我国建筑工程监理的责任风险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10-20
/ 2

我国建筑工程监理的责任风险研究

王奇虎

(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公司,300199)

摘要:本文归纳了目前建设工程监理面临的各种责任风险,并针对责任风险提出控制和预防方法,为做好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有效规避风险提供可借鉴的思路。

关键词:工程监理;责任风险;控制方法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在国际上有着悠久的历史,但在我国却是从1988年才开始试点,直至1997年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明确指出:“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监理制度由此正式确立,国家层次的建筑监理机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安全监理责任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建设工程单位和工程监理人员设置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在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工程监理行业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就监理制度本身来看,监理的法律地位如何界定不清,监理责任如何承担,这些问题尚未明确,都是迫在眉睫的问题,尚待研究。

一、建筑工程监理的责任风险

1.监理单位对项目监理机构的管理风险。

由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项目监理机构往往远离监理单位本部,其工作安排由总监理工程师全权负责。一个项目监机构工作的成效往往取决于总监理工程师的综合能力,同时,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也决定了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所承受的责任风险,所以,监理单位对项目监理机构的管理是极其重要的。

2.项目监理机构内部管理风险。

项目监理机构建立的同时,应根据项目工程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监理机构的工作制度,明确各个层次人员的职责分工,让每名员工工作有据可依,对不正确的行为有据制止。

3.业主对监理认识缺位引起的风险

由于我国建设监理制度实行的时间不长,某些业主对建设监理的内涵和作用认识不清,对监理不信任,将监理简单等同于自己请的质检员,有的业主对监理人员工作横加干涉,使监理人员工作起来束手束脚,而一旦出了问题,业主往往归咎于监理人员失职。

二、建筑工程监理责任风险的控制

监理工程师首先必须加强风险意识,提高对风险的警觉和防范,才能减少和控制责任风险。

1.严格履行合同

严格履行合同是防范监理行为风险的基础。监理工程师必须树立牢固的合同意识,对于工作中涉及的所有合同,都必须做到心中有数,对自身的责任和义务有清醒的认识,既要不折不扣地履行自身的责任和义务,又要注意在自身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随时随地以合同为处理问题的依据,在业主委托的范围内,正确地行使监理委托合同中赋予自身的权力,合理地运用自身掌握的专业技能,勤勉地为业主提供相应服务。

2.合理界定工程监理的法律责任范围

明确工程监理法律义务是合理界定工程监理法律责任范围的前提。工程监理法律义务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法定义务。法定义务顾名思义就是直接由法律规定产生的义务,工程监理法定义务是工程监理单位和人员遵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而实施监理工作的义务;二是约定义务。约定义务属于事实行为,是监理遵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完成委托任务。义务的范畴界定了工程监理的法律责任范围,义务界定合理,权责明确,责任承担清晰明了,义务不合理,责任承担就存在异议。现阶段工程监理法定义务界定基本清晰明了,比较合理,目前存在争议比较大的就是监理的安全监理责任的法律责任范围。《安全生产法》调整的对象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活动,而监理提供的是管理和咨询服务,两者不在同一层面。但在建设部2006年发布的《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中提出:监理单位履行了上述规定的职责,施工单位未执行监理指令继续施工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应依法追究监理单位以外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如果把这句话的含义理解为监理单位未履行上述规定的职责,施工单位继续施工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则只追究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而不追究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把监理单位列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施工生产单位反倒不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这显然随意扩大了监理工作应承担的责任范围。

3.提高管理水平

如前所述,监理单位和监理机构内部的管理机制是否健全,运作是否有效,是发挥监理工程师主观能动性、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方面,也是防止管理风险的重要一环。因此,监理单位必须结合实际,明确质量方针,制定行之有效的内部约束机制,尤其是在监理责任的承担方面,更需要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例如,对于监理工程师在工作中的行为过错造成的损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监理工程师是代表监理单位进行工作的,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之间并无任何的工作合同关系,监理单位和业主之间才是相互的责任主体。因此,该类的责任首先应该由监理单位面对业主来进行承担,我国的建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监理单位的监理义务最终是落实到监理工程师身上的,其损失实际上是由具体的监理工程师造成的,监理单位对业主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在监理单位内部,总监、监理机构其他成员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同样应该制定明确,落实到位。这对于提高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责任心是十分必要的。一方面,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另一方面,也需要建立相关的管理制约机制,才能真正将这方面的风险置于控制之下。

4.建立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是指工程监理单位或是监理工程师个人对因为自己的工作过失造成业主或是第三方损失而需要承担赔偿的职业责任作为标的进行投保,一旦发生了上述的损失,将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一种通过市场手段进行对监理工程师责任风险的转移,它作为国际通行的一种方法能够很好的保障监理工程师的自身利益。由于这种保险的标的是职业责任,并非有形的物质,所以我们对这一险种还需要进行进一歩的理论研究。鉴于我国当前对于这一险种的研究还处于初期阶段,所以广泛地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是十分必要的。

三、结语

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一性特点以及当前的法律法规条件下,决定了工程建设监理在进行工程监理工作时,难免会面对各式各样的风险因素。本文从工程建设监理的角度,分析了工程建设监理安全责任风险的产生机制,提出了工程建设监理安全责任风险管理措施,通过对工程建设监理安全责任风险进行风险识别以及风险估计与评价,使工程建设监理能够有针对性的确定出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风险因素。

参考文献

[1]沈玮.浅谈工程监理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的法律地位[J].建筑,2015.4.

[2]黄立.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探究[J].江苏教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2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