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医疗建筑照明设计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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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医疗建筑照明设计

李东旭

(中信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湖北武汉市430014)

摘要:本文结合实际规范要求,简述了医疗建筑照明系统设计中关于照度要求、光源和灯具选型、智能照明系统设置和应急照明设置的相关要求。

关键词:医疗建筑;照明系统;应急照明;光源

引言

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快速发展,医院的规模、医疗设施以及病人的需求都有了很大变化,对医疗建筑的设计也有了更高的要求。而医疗建筑水平的提高离不开光环境的构建。下面,笔者就医疗建筑中照明设计的相关要求,总结了设计中的一些经验。

1.照明系统

根据GB50034-201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结合工程的建筑使用功能,各功能用房照度取值、照明功率密度值(LPD值)及其它指标取值如下表:

表1主要场所照明设计参数表

2.光源和灯具:

有装修要求的场所视装修要求商定,公共走道、门厅及电梯厅为环形节能LED灯或T5三基色直管荧光灯吸顶安装。要求LED灯的色温不宜高于4000K。手术室光源显色指数(Ra)不应小于90,其他场所的光源显色指数(Ra)不应小于80。门厅、挂号厅、候诊区、等候区的统一眩光值(UGR)不应大于22,其他诊疗场所统一眩光值(UGR)不应大于19。荧光灯、节能灯均配电子镇流器。所有灯具COSΦ≥0.92。所有荧光灯具采用的镇流器应符合该产品的国家能效标准。除有装饰需要外,应选用直射光比例高、控光性能合理的高效灯具。

医院电气照明设计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医院照明设计应合理选择光源和光色,对于诊室、检查室和病房等场所宜采用高显色光源,且手术室光源显色指数(Ra)不应小于90,其他场所的光源显色指数(Ra)不应小于80。

(2)诊疗室、护理单元通道和病房的照明设计,宜避免卧床病人视野内产生直射眩光;高级病房宜采用间接照明方式。门厅、挂号厅、候诊区、等候区的统一眩光值(UGR)不应大于22,其他诊疗场所统一眩光值(UGR)不应大于19。

(3)护理单元的通道照明宜在深夜可关掉其中一部分或采用可调光方式。

(4)护理单元的疏散通道和疏散门应设置灯光疏散标志。

(5)病房的照明宜以病床床头照明为主,并宜设置一般照明,灯具亮度不宜大于2000cd/㎡。当采用荧光灯时宜采用高显色性光源,精神病房不宜选用荧光灯。

(6)当在病房的床头上设有多功能控制板时,其上宜设有床头照明灯开关、电源插座、呼叫信号、对讲电话插座以及接地端子等。

(7)单间病房的卫生间内宜设有紧急呼叫信号装置。

(8)病房内宜设有夜间照明。在病床床头部位的照度不宜大于0.1lx,儿科病房病床床头部位的照度可为1.0lx。

(9)手术室内除应设有专用手术无影灯外,宜另设有一般照明,其光源色温应与无影灯光源相适应。手术室的一般照明宜采用调光方式。

(10)手术专用无影灯的照度应在20~103~100~103lx,胸外科内手术专用无影灯的照度应为60~103~100~1031x。口腔科无影灯的照度可为10×103lx。

(11)进行神经外科手术时,应减少光谱区在800~1000nm的辐射能照射在病人身上。

(12)候诊室、传染病院的诊室和厕所、呼吸器科、血库、穿刺、妇科冲洗、手术室、洗消间、消毒供应室、太平间、垃圾处理站等场所应设置紫外线杀菌灯。当紫外线杀菌灯固定安装时应避免出现在病人的视野之内或应采取特殊控制方式。(如医院采用移动式紫外线消毒设备则上述场所可不设置固定式紫外线消毒灯)。

(13)X线诊断室、加速器治疗室、核医学科扫描室和照相室等的外门上宜设有工作标志灯和防止误人室内的安全装置,并应可切断机组电源。

3.智能照明控制系统

由于医疗建筑项目规模较大,配电间多而分散,公共场所照明必须实施统一的集中控制(其控制器件不得位于公众场所),同时能耗较大,需要专门的智能照明控制系统来实现现场及远端控制、时序控制、室内外混合光照度控制、人流量检测控制等功能,达到科学管理、节能优化的目的。同时由于灯具数量庞大,需要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具有灯具故障检测功能。停车场、走道等公共场所照明均纳入智能照明控制范围。本系统由智能照明控制系统主机(PC)、彩色触摸屏、现场控制面板及智能型多回路控制模块等组成,其中多回路控制模块具有过零切换、断电保持等功能,以保证模块的寿命及可靠性以及当市电恢复时不必手动操作就能自动恢复供电,保证公共场所的秩序和安全。控制模块安装于照明配电柜内。现场控制面板安装于电气竖井或人员值班室内。

(1)一般场所照明开关的设置符合下列规定:门诊部、病房部的门厅、走道、楼梯、挂号厅、候诊区等公共场所的照明开关,在值班室、候诊服务台等处集中控制,并根据自然采光和使用情况分组、分区控制;挂号室、诊室、病房、监护室、办公室等,单灯设置照明开关;药房、培训教室、会议室、食堂餐厅等,分区或分组设置照明开关;病房的走道照明宜采用分组、分时段或调光等控制方式。

(2)特殊场所照明开关的设置符合下列规定:手术室无影灯和一般照明,分别设置照明开关;X线诊断设备、CT机、MRI机、DSA机、ECT机等诊疗设备工作室的照明开关,设置在控制室内或在工作室及控制室内设双控开关;紫外线消毒灯的开关区别于一般照明开关,且安装高度宜为底边距地1.8m;洗衣房、开水间、卫浴间、消毒室、病理解剖室等潮湿场所,采用防潮型开关;精神病房照明、空调开关,在护士站集中控制;精神病房电源插座带电状态在护士站集中控制;夜间照明开关由护士站统一控制。

(3)医疗建筑内照明不宜采用声控开关。

4.应急照明:

手术室、抢救室应设置安全照明;重症监护室、急诊通道、化验室、药房、产房、血库、病理实验与检验室等需确保医疗工作正常进行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2类场所中的手术室、抢救室安全照明的照度应为正常照明的照度值,其他2类场所中备用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一般照明照度值的50%。对于手术室、抢救室等涉及人身安全的场所的安全照明持续供电时间,三级医院应大于24h。

在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门厅、挂号厅、候诊厅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火灾应急照明。要求应急照明持续供电时间不小于90min。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避难间,不应低于3.0lx;对于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不应低于10.0lx;对于人员密集场所、病房楼和手术部内的楼梯间、前室或何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10.0lx;其他区域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1lx。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要求,应急照明持续供电时间不小于180min。

5.小结

本文通过对医疗建筑照明系统中照度值及LPD值要求、光源和灯具选型要求、智能照明系统设置以及应急照明系统几个方面的分析,简述了医疗建筑照明系统设计的基本要求,希望对其他电气设计师有所启发。同时,照明设计也要不断适应医疗建筑的形态、空间格局以及使用者的视觉感受与需求,使照明系统更好地为患者和医务工作者服务。

参考文献:

[1]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8.

[2]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12-2014)[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