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芸(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成都611130)
摘要:随着国家互联网技术的日益成熟,电子商务活动在世界各国都已得到迅猛发展。信用证作为目前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支付手段,在时间上的效率优势使之信用证的电子化成为必然。另外,由于电子信用证自身所具有的优越性,也使得其在减低银行在信用证业务中的信用证开立、修改和传递风险、审单风险和时间风险中发挥着一定得作用,从而促进国际交易的健康高效地进行。
关键词:电子信用证;银行;信用证欺诈;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2.6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1-7836-
银行作为信用证得以实现的保证,在这个“陌生人”的国际贸易世界中,担当着信用保证者的重要作用,弥补了“陌生人”之间的信用缺陷。但是,在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原则之下,其常常成为一些不法之徒的猎食,成为信用证欺诈的牺牲品。银行在信用证交易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风险,主要有信用证开立、传递和修改过程中的风险、审查单据上的风险、时间上的风险。以下将针对这几个风险,从风险防范的角度出发,指出电子信用证在这过程之中所发挥的作用。
一、信用证开立、修改和传递过程中的风险
信用证电子化,使得其开立和修改只是经由开证申请人之手,进行数据录入,而不用再由银行的工作人员进行进一步的录入,从而减低了手工录入的错误,或者是由于开证申请人的书写问题而导致信用证内容的错误。
另外,由于电子信用证的运行需要网络的支持,而网络之中存在的各种各样的潜在危机会对数据的完整性、安全性构成威胁。而对于这些由于网络自身所引起的问题对信用证造成的不利后果的法律责任的承担,应该基于用户与系统服务商的合同关系由系统服务商来承担,而不应该由银行来承担。
二、审查单据上的风险
传统信用证的审单过程,往往是最为复杂的过程,也是不法分子进行信用证欺诈最常用的环节。UCP600中规定的信用证独立抽象性的基本原则和“单内一致、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表面相符标准审核交单人提交的单据。银行虽有义务“合理小心地审核一切单据”,但只要单据表面上达到“一致”,银行就必须对卖方履行付款义务,银行没有义务审理单据的真实性。除非单据伪造是显而易见的,否则银行就有义务付款[1]。同时,实践中也反映出银行在此过程中的又一致命弱点——没有足够的能力认证单据的真实性。所以,在交单人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等资料不相冲突时,银行承担一种绝对的不可追索的付款义务。因此,这就给不法之徒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提供了可乘之机。
对于这方面的信用证欺诈防范,电子信用证设立了三道防线:
1.会员制的保障
系统服务商在提供信用证服务是采用会员制,即“内部人”进行交易的方式,有效减少了信用证欺诈[2]。即在开证申请人通过系统服务商提供的平台进行相关操作的前提是,其是该服务商的会员,而要成为会员就必须对其的基本信息进行录入,而后就会存在服务商的电子档案之中,并将对其后续的服务进行跟踪[3]。采用注册会员制,会使得交易方的信息实现一定程度上的透明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欺诈风险。
2.认证机构的保障
与传统信用证相比,银行在付款之前增加了一项重要义务,即向认证机构确认单据的电子签章的真伪。由于在网络环境下,各方当事人所传递的信息如果不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将很容易被修改而不留任何痕迹,这就需要通过电子认证制度加以“证实”。即使某信用证的受益人在认证机构开立了虚假的账号,银行信任此认证机构提供的虚假账号,并据此所做出的付款,其损失最终也可向该认证机构进行索赔。电子签章和电子认证从本质上都是为了确保信用证的真实有效性。
3.电子审单的保障
由于电子单据的内容格式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审单过程将更多地借助计算机系统的自动校验,从而提高了审单速度,减少了工作量,降低信用证结算成本进而降低整个信用证业务的交易成本。电子单据是以电子数据的记录形式,从制作初始,就被存储在各个贸易活动方自身的系统中,每个系统的防护手段都是电子数据得以安全存储的保证。当电子单据被正式提交后,其注册登记管理中心的职能就开始发挥作用通过安全认证、交叉认证、数据加密、电子签名等一系列电子技术的保护,甚至可以做到通过网络化的联接与原始数据进行比对,通过对数据正文和附加信息防篡改手段的检验,有效规避利用电子单据实施欺诈事件的发生[4]。
综上所述,在电子信用证的这三道防线的共同保障之下,不仅可以提高银行审核单据的有效性,同时还可以促进信用证交易的健康快速的进行,从而减低了银行在此过程之中的能力上和信誉上的风险。
三、时间上的风险
在UCP600中,开证行、保兑行及指定银行审核单据的期限改为“最多为收到单据的翌日起第五个工作日”。而这一时间上的从七天到五天的缩短,无意识增加了银行的风险。
综上所述,电子信用证在银行风险防范方面的突出优势以及信用证电子化的趋势的必然性是显而易见的。但是,电子信用证在安全性方面仍然还有不足,还需要进一步的技术提升;其次,在立法上,也需要对此过程中主体的责任进行进一步的明确。
参考文献:
[1]周清华.论信用证欺诈防范措施与司法救济[J].当代法学,2001,(12):68.
[2]RalphH.Folson,MichaelWallaceGordon,JohnA.Spanogle,InternationalBusinessTransactions,3rded.WestPublishingCo.2000.
[3]侯万龙.电子信用证安全性的法律问题研究[D].哈尔滨: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3:8-9.
[4]毛朗格.网络环境下电子信用证的运用及其影响[J].决策与信息,2008,(4):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