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静(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保定071000)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2738(2012)02-0070-01
摘要:和谐社会的建设离不开非政府组织的积极参与。当前我国非政府组织虽然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但仍然面临着很多问题。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政治方面的原因、也有经济和文化方面的因素,更与公民社会自身的不健全有关。为此,需要我们从法律法规、政府、社会、国际以及非政府组织自身等各个方面来探索相应的对策措施,以期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的社会功能。
关键词:非政府组织;民主政治;市场经济;公民社会
一、我国发展非政府组织的困境成因分析
造成我国非政府组织所面临的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政治方面的原因、也有经济和文化方面的因素,更与公民社会自身的不健全有关。
1.政治方面。
依据经济人假设,政府在可能的情况下会最大程度地追求自身利益,而且政府拥有权威性、强制性的行政权力,这样可以使政府运用特有的职能权力排斥其他竞争者,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收益。所以,在要求政府下放权力时势必会遭到政府的本能排斥。同时由于当前我国仍处于“强政府、弱社会”的格局,社会无法对政府权力形成对等制约关系。政府在职能转变过程中通常采取“抓好处、卸包袱”的策略,把本应回归社会的权力因利益而牢牢控制,反之,把本应由政府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推给了社会,却名曰“放权”。[1]这样一来,非政府组织就势必出现诸多问题,如社会定位不明确,缺乏自由的活动空间,对政府过度依赖等。
2.经济方面。
现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健全,如现代产权制度还未完全建立,政企不分,很多政府部门热衷于与民争利。同时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决定了我国选择以政府为主导的市场改革来发展我国经济。而这些改革也为政府过分干预市场和社会提供了依据,政府与企业或非政府组织合二为一。再者,自治力、调节力差的市场势必会导致各企业主体之间缺乏诚信、规范的经济行为。[2]在此背景下的非政府组织难免出现社会功能欠缺、活动空间狭窄、官方色彩浓厚等问题。
3.文化认识方面。
“在我们社会的政治思想中流行的只有通过政府的程序才能创造公共,只有通过立法机关的立法才能使多数人的意志合二为一。”[3]这导致人们对非政府组织社会认可的缺失。另一方面,中国传统的乡土社会非常注重以亲缘和地缘为中心的人际关系,缺乏自由、平等、合作的团体文化氛围。
从当前我国的现实来看,有的人把非政府组织看作是“第二政府”;有的人把非政府组织看作是对共产党执政地位的挑战;有的人甚至认为非政府组织是国家动乱的罪魁祸首,如2003年冬至2005年春,格鲁吉亚等国爆发了“颜色革命”,而在此过程中美国的非政府组织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4]
4.公民社会方面。
我国公民社会的生长包含着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5]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机制尚未成熟,营利性市场和非营利性市场之间的界限模糊不清,这必然使我国公民社会与国家、市场之间的领域出现重合,导致非政府组织官方色彩浓厚和营利性倾向偏重。
二、健全我国非政府组织的途径与措施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
首先,应加快制定统一的非政府组织法,同时完善民法、刑法和行政法等部门法中有关非政府组织的规定,明确其法律权利与责任,包括:非政府组织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活动范围、活动原则、国际联系和非政府组织的登记、成立、变更、取缔的程序等。
其次,对国内和国外非政府组织的管理法规加以适当的区分,对国内的非政府组织以鼓励、支持和引导为主,而对在中国境内从事活动的国外非政府组织要制定较严格的法律法规,以防其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不法行为。
再次,对于符合条件的非政府组织给予注册登记,对于虽不符合条件但无政治问题的非政府组织给予备案。
最后,积极发挥政府政策的主导作用,政府利用资源调整、利益分配等手段制定出促进非政府组织较快发展的政策以增强非政府组织的自身能力。[6]
2.政府方面。
首先,政府应将非政府组织的发展纳入国家社会发展的规划中,制定出非政府组织发展的总体目标和各个历史阶段的具体目标,这样才能构建出适合我国国情、功能齐全又能适应国际标准的非政府组织体系。
其次,积极构建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平等合作和自由竞争的关系。一方面,对于从事政府和企业“不想做、做不好、不能做”的事务,政府应坚决放权;对于难以离开政府的那些社会职能应归于政府部门;而在既可以用行政手段又可以用社会自治方式解决的事情上应交予非政府组织。但是,二者可以利用自身的优势以合作的方式来的共同处理一些社会事务。[7]另一方面,提供公共服务的双方——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会形成竞争的氛围,从而促使双方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再次,政府对于表现良好的非政府组织可以依法给予税收优惠、资金支持、借贷便利等奖励方式来激励非政府组织更好地履行社会职责,同时政府也应提高非政府组织违规的成本代价,促使其形成自律的责任机制。
最后,理顺非政府组织的管理体制,创新政府对非政府组织的管理方式。政府由“业务主管”变为业务指导、协调部门。专门负责非政府组织登记注册、监督管理的非政府组织部门应从民政部独立出来。在管理方式上,政府可以与各个非政府组织共同商议选定项目,再以招标的竞争方式具体落实到某个非政府组织。
3.非政府组织方面。
现阶段我国非政府组织应着重以基层的民众组织和社区组织为自身的依托力量,踏踏实实为社会基层民众提供优质服务,从而打下坚实的社会基础。所有非政府组织都应完善自己的组织章程,包括:非政府组织的法律地位,组织目标和宗旨,组织机构的有关规定,董事及其人数、分工和职责,非政府组织的会议,财务管理,组织解散时的善后办法,等等。[8]非政府组织应建立自身的行为规范约束机制,必要时联合其他非政府组织建立本行业的行为规范和团体文化;此外,非政府组织还应建立起人才引入机制和专业人才培训机制,增强人员的专业素质,提高服务的专业化水平,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最后,非政府组织也应利用自身无形资产积极开展多方合作,扩大资金来源渠道,以维持自身的长期运行。
4.社会监督方面。
非政府组织应该将其内部的治理结构、人事安排、财务运行和项目执行等情况公布于各种媒体包括网络上,由专门的社会监督机构对其所提供的信息进行评估并且将其评估的结果予以公开。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要作为第三方的评估机构对专门机构的监督行为进行监督,保证评估结果公正有效。
5.国际方面。
中国的非政府组织应与国际非政府组织建立起经常性的交流、合作机制,积极参加国外非政府组织举办的各种活动,在不违背国家利益的前提下争取国际组织的资助。中国非政府组织在国际舞台上要以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为着眼点,以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来处理经济和社会问题,争取广大同盟者的支持,从而尽可能加入国际非政府组织体系的核心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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