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勤保障部队原第二八五医院056001
【摘要】目的:分析全面质量管理理念在骨科护理质量管理中的应用价值。方法:在我院2018年1月至2019年7月收治的骨科患者中随机抽取104例,所有患者均分为全面组和常规组,其中常规组患者接受骨科常规护理和管理,全面组患者则接受全面质量管理理念指导的护理,在实验结束后,対患者的护理效果进行比较。结果:接受全面质量管理理念指导的全面组患者护理满意度评分明显高于常规组患者,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在骨科患者护理期间实施全面质量管理理念有利于提升患者的护理质量和护理满意度,值得在骨科科室中进行推广和使用。
【关键词】;全面质量管理理念;骨科护理;价值
骨科患者的护理持续时间往往较长,为了使其在护理恢复期间能够获得稳定且优质的护理,便需要对骨科护理人员进行合理的管理。本文中两组患者分别接受常规管理下的护理与全面质量管理理念指导下的护理,通过护理效果比较,得出以下结果:
1资料与方法
1.1临床患者资料
在我院2018年1月至2019年7月收治的骨科患者中随机抽取104例,按照护理管理方式将患者分为常规组和全面组,其中全面组(共52例患者,男性女性患者比为33:19,年龄20-61岁,平均年龄44.81±2.83岁),常规组(共52例患者,男性女性患者比为34:18,年龄22-59岁,平均年龄45.21±2.43岁),两组患者在基础资料比较后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本次实验前已排除严重骨质疏松症患者。科室中护理人员均为女性,共8人,骨科护理时间为2-12年,平均为(7.88±2.55)年,所有的患者均表示明白两种护理的区别并签订实验同意书。
1.2护理方法
两组患者均接受常规的护理措施,其中在为常规组患者进行护理时接受常规的管理措施指导,科室成员而在接受了全面质量管理理念指导后,采取了以下措施后对全面组患者进行护理:(1)成立骨科全面质量管理小组,在不影响科室运行的情况下,将全面组患者交由小组来负责,要求小组成员需要具有丰富的护理经验和亲切的护理态度。小组成员根据接收的培训内容进行骨科护理流程优化。(2)小组内护理人员均需要接受骨科常规护理技能培训和骨科全面护理理念学习。并根据学习后相关知识掌握情况、技能熟练情况和实际护理情况对组内医护成员进行奖励或者惩罚。(3)在为全面组患者进行护理后,小组成员要对护理的结果进行分析、总结和分享。在每周/月/季度分别召开骨科护理学习分享会进行推广,并对其他护理人员在护理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解答或讨论。
1.3护理标准
患者对护理后舒适度、护理人员服务态度进行满分为100分的护理满意度评分,分数越高,表示护理效果越好,相应采用的护理方式越有效。
1.4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18.0软件分析数据,用t检验计量资料比较,以()表示,(P<0.05)为差异显著,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两组患者护理满意度评分比较结果显示,常规组患者护理满意度平均评分为(65.47±12.17)分,全面组患者护理满意度平均评分为(82.36±13.04)分,比较结果为(t=6.209,P=0.001),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全面组患者护理满意度评分明显较高,全面质量管理理念管理模式能取得更好的护理效果。
3.讨论
全面质量管理理念是一种更加体贴患者的护理管理方式,其适用于多个科室,也在骨科护理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原因是其能够长时间的为患者提供较高的护理质量[1]。
相对于骨科中的常规护理管理,这种方式通过成立专门的骨科护理小组,为组内护理人员培训护理知识和护理技能,极好的提升护理人员的专业素质,使得护理人员的骨科护理技术更高,使得骨科科室中的护理服务流程也更加迅捷与合理,从而有效的提升了护理质量,帮助患者提升了身体舒适度[2-3]。加上全面质量管理理念注重患者护理体验,要求护理人员保持亲切的服务态度,这两项显著的提升了患者的护理满意度[4]。
本文的实验结果显示,全面组患者的护理满意度平均评分明显高于常规组患者,可见在护理后舒适度和护理人员服务态度上,常规组患者认为其护理后舒适度并不高,护理人员的服务态度也较为一般,这也符合前文结论。
综上所述,骨科护理成员在接受全面质量管理理念指导后,其护理质量能够得到明显的提升,患者也能接受更为优质的护理体验。
参考文献
[1]朱明会.全面质量管理理念在骨科护理质量管理中的应用效果分析[J].大家健康(上旬版),2017,11(1):243-243.
[2]王秀霞.全面质量管理体系对于提高骨科护理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重要作用分析[J].中国卫生产业,2017,14(2):129-130.
[3]李海玲,李建娜.全面质量管理理念在骨科病区护理质量管理中的应用[J].医药卫生:引文版,2016,3(10):268-269.
[4]丁兰束,刘曙光,朱燕娴,等.全面质量管理在骨科病区的应用效果分析[J].护理实践与研究,2017,14(5):11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