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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过法院强制执行转移房产权属的案例具有特殊性,被执行房产在权属转移过程中存在诸多涉税问题。本文以北京为例介绍了强制执行转移房产权属的税收征管现状,分析了强制执行转移房产权属过程中存在的涉税问题和原因,并结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对完善法院强制执行转移房产权属的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强制执行;房产权属;立法;税收协助;信息共享
近年来,随着房屋交易市场的持续升温和人民法院执行力度的不断加大,通过法院强制执行转移房产权属的案例逐年增长。此类房屋权属转移方式具有特殊性,致使被执行房产在权属转移过程中存在诸多涉税问题,容易造成税款流失,应当引起税务机关的重视。
一、强制执行转移房产权属的税收征管现状
目前,司法途径转移房产权属的案例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法院判决、法院调解、司法拍卖。对于前两种类型,若卖方配合过户缴税,税务机关视同买卖征税,双方各自缴纳相应税款;卖方不配合过户,买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司法拍卖房产也以强制执行的形式转移房产权属。
鉴于我国“先税后证”的不动产权属转移模式,税务机关为保证房产承受人的利益,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文)规定: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据此税务机关对房产承受方采取只征收契税的办法,而这客观上也就造成卖方税款的流失。
为防范纳税人持虚假法律文书逃避税款,北京市税务部门发布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受理干部通过网络平台查询或发协查函两种形式验证法律文书的真伪,只有通过核实的法律文书才能办理相关涉税业务。但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和中国裁判文书网两个查询平台数据更新滞后,很多法律文书没能及时公示,只能通过向人民法院发协查函的形式进行核实,而发函查询延长了业务办理周期,极易产生征纳矛盾。
二、强制执行转移房产权属的涉税问题
(一)纳税主体的缺失,造成税收征管难
通过强制执行转移房产权属的案例,通常情况下,由于买卖双方关系紧张,卖方不配合买方进行房产过户,或卖方由于失联、失去人身自由等原因不能配合买方进行房产过户,又或者是法院委托第三方平台进行司法拍卖,卖方不能直接参与拍卖活动,多方原因导致纳税主体的缺失,而卖方是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纳税主体的缺位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卖方税款的流失。当前为维护房屋承受方权益,税务机关对法院强制执行裁定的房地产转移案件,采取只征买方税款,对卖方税款保留追征权的征收办法,而追征工作往往因追征成本过高而无法开展。
(二)缺乏与法院的协作机制,造成税源管控难
一是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侧重查明事实真相以及法律条款应用的准确性,对于案件的涉税情况缺乏考虑。被执行人是否存在欠税情况,能否协助房地产承受人完成缴税手续,这些问题在案件终了之时都没有得到解决,使税务部门处理此类业务时,在执行税收法规政策与协助司法执行力度之间难以把握。
二是被执行房产信息传递滞后,直到房产承受人到税务部门办理过户缴税业务时,税务机关才知道纳税主体、涉案房屋信息、被执行人案前欠税是否清缴等信息,但此时相关司法程序已接近尾声,税务机关失去了税源核查、督促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先机,在税款征收、追缴等环节十分被动。
三是法院税收协助义务体现不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务。但有关部门包括哪些部门、单位,又是以何种方式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务这些内容缺乏详细的司法解释。此外,法院认为税务部门有权行使税收强制措施,但在法院裁定前,房产转移产生的纳税义务尚未发生,税务机关无权实施强制措施,因此在强制执行的案件中,容易出现两部门间职责真空地带。
(三)票据使用不规范,造成“以票控税”实施难
税务机关通过发票管控来实现对纳税行为的监督,从而达到提高征管质效的目的。但通过强制执行裁定转移的房产,在被执行人(卖方)、申请执行人(买方)、法院、拍卖机构等主体之间,尚无相关政策、法规明确由谁来开具或申请代开发票。在实际征收工作中,根据67号文规定,不能取得发票的房产权属转移涉税业务,税务机关应予受理,但也只能为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证明,纳税人仍旧无法取得转移不动产发票,“以票控税”的监管机制难以实施。
三、完善强制执行转移房产权属税收征管工作的建议
(一)完善政策、法规,确保税收优先地位
1.明确税收优先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收具有优先权,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并未对税款问题做出规定,建议完善相关立法,对于司法拍卖案件,如果涉及税收问题,建议要求法院、拍卖机构在拍卖款项中先行扣除应纳税款,明确税款在债务清偿中的地位和顺序。
2.明确法院税收协助义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规定中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详细解释,明确以何种方式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务。出台相应司法解释,避免法院税收协助义务与税务部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之间产生的职责缺位。
3.明确计税价格的政策依据。出台相应政策、解释对《契税暂行条例》中阐述的“正当理由”进行详细说明。强制执行转移房屋权属的案件,是否参照存量房交易,对低于政府指导价的房屋进行核价,予以明确的政策指导。
(二)加强合作,实现强制执行案件涉税工作链条化管理
一是及时取得涉案房屋信息。对决定实施强制执行转移房产的案件,人民法院应提前将房屋转让环节的涉税信息告知税务机关,涉税信息包括:裁定书、强制执行书、拍卖合同文书、被执行房产的具体信息、买卖双方家庭情况等,便于税务机关适时介入。
二是税务部门加强核算。从法院取得涉税信息之后,及时通知相关业务部门对被执行方房产交易环节和保有环节税费进行一并核算并出具核查报告,明确涉税房产各环节相关税费,为下一步的税款追缴和划转工作打下基础。
三是探索新的合作模式。经税务部门核算后,将被执行房产应缴纳的各项税费以及相关资料传递给办税服务厅和法院,并请法院从资产收入中划转应纳税款。办税服务厅获悉税款入库信息后,进行发票开具。买受人取得契税完税凭证后,进行房产过户手续的办理。
(三)搭建平台,实现多部门信息共享
运用“互联网+”思维推进信息系统建设,使法院、税务部门、房管部门、国土部门实现信息一体化。对平台加强技术维护、信息及时更新,促进涉案房地产的信息交互使用,避免因信息传递滞后带来的税收征管问题。在此平台上,法院提供被执行房产涉税信息,税务部门根据有关信息进行被执行房产税款的核算,法院也可通过平台上税务机关反馈的信息,做好相关后续工作。房管部门、国土部门亦可查询涉案房屋的案情简介,权属转移类型,完税情况。从而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提高办税效率。
结束语:依法行政,依托信息化逐步完善税收管理,是国家税收征管的发展方向,在法院强制执行转移房产权属的具体问题上,由于其涉及到了司法部门和执法部门等较多的行政单位,完善其管理和监督就凸显出其社会影响意义。可以说,完善法院强制执行转移房产权属的涉税问题工作,对于依法治国的社会影响远大于税款征收和组织收入税收影响。此工作亟待提升,且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