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最后,对公社时期社农民的纯收入试作估算。
表6有社员从生产队经济分配中所得的收入,但不包括:社员从事工副业的净收入(即扣除上交生产队提留后的收入);得自自留地的纯收入;家庭饲养得到的纯收入。加上这些,就能估算出社员纯收入的最低数。因为家庭副业较繁杂,转移性收入也无法得到,所以,农民的全部收入太难估算。
1973年,全大队人均分配120.06元。七十年代 ,华三房村有自留地126.26亩,按当年每亩纯收益92元计,共11615.92元,人均7.03元。另外,社员外出做工所得净收入8.47元(由表4推算)。家庭养猪共出售肉猪808头,约重56560斤(每斤约0.58元);加上饲养家禽所得,人均纯收入估计有25元。因此,人均纯收入共有160.56元。集体分配的超过70%。
1977年,人均分配123.54元。自留地纯收益以每亩73.46元计,共9275.06元,人均5.44元。做工净得约8.5元,家庭养殖增加25元(由1973年推算),人均纯收入就是162.48元。
1980年,人均分配121.6元。至于社员得自工副业的净收入,限于资料,只能根据当地承包前的实际情况,将农民得自工副业的净收入与分配收入的比例定为1:1。由此,人均纯收入可调整为243.2元。自留地的纯收益(每亩30.1元)共7224元,人均4.23元。社员出售和自宰肉猪约1200头(每斤0.6269元),加上家禽等收入,人均约34.57元。这样,人均纯收入共280.05元。
在280.05元中,农、林、牧、渔等业收入占41.76%,工副业收入占58.24%。集体分配的收入占43.39%。
1982年,自留地扩大到240亩。当年经济分配人均196.9元。至于得自工副业的净收入,不妨看看A、B两村的情形。
在A村,全队196人,劳力122人,有47人在队、社和县办企业工作过,也即23.98%的人或38.52%的劳力曾经务工,有工资收入29778.58元,人均633.58元;集体从中提留了2221.36元,占7.46%。人均自得586.32元。此外,有24人曾外出打工或经营,共收入16940.95元,人均705.86元;集体提留2274.9元,占13.43%。人均自得611元。工副业加起来,计算总人口,则人均总收入238.36元,人均自得215.42元。(参见该生产队1982年务工、务副等"经济收入分成、交积累分配结算"表)。这年,该生产队社员分配32432元,人均分配165.45元。但农民得自工副业的净收入已超过分配所得。由此推算,人均纯收入可能有380.87元。
B村的情况与此相近。全队107人,有劳力54人,15人在社队企业,1人在县办企业,另有7人曾外出打工或经营。(其中1人既在队办企业工作,又曾外出,因而实有22人务工务副。村报表作23人,不确。)也即有20.56%的人口或40.74%的劳力务工或务副。他们有工资收入6963.12元,人均316.5元;集体提留1781.76元,占25.59%。人均自得235.52元。计算总人口,则得自工副业的人均总收入为65.08元,人均自得48.42元。这年,该队社员分配14330元,人均133.93元,加上工副业净收入,可以推算人均纯收入约182.35元。
综合两村情形,人均纯收入就是310.77元;集体分配收入154.32元,是纯收入的49.657%。由此推算,全大队1693人,人均纯收入应从196.9元调整为396.52元。当年自留地纯收益(每亩49.28元)约11827.2元,人均7元。加上饲养业的收入42.71元(售猪约115343斤),人均纯收入就是446.23元。集体分配收入占38.07%,这远低于全国水平。(当年全国为52.88%。)
根据有关的价格指数,华三房村人均纯收入列为表7。为了比较,表7还列出了其他若干年的纯收入数。当然,它们只是A、B两个自然村的情形。但在缺乏资料的情况下,权作华三房村的估计数。
表7、华三房村人均纯收入及其指数(1980年=100)
年份|纯收入(当年价,元)|指数|全国平均农民纯收入(当年价,元)
1948|89.5|51.5|不详
1957|76.12|32.9|72.95
1973|152.09|60.9|不详
1977|153.98|59.8|不详
1978|不详||133.6
1980|280.05|100|191.3
1982|446.23|152.8|270.11
1997|4001.96|383.5|2090
由表7,1957--1977年的20年间,人均纯收入年递增速度约为3.3%,与同期全国水平相同。1980--1997年的17年间,人均纯收入年递增速度约为8.23%,可能高于全国水平(1981--1996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增长7.1%)。
人均纯收入是衡量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我们看到,地处苏南的华三房村,在人民公社时期,人均纯收入的增长相当缓慢。改革开放后,增长速度明显加快。这主要得益于非农产业,尤其是乡镇工业的发展。例如,在1997年A、B两个自然村的人均纯收入中,种植业纯收入仅占5.62%。在总收入中也只占9.2%。因此,种植业已不是农民的主业了。[8]
仅从一个村(大队)的个案研究中,我们还不能得出什么一般性的结论来。不过,我们仍能看到一些值得注意的现象。
在"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中,生产队的生产是有计划的,但结构比较单一,没有市场支撑,也缺乏生产什么,生产多少的自主权,还要靠老天帮忙;生产过程有较严格的管理(包括经常性的成本分析),但统一经营、集体劳动缺乏对社员劳动积极性的有效激励,也不适应农业生产无法标准化的特点;生产队获得的外部投入也微乎其微。只是到了人民公社的末期,改革进程开始,非农产业和个人、家庭的经营才由配角逐渐上升为经济活动的主角。收益分配有周密的计划,有监督机制,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但总的生产力水平严重制约了社员收入的增加。直接生产者农民(社员),只是承担生产任务、接受集体分配的被动角色。他们是集体经济兼顾的对象,其劳动能力和劳动成果,没有市场为之定价,只能在全村的评议中通过"评工分"确认其劳动能力,在夏秋通过实物和经济分配来确定其劳动成果。他们是集体经济的依附者。然而,集体经济绩效的好坏,又恰恰取决于他们的积极主动性。社员既要付出劳动以创造劳动果实,但又只能被动地受国家和集体利益的"兼顾",处境尴尬。
与今天相比,公社体制的致命缺陷是,经济的计划和命令性质,集体、统一性的劳动方式,加上泛政治化的氛围,使广大农民在经济、社会活动中,严重缺乏自由。农民的创造性受到压抑,农村经济的活力受到极大的制约。改革的伟大之处,在于他解除了加在农民身上的种种束缚,从而使生产力中最积极的要素--人得到了解放。
提要
1929-1998年对无锡、保定22村的经济调查,为我们了解和研究中国农村的经济变迁,提供了难得的实证资料。本文以历次调查的对象之一――无锡县(今锡山市)华三房行政村为个案,着重分析了七十年代该村的生产、收入和分配等问题,并估算了该村农民的纯收入。为了比较,时间不限于七十年代。文章提出,人民公社体制下的生产大队和小队的生产有一定的计划和成本核算,但脱离市场、没有或极少有自主权。经济结构虽非绝对地以粮为纲,但还是比较单一。分配方面有计划,也有监督,按劳分配和按需分配结合,但分配水平不高;农民的收益也没有市场为之定价。在全部经济活动中,直接生产者农民很少有自主权,只能被动地接受国家和集体的生产安排和利益"兼顾",处于相当被动的境地。改革使农村生产力中最积极的要素――农民获得了越来越多的自由。
THE PRODUCTION, INCOME, AND DISTRIBUTION IN HUASANFANG VILLAGE OF WUXI: 1970-80
Huasanfang is one of the 22 investigated villages in Wuxi-Baoding rural economic surveys during 1929-98 which afford us valuable and positive materials for studying China's rural economic changes in modern times. Based on the data of the surveys, this paper focused on discussing the production, income, and distribution in the village in 1970s and tried to give an estimation on the average level of pure income of the peasants there. The author pointed out in this paper that under the People's Commune system, both production and distribution led by the collective were carried out under plans in which even the production brigades and teams had little rights in keeping the initiative in their own hands. Although being made with certain considerations on cost accountings, the production plans were porced from market, and under which, the structure of production was rather simple though it was not absolutely taken grains as the key link. In the aspect of distribution, which was carried out according to work and need and supervised by the collective, the income of peasants was rather low and also porced from market. It was only through the rural reform since 1978, peasants as direct producers began to take their destiny into their own hands and acquired more and more freedom in both production and distribution, and therefore, increased their income greatly.
注释
[1] 据1929--1957年无锡保定农村经济调查资料计算。
[2] 据村会计资料计算。
[3] 笔者估计,A、B两村1929、1936和1948等三年的纯收入分别是90.26、84.29和118.26元(1957年价)。关于1929--1957年本村的经济,将专文讨论。
[4] 参见村会计资料"1973年各项指标落实表"。
[5] 参见"1973年农村人民公社收益分配"表。该表数据与"粮食产、购、留结算表"稍有出入,但对本文的分析影响不大。本文之所以采用不同的报表,原因在于各表的细目不一,只能视可以利用的数据而定。
[6] 参见"1973年农村人民公社收益分配"表。
[7] 参见"1980年农村人民公社收益分配"表。
[8] 关于这个问题,参见《锡山市鸿声镇华三房村概况》,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无保"调查课题组:《中国村庄经济――无锡保定二十二村概况(1987-1998)》,中国财经出版社即将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