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持性血透患者采用高通量血液透析对于皮肤瘙痒的改善效果观察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7-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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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性血透患者采用高通量血液透析对于皮肤瘙痒的改善效果观察

赵志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肾病内科新疆乌鲁木齐830001)

【摘要】目的:观察维持性血透患者采用高通量血液透析对于皮肤瘙痒的改善效果。方法:将我院2015年—2016年间的60例维持性血透且合并皮肤瘙痒者,按照随机分组法分为对照组、观察组,每组各30例,对照组给予低通量血液透析,观察组给予高通量血液透析,观察2个月并采用视觉模拟评分法(VAS)对两组患者皮肤瘙痒的情况进行对比分析。结果:对照组患者治疗后VAS评分与治疗前相比无显著差异(P>0.05),而观察组治疗后VAS评分显著降低(P<0.05);两组患者治疗后的皮肤瘙痒VAS评分存在明显的区别(P<0.05)。结论:高通量血液透对于维持性血透患者的皮肤瘙痒有明显的改善作用,可明显提高患者生活质量。

【关键词】维持性血透;高通量血液透析;皮肤瘙痒

【中图分类号】R459.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31(2017)05-0063-02

临床上,对于尿毒症常采用维持性血液透析的方法,其对于疾病治疗具有积极意义。治疗过程中,病人常会出现皮肤瘙痒,严重影响其生活质量和预后。这种皮肤瘙痒的发生机制尚未完全阐明,一些治疗措施大都没有很好的针对性[1-2]。临床中我们采用高通量血液透析(HFHD)治疗方法,使患者皮肤瘙痒程度得到显著改善,现将研究情况报告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临床资料

将我院2015年—2016年间的60例维持性血透且合并皮肤瘙痒者,按照随机分组法分为对照组、观察组,每组各30例,其中观察组男性18例,女性12例,患者年龄在42~68岁之间,平均年龄为(55.28±4.36)岁,平均透析时间(3.57±1.28)年。对照组男性16例,女性14例,患者年龄在41~69岁之间,平均年龄为(55.31±4.82)岁,平均透析时间(3.42±1.65)年。所有患者都符合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临床诊断标准[3],排除急性肾功衰、合并严重贫血或出血倾向等患者。

1.2研究方法

每位患者均给予血液透析治疗(3次/周,4h/次)。对照组采用低通量透析器,超滤系数15ml/(h·mmHg),观察组采用高通量透析器,超滤系数45ml/(h·mmHg)。观察2个月,采用视觉模拟评分(VAS)对两组患者治疗前后皮肤瘙痒的程度进行评价。VAS具体做法是取10cm左右的标尺,从一端到另一端均分为10份,分别用0~10分进行标记,0分代表无瘙痒,10分代表程度极为严重的瘙痒,患者根据自身感受在标尺上适当位置进行标记。

1.3统计学处理

使用SPSS17.0进行统计分析,P<0.05为差异具统计学意义。

2.结果

对照组患者治疗后VAS评分与治疗前相比无显著差异(P>0.05),而观察组治疗后VAS评分显著降低(P<0.05);两组患者治疗后的皮肤瘙痒VAS评分存在明显的区别(P<0.05)。详见表。

3.讨论

尿毒症是慢性肾衰终末期一系列临床表现所组成的综合征,由于肾功能衰竭,造成多种毒性物质在体内聚集,引起代谢紊乱以及多系统功能失调。尿毒症患者出现皮肤瘙痒的发生率较高,虽然其具体机制还没有完全明确,但有证据表明体内中分子和大分子毒性物质的蓄积以及甲状旁腺功能亢进、钙磷代谢紊乱和血浆组胺升高、免疫反应性甲状旁腺激素(iPTH)以及β2微球蛋白等物质升高等多种因素与其发生密切相关[4]。

高通量血液透析使用的是高通量血液过滤器,通过容量控制透析机进行常规性的血液透析,其过滤器一般超滤系数在20ml/(h·mmHg)以上,使用的透析膜较普通的更薄,且生物相容性更好,能够克服低通量血液透析超滤系数低造成中分子和大分子毒性物质难以清除的短板[5]。通过本研究结果可以看出,采取高通量血液透析的患者,皮肤瘙痒评分得到了明显降低(P<0.05),对于皮肤瘙痒症状有明显改善作用,可明显提高患者生活质量,因此值得临床推广应用。

【参考文献】

[1]束金莲,李贺,姚少峰,等.高通量血液透析对维持性血液透析患者钙磷代谢及皮肤瘙痒的影响[J].中外医学研究,2016,14(25):3-5.

[2]高秀,薄天慧,赵伟.探讨高通量血液透析对维持性血液透析皮肤瘙痒及部分生化指标的影响[J].中国血液净化,2013,12(5):268-270.

[3]韩林露.高通量血液透析与常规透析的临床效果观察与比较[J].护理实践与研究,2008,5(22):14-15.

[4]张成果,沈俊智.不同血液净化方法对尿毒症皮肤瘙痒的治疗效果[J].中国血液净化,2007,3(6):171-173.

[5]王燕华,张德琴.维持血液透析患者应用高通量透析的疗效观察[J].临床医学研究与实践,2016,1(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