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刑法的司法解释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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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刑法的司法解释

郑丽楠

郑丽楠(黑龙江省讷河市市委党校黑龙江齐齐哈尔161300)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41-1413(2012)01-0000-01

摘要:伴随着我国法制社会建设不断完善,发展进程的不断推进,人们逐渐认识到法制本身的合理十分重要。基于我国现行的一些法律法规,在司法解释上还存在很多需进一步完善的空间。本文以我国刑法,在司法解释上存在的诸多问题为例,展开讨论,进而阐述其在解释的原则、依据等领域的缺陷。对我国今后的改善方向有一定参考价值。

关键词:我国刑法;司法解释;明确性;缺陷

一、引言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脚步不断加快,法制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社会的影响越来越大。尤其我国在现行刑法在司法解释方面,还存在诸多的问题。刑法的司法解释,无论在原则还是在依据上都存在较大局限性,这就导致在刑法使用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细节上面的问题。由此可以看出明确现行刑法的司法解释,不仅可以更加适合我国社会发展的需求,同时也是加快我国法制建设进程的需要。明确现行刑法的司法解释,会使我国逐渐建设成为一个具有完善的法制系统的国家。

二、我国现行刑法在司法解释中的问题

在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中,法制的健全问题越发明显。尤其是刑法的司法解释存在较大的缺陷。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着我国的法制社会的建设。

(一)刑法的司法解释比较的模糊

1.我国的刑法在司法解释的措辞上存在严重的失当。从我国现行的刑法看,诸多措辞模糊不清,进而在进行理解的过程中,容易造成理解上的歧义。现行的司法解释在概括性论述时,总是出现过于系统化的问题,一些关键的约束制度不能良好的体现出来,使得在刑法的执行时,出现执行权限的重复交叉,这样就加大了刑法的执行力度。例如,在某项法制的违法行为进行概述性,处罚的范围叙述的过于的系统化,而且在需要明确解释的地方,出现模糊的重复解释。使得诸多的解释条款绕了一大圈,结果还是没把重点,用正确的措辞进行详细的表述出来。这一问题也是我国刑法在司法解释上,存在的主要问题。

2.不同的司法解释版本,存在较大的理解误差。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加快,诸多的法制条文都在不断的修改中。进而使得不同的法制管理部门在对刑法的理解上存在较大的误差。在实际的司法解释上,经常出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内容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存在较大的冲突。尤其在罪名的确定中,存在诸多的分歧和冲突。进而使得对于同一犯罪行为,在量刑上存在较大的误差,存在不同罪名的判别形式。因此,作为我国的两大最高立法执行单位,在诸多的司法解释存在分歧和误差,这就会造成司法解释的自身矛盾的产生,使得在刑法的执行力度和制度上都比较的模糊。从而,使得诸多的犯罪分子钻法律的空子,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法律在司法的解释又存在较大的分歧,使得我国的刑法效率降低。同时,可以看出,我国在刑法的司法解释上,需要形成统一的解释标准。在解释的内容上要切合实际,以基本法律为基准,进而更好的规范我国的法制建设。

3.刑法的司法解释,欠缺实际性。我国的国情比较的复杂,而且人口基数大,这就使得我国刑法的司法解释内容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进而,在司法的解释过程中,对于一些类似或同一性质的犯罪行为采用类推的解释方式。使得诸多本质不一样的犯罪,在定性上却出现一致性。然而,在实际中,类推动的方式容易造成解释的内容不全面,缺乏科学性,而且解释的内容仅仅局限于一定的范围内,进而造成刑法在执行上的难度。

(二)刑法的司法解释,欠缺科学的判断依据

我国在刑法的司法解释中,解释的内容缺乏科学的实际依据,进而很多的解释和实际的需求存在较大的差距。同时也使得刑法在执行力度上存在很大缺失。

1.解释的标准依据不统一。我国在法制建设的过程中,司法解释的标准还不够明确,进而在解释的标准衡量上存在较大的误差。对于同一类型的犯罪情形,在量刑和阐述上存在关键性的模糊。而且由于解释判断的不合理性,进而在解释的内容上缺乏有效的信服力度,

2.在关键性的权限规定上存在科学的界定。在刑法的司法解释中,公民的关健权限需要明确的规定。然而,在实际的解释中,其缺乏有效的界定方式,使得权限的范围模糊不清,一些关键的权限缺乏有力的实际依据。

3.刑法的司法解释在制定的过程,缺乏合理的评估。司法解释,在解释犯罪类型上要做到全面,就需要对一些可能会发生的犯罪行为进行有效的规定,并且做到合理的颁布。然而,我国在该领域做得还比较的缺乏,一些可能发生的犯罪行为在阐述和判断上都缺乏科学的依据,进而使得在一些条文的阐述与实际的国情存在较大的差距。

三、加强司法解释的有效措施

鉴于上述的诸多,我们可以知道,我国在法制社会的建设中,还存在较大的阻力,尤其是刑法的司法解释中的问题。进而提出合理有效的措施,是加强我国法制建设的关键。

(一)加强解释时的措辞方式,避免出现理解上的歧义。在进行司法解释的措辞上,需要简捷明了,便于大众的理解。同时,对于一些犯罪行为的描述和量刑上,要根据大众的理解能力来明确解释。因此,我国的司法解释部门,要规范普通话用语,避免出现方言、或客家话的解释形式。同时解释的内容要进行合理的斟酌和推敲,不能出现语病或文言色彩的语句出现。总之,在解释的措辞和用语上,需要符合我国大众的理解能力,一些关键措辞时,需要简捷明了,不能含糊不清或以文言色彩的形式进行解释。这样可以使得刑法的司法解释更加的科学合理,以便于刑法的执行。

(二)明确司法解释的原则。在进行刑法的司法解释时,要严格的尊重刑法的本意。在实际的刑法解释过程中,可能存在不同的解释模式,但在法律的执行时,执行者需要对犯罪的实质和刑法的条文,进行认真、合理的斟酌,在解释的过程中,要严格的尊重立法者的立法本意,进而可以有效的保障法律的威信和执行力度。这也是法制不断健全的关键。例如,法官在对一犯罪行为,进行司法解释时,需要针对相关规定的司法解释,进行认真的斟酌,做到最大化的尊重法律的立法本意。这样,可以很好的做到司法解释的明确和具体,避免了轻判或重判的情况出现,保障了法律的威信。

(三)加强司法解释的改革。基于我国当前的司法解释模式看,还存在制度上的较大缺陷。我国的司法解释权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承担。这一司法解释的体制,很大程度上造成了我国司法解释的缺陷。这种共同承担的解释权限,容易造成双方在解释工作中,存在解释内容的较大冲突。同时,从两者的工作职能来看,两者共同承担司法的解释权,容易造成司法解释上的公平性问题。因此,我国的司法解释模式需要进行改革。在改革的过程中,可以借鉴国外的优秀司法解释模式,通过合理的借鉴和整合,进而制定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司法解释制度。而且在制度中,需要加强法官的实际司法解释权限,而不应该把司法解释的权限全部归处于两个最高司法部门,这样会造成司法的执行效率低。同时,有效的司法解释制度改革,可以加快我国的法制建设。

四、结语

从上述,我们可以知道,我国刑法的司法解释在实际的实施中,还存在诸多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着我国的法制社会建设。因此,在实际的法制建设过程中,需要不断的进行体制改革,进而更好的迎合我国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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