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土地工程建设集团陕西西安710075
摘要:随着可耕种土地的减少,国家对农村土地流转政策上的支持,加速了土地流转市场的发展,从根本上影响农业现代化的进展。通过土地流转,一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运而生,加速了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进程。
关键词:可耕种土地;土地流转;农业现代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0引言
土地流转是指通过转让、转包、入股、合作、租赁、互换等方式出让土地经营权,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推进土地流转的发展。
1产生背景
2004年,国务院颁布《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强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1]
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意见》要求大力发展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五年内完成承包经营权确权。[2]
2016年3月,国家发改委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规划特别强调发展规模经营,大力发展以家庭经营、合作联合、社会化服务为内容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坚持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完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法律法规,推广联种联耕、代种代耕、股份合作、托管土地等方式,保障农村土地有序流转。[3]
2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问题
在实际流转工程中,仍然存在土地产权关系不明、流转市场混乱、农民对土地流转认识不够、流转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这些问题制约着土地流转政策的落实,对农业的发展也造成了一定的阻碍。
2.1农村土地产权关系不明
土地是农业生产最基本的资产,明晰的土地产权是实施土地流转、建立土地市场的前提条件。在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中,产权主体一直不明晰,使用权和所有权之间存在不确定性,农地用益物权不完整性,从而导致土地权利争夺,农地使用权稳定性不足,农业资源配置效率低下。
2.2农地流转市场混乱
农村土地流转属于市场经济行为,目前尚未形成完善的市场机制。很多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仅仅是私自协商,未经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审查同意,而且没有签订正式书面合同,合同条款内容等不明确,在某些方面不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出现产权纠纷,农民的权益能以保证。有的曲线炒作地皮,实行耕地“农转非”。目前还没有相关档案管理部门,致使农村土地流转资料缺乏,未形成完善的体系。
2.3农民对土地流转认识不够
很多农民对经营多年土地的有感情,耕种收益难以保证选择外出打工或者放弃务农,宁可造成地荒也不愿将土地流转出去,有限的土地限制了农业生产进一步发展,造成了农业土地资源的浪费。据调查,部分地方季节性的抛荒地约占耕地面积的10%以上。大面积撂荒影响农业经济发展,给农村经济造成一定的损失。
3土地流转对农业现代化的影响
3.1为农业现代化提供了基础保障
由于农村耕地地理位置、规模、分布零散等因素的限制,可利用土地资源的缺乏,阻碍了农村农业的发展。土地流转这一政策的发布,为可利用土地的集中、扩大、开发提供了保障,为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
3.2促进资源整合,提高资源利用率
由于城市的高度开放和乡镇企业的迅速发展,根统计,全国已有40%以上的农村强壮劳动力投入到了非农产业,而把农业生产留给了妇女、儿童及老人,导致从事农业的劳动力趋于弱化。由于可用于农业发展的土地资源,决定了必须对其高效和合理利用。而土地流转的出现促进了土地资源、人力资源整合,匮乏的劳动力、零散的土地得到优化再分配,提高了资源的有效利用率。
3.3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
农业经济收益率低,经营者利润较少,从而推进土地流转发展。同时,还存在着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农业生产要素市场配置等问题,迫切需要发展规模经营、适度规模经营以提高机械化,减少劳动力投入;大量推进农业科技投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水资源、养分资源以及农药的投入,从而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土地产出率和产出效益。因此,农业经济收益率低,经营者利润少,不断推进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发展。土地流转可以整合土地资源,优化人力资源的调配,从而推动农业现代化的进程。
4建议
4.1规范对土地流转的管理,明确具体实施细则
农业土地使用权流转工作是对现有农村生产关系适应新阶段农村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局部调整,是对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对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是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延续和发展,是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三大主体职能中的首要职能。[4]各部门要认真负起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的工作责任,及时发现问题,制定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措施,明确具体的实施细则,形成可行的流转管理办法。
4.2明确管理机构和职能,加强土地流转管理监督
首先确立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相关管理机构,明确职能,规范流转的操作程序,规定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其次要是规范流转的合同,建立流转合同的规范,建立土地使用权流转档案,重点对土地情况基本条件和土地需求情况进行登记造册,促进土地的顺利流转。加强对土地流转双方的管理,积极引导农民签订规范的流转协议,对双方的责权利作出明确规定。[5]
4.3坚持政策原则,确保土地规范流转
土地流转必须在土地延包30年不变政策前提下进行,不能随便调整,以保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长期稳定。土地流转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不能强制推行,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一切围绕农业发展,一切以农民利益为主。要坚持土地流转主体是农民。当前,农业生产效益比较低下,农民增收困难,在引导农村土地流转中,一定要将流转收益归农户所有。[6]
参考文献
[1]陈屾.土地流转制度对城乡统筹规划的影响——以玉林市为例[J].四川水泥,2017(7):100-100.
[2]尹光辉.关于引导农村土地流转发展农业规模经营的思考[J].农业与技术,2017,37(2):174-174.
[3]苏振锋,翟淑君.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须处理好五大关系[J].理论导刊,2017(5):87-89.
[4]马戎.我国部分少数民族就业人口的职业结构变迁与跨地域流动--2010年人口普查数据的初步分析[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v.33;No.199(6):1-15.
[5]高俊杰.当前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新农村:黑龙江,2013(16):80-80.
[6]谢冰雪.当前农村土地流转主要存在的问题与政策建议[J].科技致富向导,2013(8):372-372.
作者简介:
臧巨宝(1989.09--),男,陕西省西安市人,硕士研究生,专业:土地整治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