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人作品——版权保护的雾区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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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人作品——版权保护的雾区

宋璐宏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063)

摘要:随着网络科技技术的发展与进步,同人作品得以以不同形式在网络上迅速传播,由此带来的侵犯著作权问题亟待解决。本文以内地同人第一案(金庸诉江南侵权一案)为引例,展开讨论了有关同人作品是否侵犯原作改编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一系列问题,借以此来表达同人作品应如何在发展自己的同时保护原作者的著作权。

关键词:同人作品;二次创作;改编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一、问题的提出

2018年8月16日,被称为内地“同人第一案”查良镛(笔名金庸)诉杨治(笔名江南)、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江南立即停止其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禁止发行出版《此间的少年》并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销毁已出版书籍。最终判令江南赔偿金庸合理支出以及经济损失188万元。

先不提判决书最终认定江南构成不正当竞争,随着网络小说的发展,出现越来越多的同人作品,对于原作著作权的保护问题亟待解决。

二、同人作品的探讨

同人作品,是指漫画、动画、小说、游戏、电影等各类作品的拥护者们以该作品为基础进行二次创作所形成的与原作品具有显著差别的新作品。这里的二次创作和显著差别两词有必要深究。

二次创作,是指在原作的基础上进行加工、修改抑或是借用原作品中的某些元素进而完成有自己独创性表达的新作品,这在学界被分为演绎型作品和非演绎型作品。而江南笔下《此间的少年》可被归为非演绎型作品。可以看到江南只是引用了人物名称,其情节与原作截然不同,与原作相比具有显著差别,可被视为有独创性的作品。

三、是思想还是表达

思想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对思想的独创性表达,却受到著作权法的约束,这即为思想表达二分法。汉德法官曾说道:没人能在版权法所称的思想和表达之间确定一条固定的边界。思想与表达的分界线很多时候是模糊不清的,思想是抽象的,表达是具体的。如金庸先生笔下的郭靖,他不会说在小说里明显的写出郭靖的性格特点,但读者却可以通过阅读,基于对小说整体的把握判断出郭靖的性格就是老实木讷,憨厚忠诚。而江南笔下的郭靖也具备此性格,但却对这个人物进行了新的描写,可以看出,除了姓名和性格,其他的与原作可谓是天壤之别,所以其充其量只是借用了原作者的思想,而表达出的内容确是具有自己独创性的,并不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

思想或者事实的复制并不为版权法所禁止,只有得以表达的思想或者事实才是被版权法所保护的。美国法院也曾作出过相应的判决,爱丽丝•兰黛尔的处女作《风过了无痕》被诉侵犯原作玛格丽特•米切尔的《飘》。爱丽丝别出心裁,运用戏仿手法描绘了黑人奴隶并不那么幸福的生活,与米切尔书中表达的对北方的不满以及对奴隶制的支持不同,她设计了一个与《飘》主人公斯嘉丽同父异母的黑人女性辛娜拉,作为此书的主人公。被告方爱丽丝的律师称其作品是对原作的合理转化性使用,具有新的描述、新的见解、新的信息,这种行为并不该被控侵权,相反应该是为丰富社会而存在的合理使用原则所保护的。可以看出,两位作家对于自己的作品都有独创性表达,其表达的思想也不一致,虽然后者的故事里涉及前者的人物身份关系,但并不影响承认其作了实质性改变,形成了一部新的作品。

四、实质性相似的判断

国际上所公认的著作权侵权公式是“接触+实质性相似“。接触,即实际接触过原作品。毋庸置疑江南一定是接触过金庸先生的作品集的。那么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就成为了本案的关键判断。实质性相似,何为实质?这就需要对比结合两部作品的故事情节,人物名称,人物性格等综合判断。作为一部青春校园题材的小说,《此间少年》在当当、豆瓣的搜索关键词都是时光、青春、校园等,与金庸先生的武侠小说并不是同一类别的小说,两者无论从思想表达,语言表达还是故事情节等各方面都存在差别,这同时也构成了对原作品的根本性修改,成为了一部新的作品。其实在某种意义上,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原作的传播与发展。对于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标准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整体感观法

从作品的整体把握出发,读者通过阅读两部作品,如果从整体上感觉到两部作品很类似,那么就可能构成实质性相似。

(二)抽象测试法

相对于整体感观法,这个方法比较注重对于作品细节上的把握。通过对作品情节,语言等方面的比对,发现两个作品的共同之处,进而以此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五、改编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第十二条:改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改编权的行使既不该被限制的太严太死,否则有碍文化的传播,也不该无限制的保护,否则会构成对原作者作品著作权的侵犯。江南的《此间的少年》显然构成对金庸先生作品的改编,他成功的塑造了一个新的郭靖,一个新的黄蓉,江南笔下的郭靖黄蓉杨康穆念慈与金庸先生笔下的有实质性的差别。

对于武侠小说的改编,这早已不是第一例。在这里我们可以参考2015年上海的知识产权保护十大案例之一,完美世界(北京)软件有限公司诉上海野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改编权纠纷、虚假宣传纠纷、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在这起案件中,被告开发的游戏中有大量的《倚天屠龙记》、《笑傲江湖》等书中的元素。审理这起案件的法官专门将小说中的人物关系、故事脉络等一一列出,通过详细的比对法院最终认为,游戏情节与《笑傲江湖》文字作品前七章的情节发展基本相同,对《射雕英雄传》、《神雕侠侣》、《倚天屠龙记》文字作品相关因素的使用则主要体现为角色名称以及其间的关系,而对于从构成改编最重要的故事情节及脉络发展来看,现有的游戏情节并没有体现出与《神雕侠侣》等文字作品相雷同的情节。最终法院认为被告野火公司对于《射雕英雄传》、《倚天屠龙记》和《神雕侠侣》三作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对于《笑傲江湖》作品相关要素的使用,则侵害了原告对《笑傲江湖》作品享有的独家游戏改编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意指保护原作者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是著作权人身权的一种。即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得对其作品进行实质性修改,更不得故意改变或用作伪的手段改动原作品。《此间的少年》一书作者江南并没有构成对金庸先生的原作的歪曲、篡改,通过读者对其的评价“双重的温习”就可以看出,相反,其有可能帮助促进原作的传播。

改编权的行使往往在一定程度上会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这两者是紧密联系的,而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作者当然的享有对自己的作品进行修改的权利,同时也有权授权他人对自己的作品进行修改,只要在合理限度内,不对原作进行贬低性的改编创作,就不会侵犯到这两个权利。

六、结语

同人作品一方面是对于原作的发展与继承,另一方面也凸显出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种种问题,与原作的关系的紧密性决定了其在某种程度上必然或多或少的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如何平衡两者的关系,是今后同人作品在发展过程中需要重视的问题所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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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陆佳佳.同人作品的知识产权冲突问题探讨[D].华东政法大学2012年硕士论文,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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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明德,许超.著作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6]艺张伟.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判断标准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7年硕士论文.

作者简介:宋璐宏(1994.08-),女,河南南阳人,在读研究生,单位:西北政法大学,研究方向: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