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当前的医院药房托管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6-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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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当前的医院药房托管

马庆民郑凤香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医院药房262500

摘要:随着近年来我国医行体制改革的深入,在实践中进行了医院药房托管的尝试,已经在国内各大、中、小医院开始实行该模式存在一定的问题,但是也有积极的一面。为此,本文阐述了医院药房托管的优点,以及药房托管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关键词:药房;托管;优点;问题;对策

自三九集团打响药房托管的第一枪之后,国内如武汉、天津、广州、南京等的许多医院都进行了药房托管的尝试,业内普遍认为这是扭转当前药品流通领域中腐败现象的蔓延、平抑药品价格、进行“医药分业管理”改革的有力举措。“医院药房托管”能对以上这些困扰医药行业多年的问题起什么作用?以下就此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

1医院药房托管的优点

1.1能规避经营风险,树立正面形象

(1)规避经营风险,使医院药品损失降低。医院药房托管给企业后,由于药房、药库规范化管理,实现零库存、近零损耗,加之通过坚持定期清仓盘点,对三个月滞销、六个月近效期药品进行跟踪问效,极大限度地降低了医院药品的经营风险和损失。

(2)纠正医药行风,利于树立医院正面形象。药房托管是当前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一种新措施,通过公开遴选只确定一家医药经营企业,其按约定支付医院一定比例的分成,客观上流通环节中的利润空间己经被挤压。切断医药代表与医生之间的利益链,有效遏制了收受药品回扣等不良之风。

1.2促使药品真实价格回归,真正让利患者

通过优化购销渠道,减少中间环节与合理竞价,引进企业经营机制,降低管理成本等措施保证了药品价格低于托管前的价格,以及市场价格。由于相关药学组织,以及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管,托管企业配送的药品既价格合理又质量有保证。此举部分程度解决了药价虚高,真正实现让利患者,减少了处方外流现象。

1.3实行托管可以保证药品质量和提高服务质量

(1)采购渠道规范,药品质量得到保证。药房药品原则上由托管企业统一配送,托管企业从结合临床用药需求向多个药品生产厂家进货,既扩充了医院药品品种,又满足了患者用药多样性的需求,也规范了以往多渠道购药的行为,同时对近效期药品和有较大不良反应的药品执行实时监控,有效地保障了药品质量,让患者用药放心,杜绝了失效及劣质药品的使用。

(2)促使管理机制转变,专注于临床药学服务。医院药房引进了企业现代化管理机制,新的经营理念和管理制度,提高了工作效率。因为接受医院和受托企业的双重监督和管理,增强了药剂人员的工作责任心,更新了思想观念,端正了工作态度,提高了服务质量。

药房托管后,药剂科的工作重心转为向药学服务提供人力和资源,专注于临床药学服务和研究托管模式下,医院药学服务水平直接影响托管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托管企业也应帮助医院提升药学服务水平,与医院密切合作,充分发挥企业在管理与医院在技术方而的优势,既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也提升托管企业的品牌形象具体做法可有:首先,根据临床实际需要,为其量身制定诸如“临床药学服务”等手册,指导医生临床合理用药。其次,协助医院药房引进GSP和GPP认证思想,加强药品进、存、出的规范化管理。再次,可广泛收集临床医生对合理用药知识的需求,邀请一流的专家学者到院进行临床培训。此外,还可创办相关刊物,通过刊载最新药学发展动态、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最新药事法规解读等,让临床医务人员及时了解临床药学的最新进展。

2药房托管的存在问题和对策

2.1政府监督管理与配套政策的不完善

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下,为了防止出现与托管宗旨不相符的情况及使药房托管工作顺利进行,在合同中除了明确利益分配之外,根据托管与被托管方具体情况不同,还作了多种多样的配套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托管方不得要求医务人员开具任何指定药品,禁止任何形式的回扣,一经发现,追究托管方违约责任,托管合同即时终止,开处方的医生也将受到重惩;(2)一经发现托管方销售劣药、假药,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合同立即终止;(3)托管方招标采购的药品种类必须按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所占总品种的比例按上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比例执行;(4)托管方必须保证临床药品(含服务性急救品种)供应,药价标准不得擅自提高。

就内容而言,这些合同的配套规定是比较完善的,但由什么部门来执行有效监管,值得商榷。可以进行监管的主体有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医院等。对于此种微观的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没有能力和精力进行的;而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由于利益的关系,不可能有力地管理监督合同所规定的内容。因此,需要政府部门遏制药品流通中的商业贿赂,明确执行监督机构的职责,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托管行为,使药品流通透明化。

2.2利益链的打断和重新构建

托管后,经营权、管理权移交托管方,药房的所有权仍属医院,在一定程度上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药房托管后,医院与托管方之间存在的问题是利益的分配,与非托管医院相比较,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动因无本质性变化。药品间接消费的特点在药房托管后仍没有改变,流通领域的药品同样是通过医生的处方销售给患者,尽管医生不再与医药代表发生直接关系,但利益链的模式可从“医药代表——医院——医生”转为“医药公司——医院”,从而导致更加隐蔽的贿赂出现——医生与托管企业共谋,值得深思。

因此,应引入多家药品流通企业参与医疗机构的托管改革,规范和建立受托企业的市场竞争机制,促使药品流通企业提高自身管理和服务水平,避免垄断,保证药品的优质有效供应。

2.3托管可导致的服务风险

医院的运营成本和管理成本可以被基于托管企业的先进管理模式降低,从经济风险学的角度来看,理论上药房少出现亏损,经济风险较小。因药品直接关系到群众的生命健康,药品服务一向都是高服务风险的项目,托管企业为追求利润最大化,药品质量低等非规范行为,难免出现供货不及时,从而增加药品的服务风险。

结语

药房托管作为一项全新的改革措施,我们应该以一个积极的态度去对待它,允许创新与改革活动中的“试错”,并在实践中不断修正与完善。解决药品价格虚高和药品购销领域中的“回扣”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仅仅依靠药房托管是不够的,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遵循市场规律,推动药房托管的开展,并在工作过程中,加强监督管理,尤其在药品采购、价格、处方等关键环节加强有效的监管,并加紧完善配套的政策、法规,使得药房托管正常开展并达到预期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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