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咨询西北有限公司陕西西安710061
摘要:工程量清单是建筑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它的规范的实施是有利于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利于促进建设市场有序竞争和企业健康发展的需要。本文主要就基于工程量清单的索赔处理展开相关分析。
关键词:索赔;程序;原则;注意事项;工程量清单
前言
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者未能实践承诺的合同条件实现而遭受损失后,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基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清单中的错项、漏项将对后期索赔产生重要影响。
一、处理索赔原则
1、严格以合同为依据原则。在清单计价下,除了风险事件发生,当事人不完成合同工作之外,还有因清单编制时错、漏项和清单计价中出现错误造成的索赔。当然有些依据可能是合同中隐含的。监理在处理索赔时,首先应严格依据合同文件(主要包括施工合同、投标文件、招标文件等)内容要求对索赔事件进行公平、公正处理。
2、坚持风险共担原则。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后,由于投标单位只对自己所报的成本、单价等负责,而对工程量的其他费用概不负责,例如发生变更的时候,计算有错误的时候等等。
3、充分体现竞争性原则。招投标过程本身就是一个竞争过程,招标人给出了工程量清单,投标人去填单价,填高了中不了标,填低了又要赔本,这就需要体现企业的技术实力、公司高层管理水平的时候了,如此将形成所有投标企业整体实力竞争的格局。监理在处理索赔时,也要充分体现竞争性原则。合同中对索赔单价有约定的,监理在处理索赔时应严格按合同执行,不应有意提高或降低某一项目综合单价,否则就失去了清单招标的竞争性特点。
4、充分体现合理性原则。处理索赔时,监理首先要对索赔项目合理性进行审查,分清责任的归属,删除不合理项目。对因清单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不能再套用投标文件中相应项目综合单价,应重新确定新的综合单价,否则就失去其合理性;如工程量清单中有漏项,或者是由于设计变更而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恰巧这时候投标文件中又没有相应价格,或者相似可以参考的价格可以利用,这时相应综合单价的确定,应由承包人提出具体方案,经过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这样才能体现索赔处理的合理性。
二、工程清单计价模式下施工索赔的原因分析
1、施工现场条件变化的索赔
1)因提供的地质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相符,会造成土石成分的变化,基础的加深或减少,依据实际的土石方量及时提出索赔。配合前面在投标决策阶段所采取的策略,并采用不平衡报价,使索赔取得最大的补偿效应。
2)地质情况发生急剧恶化,原设计已不能满足施工及质量要求,此时施工单位应请求业主敦促勘察设计单位尽快拿出设计更改方案,或者由施工单位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施工单位在提出解决方案时应重点考虑在投标报价时高报价的清单项目,并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达到质量要求,同时报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批准,然后及时提出相关的工期及费用索赔通知及书面报告。
2、工程量变更引起的索赔和核算
1)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如工程量的变更在合同规定的一定范围内,或合同无明确规定但依据当地造价管理部门的规定不会直接引起其综合单价的变化。此种情况下,在进行工程价款调整时,用实际工程量直接代替原清单工程量即可;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
2)清单中某项工程量有误,承包人在投标时已审核出该错误,并根据准确的工程量计算出该项工程费用总额,然后仍按清单工程量和分项分析报出综合单价。此种情况下,在施工阶段进度款的结算时,仍可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调整原清单的错误工程量。
3)因为工程设计的变更,不仅使工程量发生了变化,也使得清单工程量的工作内容发生了变化,导致了综合单价的改变。
4)工程量变更可能引起一系列索赔事件的发生,如工期的索赔、人工机械窝工降效的索赔、管理费和利润的损失索赔,施工单位应该结合工程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比如,在基础土方工程量大量增加的情况下,若维持原有的人工挖土方施工方案和人工数量配置,则势必会造成该分部工程的工期延长,而关键线路上的延期可能影响到总工期,从而引起工期的索赔,同时,如果影响到其他工序不能按期实施,也会造成基于这些工序的窝工而引起的费用索赔,以及为了保证原计划工期而临时增加施工人数所引起的赶工费用索赔。如果为了保证工期而改用机械挖土施工方案,则除了人、材、机等直接费用的变化外,若采用履带式挖掘机还会引起机械设备进出场费等措施费用的增加,也会造成索赔的发生。
5)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工程结算时综合单价应按下列方法确定:(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6)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3、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索赔及工程价款核算
因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工期索赔,往往容易被业主(或发包人)批准。但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既非承包人也非发包人的责任,所以据此提出的费用索赔往往是争议的焦点。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三、处理清单索赔应注意的事项
1、监理单位应配备精通造价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协助总监从事造价控制工作。因为清单计价规范下的工程量与套用计价表下施工工程量之间有明显差别,只有专业人士才能正确处理此类工作。
2、及早发现清单报价中综合单价不合理项目,并应及时协调甲乙双方,及早对此类项目做出调整,以防影响工程索赔的合理性。
3、严格履行合同,执行计价规范。对于索赔事项,施工合同中有明确要求的,要严格按合同进行处理,对于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要执行清单规范的相关条款。处理索赔问题要做到有理、有据、公正、有节。
4、积累索赔依据。监理在处理索赔时能否做到公正合理,使甲乙双方都能满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理对索赔依据的占有程度。监理在平时工作中要加强对索赔依据的搜集和积累。一旦索赔事件发生,上述资料就会成为处理索赔的直接证据。
四、结语
总之,本文分析了在招投标阶段工程量清单对索赔的影响,结合工作经验,阐述了处理索赔的原则及程序,并总结了处理清单索赔应注意的事项,从而为企业处理工程量清单下的索赔事项提供借鉴参考。
参考文献:
[1]叶文清.工期延误费用索赔中几个常见问题的探讨[J].浙江水利科技.2011(04).
[2]尹东立.应用清单计价的几点心得[J].山西建筑.2013,39(18).
作者简介:
杨兰霞:女;汉;工程师;大专;研究方向:建筑工程造价;供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咨询西北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