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分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0-07-17
/ 2

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分析

朱圃

朱圃(河南省信息管理学校,河南郑州450000)

摘要:知识产权犯罪是近年出现的新犯罪现象,由于立法不完备,导致犯罪分子利用法律的漏洞,大肆进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严重危害正在逐步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本文主要从知识产权犯罪的特征及其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在立法和司法方面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知识产权;犯罪;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10)07A-0192-01

知识产权犯罪是指犯罪行为人基于盈利或其他不正当目的,违反相关规定,未经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许可,故意或过失地超出合理使用的范畴,侵害他人知识产权,造成严重后果,进而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秩序正常稳定运行的行为。

一、知识产权犯罪的刑法特征

近年来知识产权犯罪主体趋向群众化、智能化、隐蔽化发展。犯罪分子自发地组织起来并进行技术分工,往往形成供销“一条龙”。他们充分利用高新技术,如通过互联网的信息平台,秘密克隆软件、非法使用别人的域名等实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以各种形式逃避公安、工商、出版、卫生、质量监察部门的查处,在整个侵犯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更加隐蔽,犯罪证据难以搜集。但在综合分析各类犯罪案例的基础上,我们发现知识产权犯罪往往具备以下几个刑法特征。

1.犯罪的客体。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客体是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侵犯的对象是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这些权利又包括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这两种权利对于犯罪成立来说,不要求同时被侵犯。事实上,只要侵犯其中任何一项,即可以构成犯罪。

2.犯罪的客观方面。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外在表现。即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由于知识产权是一项特殊的民事权利,它具有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等特点,在确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时必须是实施了侵犯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的有效权利为依据。此处的法定期限是知识产权的法定保护期,如发明专利权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保护期为10年,三者起算的时间都是自申请之日起开始计算;商标权保护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著作财产权一般为50年,其起算的时间根据作品的不同而不同,但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的完整权均无时间限制。产生了危害结果分两个方面:一是经济损失。经济损失往往是有形损害,表现为权利人产品滞销、作品被复制并大量销售等。二是信誉下降、作者的作品被歪曲,作者人格受到损害等。

3.犯罪主体。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对自己的罪行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这种主体既有一般主体如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也有特殊的主体如徇私舞弊罪的专利局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国家工作人员等。

4.犯罪的主观方面。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人一般具有贪欲膨胀的罪过或犯罪心理,具有获取非法盈利或侵犯他人声望名誉的不法目的,具有直接的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犯罪故意。但在侵权商业秘密的犯罪中可能会有行为主体的严重过失发生,在超出合理使用的范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且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犯罪。本罪的主观方面从整体上来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人往往是出于财产或名誉的故意侵犯目的而实施犯罪行为的。

二、对遏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应采取的措施

1.完善立法,加大打击力度

我国已初步建立起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但由于时间短、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复杂,保护知识产权的各项立法不够完备。另外,有很长一段时间我国关于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立法是建立在有关知识产权的行政法律基础之上的。由于我国传统和现实经济发展的局限性,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还有不少漏洞,使不法商人有机可乘,从而披着合法的外衣从事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活动。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刑事立法起步较晚,再加上立法技术不足,造成了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尚显不够,现行的有关刑事立法的规定还不能适应实际生活中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需要。立法存在不完善的同时,对侵犯知识产权罪的打击不力和执法上的偏差也同样存在。由于知识产权的自身特点决定了对它的保护主要是通过民事和行政的手段来完成,这就为一些执法部门轻纵犯罪,以罚代刑提供了方便。而对知识产权的有限的刑法保护所带来的处罚与通过侵犯知识产权所获的利润和给他人、其他企业所造成的损失相比,其犯罪成本显然低得多。这样的处罚力度远远无法遏制对金钱利益的贪求,这也是导致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日渐增多的原因。

2.通过行政途径保护知识产权

国务院成立专门机构,通过较为得力措施,统筹协调全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减少对知识产权的侵犯。实现行政执法程序简便,立案迅速,办案效率高,使其成为司法途径的重要补充。

3.依靠社会力量,实行综合治理

形成以司法机关为核心,行政执法机关(如工商局、技术监督局)、群众团体为外延,直至扩展到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形成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网络,以彻底清理滋生制假售假的环境。对高科技方面的侵权,则成立相应的科技监督机构进行监督。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这是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和治安工作,预防知识产权犯罪,这是综合治理的基础;加强公民知识产权法制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这是带动全局性的战略措施,要使全体公民树立起同知识产权犯罪作斗争的信心和勇气。

4.发挥公安机关的作用

公安机关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等行政执法单位的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在信息互通、情报共享、案件移送、协作配合等方面建立联动机制,形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合力。

参考文献:

[1]唐广良.知识产权研究[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

[2]唐磊、魏东.知识产权犯罪的认定与侦查[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1

作者简介:朱圃,(1986—)助讲,研究方向,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