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工作历时五载,已于今年三月随着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的通过而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此次修改,由于涉及刑事司法工作中一些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问题,引起了所有司法部门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它是我国刑事诉讼走向理代化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而其中庭审方式的改革及其由此引起的控、辩、审三方地位和关系的变化是这一里程碑最重要的标志。本文试就此问题谈一点个人的粗浅看法。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1996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