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烟台市某公司法人股东因抽逃出资,被芝罘区工商局查处。该公司是于1995年1月20日经烟台市芝罘区工商局核准登记注册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自然人股东应出资15万元,法人股东应出资35万元。由于一股东变更。需要办理股权的转让手续,该公司于去年12月到区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山东工商行政管理
2002年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