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年对医疗事故有关问题的讨论已成为公众关注的一大社会热点,其中一个最为突出、争议最大的问题就是医患关系是否适用民法?有些人认为按我国《民法通则》处理医疗事故不正确,理由是医患关系不是民法的调整对象,不符合“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片面的,是对我国民法调整对象及其基本原则的曲解。
中国社区医学
2000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