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幼清方惠千(浙江省桐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桐乡314500)
【摘要】笔者以亲身经历,详细表述了裸眼近距离暴露紫外线灯光1-2min而造成双眼角膜灼伤的工作、发病及诊治经过。阐明了引起本次案例的深刻教训,深层次讨论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应采取的相关措施,为紫外线灯辐照强度监测工作人员及使用紫外线灯消毒的相关人员避免职业性伤害提供了宝贵经验与教训。
【关键词】紫外线灯辐照角膜灼伤教训启发
【中图分类号】R1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1752(2013)30-0366-01
紫外线灯是室内空气消毒的常用设施,因其方便、经济、实用广泛用于医院、学校、幼儿园等需要室内环境消毒的单位[1]。为了掌握上述单位的紫外线灯的消毒强度,指导室内空气消毒工作,我中心定期开展紫外线灯辐照强度的监测工作。
2013年3月26日下午2时,我中心2名专业人员携带新购置的“便携式紫外线辐照强度检测仪”去我市一民办寄宿制实验小学进行紫外线辐照强度监测,其中一人(系笔者)因思想麻痹未经任何防护裸眼进入现场,而引起了角膜灼伤,现报道如下:
1工作经过
1.1一般情况
被监测单位共有自制的移动式紫外线灯15台,每台在2个侧面各安装30W紫外线灯管1支,主要用于小学生宿舍的空气消毒,该批灯管使用1至2年不等。
1.2暴露紫外线经过
我们平时开展紫外线辐照强度检测均有2人共同完成,具有防护设施的人员进入灯管现场,没有防护设施的人员在外记录。由于第一次使用新购买的测量仪表,带有防护设施的人员发现新仪表测得的读数有明显错误,另一人知道后,在没有任何防护措施下,随即进入现场,共同观察仪表情况。在距紫外线灯1m左右,裸眼暴露紫外线1-2min,确认仪表有问题后,离开现场,结束本次监测,待下次重新监测。
2发病经过
3月27日凌晨2点左右,笔者因双眼突发疼痛,畏光、流泪、明显异物感从睡梦中觉醒,自己知道因在工作中的麻痹大意而造成了紫外线灯光灼伤角膜的严重后果。随后的几个小时角膜刺激症状非常强烈,以致转辗难眠,无法卧床,只有闭着眼起床来回走动,才能减轻角膜刺激及心里烦躁等症状。
3诊治经过
笔者考虑到附近医院无眼科急诊,忍着身体的严重不适,熬到早晨7:30分左右,在家人的陪同下去医院眼科就诊,医生经眼科镜检查发现双眼角膜呈毛玻璃样改变,被诊断为电光性眼炎[2]。随即配以重组牛碱性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每2h/1次,每次2滴;妥布霉素滴眼液,每2h/1次,每次2滴,二者间隔约0.5h治疗。这样治疗约6h后角膜刺激症状明显减轻,12h后症状全部消失,30h后经眼科镜再次检查,角膜已恢复正常。
4案例教训
4.1新购买的检测仪器在使用前,要在安全的环境下事先进行验收和校验,发现问题及时更换,决不能在测试现场查找仪器的问题。
4.2进入紫外线灯监测现场,不论时间长短,均应做好严格的防护,决不能自认为短暂暴露紫外线灯光没关系的麻痹侥幸思想。
5.案例启发
5.1紫外线灯使用单位,应根据消毒服务的不同对象,选择安装不同的紫外线灯消毒设施,如学校、幼儿园应选用移动式紫外线消毒灯,消毒结束应及时移走并妥善保管,以彻底杜绝因学生好奇而误开紫外线灯而造成眼伤害[3]。装有固定式紫外线灯的单位,要将开关与日光灯照明开关间隔足够的安全距离,并有明显的区别及警示标志,以防误开紫外线灯而引起接触人员眼伤害的发生。
5.2我们在日常紫外线辐照强度监测工作中,发现使用单位相关人员对紫外线灯的安全防护意识比较淡漠,对紫外线灯直接辐照引起的身体伤害认识不足。紫外线灯使用单位因误开而引发的各种人体伤害事故时有报道,故有必要对使用紫外线灯单位的相关人员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告知正确使用紫外线灯的方法及裸眼暴露的危害性。紫外线灯生产厂家要在其产品说明书中要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及正确安装、使用方法告知;经销商家在出售紫外线灯时要当面告知购买者正确安装、使用的重要性,只有多管齐下,才能避免误伤事件的发生。
5.3笔者以亲身经历确认了裸眼暴露紫外线灯光1-2min就可引起角膜灼伤,也有文献报道4名监测人员仅接触一根紫外线灯管的辐照而引起角膜损伤[4]。现有的《2012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5],对紫外线灯消毒的防护的要求没有专门的条款,故有必要强调防护的重要性,增加防护要求文字表达的严厉性,以确保接触紫外线灯光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
参考文献
[1]张秀英,张建功.如何正确使用紫外线灯[J].中国现代药物应用2007.1(12):125.
[2]金泰廙.职业卫生与职业医学[M].第5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3.4:304.
[3]胡浩,胡德富.一起小学生集体紫外线眼损伤诊治分析[J].中国学校卫生2008.29(10):953.
[4]牛红玲.紫外线灯管致眼睛灼伤的教训总结[J].中国当代医药2010.17(18):145.
[5]WS/T367-2012.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中国卫生部2012.04.05发布.2012.08.01实施C.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