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实施方案的建议高敏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6-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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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实施方案的建议高敏

高敏

高敏穆棱市卫生监督所157599

【摘要】目的:寻找我国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实施方案的最佳方法。方法:分析了我国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实施中发现的若干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我国制定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实施方案的建议(实施方案应考虑指标分级或限值分级、分时分地实施、标准的动态修订以及风险效益分析等方面的内容),最后对修订标准提出了合理化建议。结果:最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于2006年12月29日发布,自2007年7月1日实施。新标准的制订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欧盟、美国等国际组织或国家的水质标准,与国际接轨具有一定的先进性。但是在标准实施的2年多以来,各地均出现了若干问题,所以提出采用水质指标分级与限值分级等建议,以提高我国居民生活饮用水的质量。结论:按照建议的实施方案实施后,更具有可行性,同时降低了检测成本,减小了供水企业的压力。

【关键词】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实施方案

【中图分类号】R12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0867(2016)-03-198-01

引言:人类的生活和生产活动都离不开水。生活饮用水水质的优劣与人类健康密切相关。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从保护人群身体健康和保证人类生活质量出发,对饮用水中与人群健康的各种因素(物理、化学和生物),以法律形式作的量值规定,以及为实现量值所作的有关行为规范的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一定形式发布的法定卫生标准。随着社会发展、技术进步和相关研究的不断深入,饮用水水质标准不断发展完善。

1资料与方法:

为考察我国各地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情况,我们建设主管部门组织部分省市进行了此次调查。涵盖了出厂水质达标情况、检测能力、标准适用性评价等方面内容。

参与调查的省份共有20个,考虑到黄河、长江下游和淮河流域水源污染相对严重,调查的重点主要集中在河南、湖南、湖北、山东、安徽、江苏、浙江、福建、黑龙江等省,评估总共涉及104个城镇的284个水厂,其中采用常规处理工艺(混凝、过滤、消毒)的水厂272个,采用深度处理工艺(混凝、过滤、消毒加活性炭或者臭氧—生物活性炭工艺)的水厂6个,采用简单处理工艺(仅过滤或仅过滤消毒)水厂3个,另外有3个水厂常规处理工艺和深度处理工艺同时运行。

2结果:

以《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为依据,在调查的总共284个水厂出厂水水样中,有51个水厂出厂水样品不合格,合格率为82.04%,不合格率为17.96%。不合格的水样集中在安徽、福建、广东、贵州、河南、黑龙江、湖北、湖南、吉林、江苏、山东、上海市等省市。在不合格的水样中,有92.16%来自采用常规处理工艺的水厂,5.88%来自采用简单处理工艺的水厂,1.96%来自采用深度处理工艺的水厂。

3讨论: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政府对饮用水卫生安全十分重视,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有关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标准,并逐步发展与完善。新中国成立后最早的一部生活饮用水的技术法规《自来水水质暂行标准》于1954年由卫生部发布,1955年5月在北京、天津、上海等12个城市开始试行。在《自来水水质暂行标准》试行基础上,参考国外相关标准,1956年发布了《饮用水水质标准》(草案),该标准由卫生部和国家建设委员会联合审查批准,同年12月1日实施。在《饮用水水质标准》(草案)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选择及水质评价暂行规定》基础上,进行修订、合并,1959年《生活饮用水卫生规程》由卫生部和建筑工程部联合发布,同年11月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试行,TJ20-760)发布于1976年,由卫生部和国家建设委员会共同审查批准,同年12月1日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于1985年由卫生部发布,次年10月1日实施。标准中包括总则、水质标准和卫生要求、水源选择,水源卫生防护和水质检验5部分内容,将限值的水质指标增至35项。2007年7月1日,经我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卫生部联合修订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正式实施。指标由原标准的35项增至106项,增加了71项。

新中国成立以来,虽然我国居民生活饮用水的质量得到了显著的改善,但不可否认依然存在一些问题,针对现阶段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加强卫生标准的基础研究工作,制订饮用水标准应具有一定的工作基础和长期的工作积累,应充分掌握我国的饮水水质现况、水处理工艺及处理效果等信息,新标准中绝大多数指标限值采用世界卫生组织的数据,然而引用国外资料,没有自己的研究数据,很难完全适用我国的实际情况,反映我国存在的实际问题。因此,应加强相关毒理学基础研究工作,以提高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实用性;我国地域辽阔,水源条件差异很大,地区经济发展也不平衡,在实施国家现行水质标准中采用分级水质目标是可行的,可对我国饮用水水质的提高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分级水质目标可使水质标准更具先进性与可操作性;加强对新污染物的研究和制订,通过研究,将新的对健康产生威胁的指标逐步列入饮水标准中。有研究表明,一些作为塑料添加剂使用的环境激素已进入饮水并在人体内检出,而这类污染物已被证明有生殖毒性,应加强对此类物质的研究,且我国地域广大,可能存在的污染物种类繁多,涉及的指标总数多,因此各地应因时、因地选择非常规指标,不宜全国、全省“一刀切”;开展风险效益分析,加强部门协作,充分考虑标准实施在技术和经济条件上是否具有可行性。例如氟中毒和砷中毒已是我国最主要的两大饮水型地方病,在制定标准时应对其含量进行科学的论证;还要重视标准的可行性,加强部门协作,饮水标准涉及到多个部门,在制定标准时应充分考虑我国的现状、水质净化技术水平、经济承受能力等多方面的因素,加强其可行性,避免成为一纸空文;最重要的是要定期对饮水标准进行修订,保持标准的先进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明确规定:标准发布实施后,制定标准的部门应根据科技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对标准进行复审,以确认现行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国家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综上可知,《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实施方案》将作为《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有力补充,纳入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体系,对完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起到重大作用。

参考文献:

[1]杜宝佺,朱鸿斌,中国生活饮用水卫生现状分析[J],职业卫生与病伤,2007,2(2):125-127

[2]李崇善,郭明,马成雄,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发展研究[J],甘肃科技,2012,28(21):5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