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住宅建筑电气设计的探讨刘福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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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住宅建筑电气设计的探讨刘福成

刘福成

现代住宅建筑电气设计的探讨

刘福成

(佳木斯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黑龙江佳木斯154002)

摘要:探讨住宅建筑电气设计几个常见问题并给出解决方案,包括住宅建筑电气设计依据的选择、紧急求助装置的设置、住宅户内设计的深度、非消防电缆电线型号的选择、高层住宅建筑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问题等。

关键词:住宅建筑;电气设计;紧急求助装置;设计深度;阻燃低烟无卤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无烟无卤电力电缆;阻燃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设计依据的选择

住宅项目的设计依据包括:GB50368-2005《住宅建筑规范》、GB50096-2011《住宅设计规范》、JGJ242-2011《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等。其中GB50368-2005全部条文为强制性条文,虽然其电气内容不多,但是应当作为电气专业的设计依据,将其写入设计说明中。同时,由于住宅建筑的重要性和特殊性,不少省市均颁布了地方标准。例如,重庆市的DB50/T-147-2012《重庆市住宅建筑电气设计标准》,浙江省的DB33/1006-2017《浙江省住宅设计标准》,这些地方标准也需要作为设计依据写入设计说明中。除此以外,设计师还需要注意项目所在地电网公司的要求,例如四川省电力公司文件“川电营销[2016]23号”《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设计要求的通知》,该文件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设计要求,其中每户配电箱的功率要求以及需要系数的选择等技术要求与国家标准不一致,需要设计人员注意。同时,近年来,贵州、重庆、辽宁、吉林、河北、江西、广西、天津等省市政府出台文件取消了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收费。因此在设计配电房的时候,设计师是否需要区分“公配”和“专配”就成了一个新的问题,在这一点上,需要设计师密切注意相关要求,以免出现返工的情况。

2.紧急求助装置的设置

根据JGJ242-2011的14.3.2条规定:住宅建筑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配置标准应符合表14.3.2的规定。而表格中明确紧急求助报警装置属于“应设置”。14.3.5条第2款的条文说明解释:紧急求助报警装置宜安装在起居室(厅)、主卧室或书房。不少建设单位却提出不设计紧急求助装置的要求,或者要求设计单位将紧急求助装置设计在门旁,以达到节约资金的目的。笔者认为,不设计紧急求助装置是违反规范“应”条文的(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将紧急求助装置设计在门旁是不合理的。需知该装置的目的是在紧急状态下(如遇入室盗窃)用来报警,以达到维护居民人身安全的目的,如果设计在门旁,难道是击退入侵之后关闭大门的同时再报警?综上所述,笔者建议设计师严格按照国家规范要求,进行紧急求助装置的设计,将紧急报警装置设计在卧室或书房等方便报警的位置。

3.住宅户内设计的深度

一些小型开发商要求设计单位把住宅项目的电气内容设计到每户居民的配电(线)箱处即可,不做户内电气设计,同时要求施工单位按照这种深度的图纸施工,以达到节约投资的目的。然而,设计单位如此设计却会被审图机构认为属于缺项,需要补充户内的电气设计,导致设计人员两边为难,不知如何是好。其实,GB50368-2005、GB50096-2011、JGJ242-2011明确了住宅的电气施工图需要全面设计。JGJ242-2011的第9.4章明确了住宅套内照明如何设计,第11章也明确了住宅套内的信息设施如何设计,设计人员按此执行即可。另外,某些省市有自己的交房验收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需满足该文件的要求。例如,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渝建发[2013]116号”《关于调整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住宅套内强、弱电线路按设计要求敷设,线路采用导管布线并暗敷。住宅应设照明供电系统,住宅套内起居室、饭厅、卧室应在屋顶板内预埋照明电线导管。住宅套内分体式空调、生活阳台洗衣机预留位置应设置专用插座。住宅套内有线电视、电话通信、信息网络的进户线不少于1根。综上所述:将户内设计简化为仅做家居配电箱和家居配线箱的设计是错误的。如果在设计合同中未明确户内设计深度要求,那么设计文件的深度必须满足国家规范中的要求及项目所在省市的交房验收文件要求。

4.非消防电缆、电线型号的选择

在住宅项目的电缆、电线选择上,笔者发现了一些问题,现将问题与解析罗列如下。

4.1一类高层住宅建筑的非消防电缆、电线选择问题

JGJ242-2011第6.4.3条规定:高层住宅建筑中明敷的线缆应选用低烟、低毒的阻燃类线缆。不少设计师因此认为一类高层住宅建筑的非消防电缆如果不采用明敷设的方式即可采用一般电缆,但却未注意到JGJ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7.4.1条第2款第3项:对一类高层建筑以及重要的公共场所等防火要求高的建筑物,应采用阻燃低烟无卤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电线或无烟无卤电力电缆、电线。笔者查阅该规范的条文说明,并未提到本条文不适用于住宅项目。而本规范1.0.2条明确“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的电气设计,不适用于人防工程、燃气加压站、汽车加油站的电气设计”,显然住宅建筑属于民用建筑,因此本条文对住宅建筑是有约束的。笔者在此建议广大设计师务必严格按照规范执行。

4.2二类高层住宅建筑的非消防电缆、电线选择问题

由于JGJ16-2008未对二类高层的非消防电缆、电线作出明确要求,而JGJ242-2011第6.4.3条也只是对明敷的线缆作出要求,因此不少设计人员按照JGJ16-2008第7.4.1条第2款第1项,将二类高层住宅建筑归于“一般工程”,其暗敷设的电缆采用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的电缆和聚氯乙烯绝缘电线。也有的设计师认为二类高层住宅建筑的暗敷设电缆可以选择阻燃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使其标准高于一般建筑对电缆、电线的规定,又低于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对电缆、电线的要求。笔者认为,以上做法均有一定道理,在设计中设计师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具体处理。

5.高层住宅建筑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问题

不少设计师不明确哪些住宅建筑需要设计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要么全部高层住宅建筑都设计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要么都不设计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很显然这是不对的。根据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0.2.7条:“下列建筑或场所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2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可以知道二类高层住宅建筑可以不做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但是设计人员需要注意的是,除国家规范外,不少省市也出台了与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相关的地方规范。例如,重庆市的地方标准DBJ50/T-210-201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第3.0.1条规定:“下列建筑物或场所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3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笔者还了解到重庆、四川、贵州、湖南等地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相关的规范是出台于GB50016-2014施行之前,导致不少要求与国标差异较大,或严格于国家规范要求,或低于国家规范,设计人员需从严执行。

6.结语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住宅建筑电气设计的要求也日益增多,住宅建筑电气设计中出现的一些典型问题值得设计师关注。本文仅将笔者遇到的几个问题进行阐述,希望可以在同行设计住宅建筑项目时给予一些启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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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靳小菊.论房屋建筑电气设计原则与节能措施[J].工程技术:文摘版,2017(1):40-40.

[3]毛菊英.超高层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要点研究[J].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17(8):5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