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舆论如何看待秋瑾案——兼与李细珠先生商榷(之二)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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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注释】李细珠先生的文章《清末民间舆论与官府作为之互动关系》转载于复印报刊资料《中国近代史》,2004年第7期。

【内容提要】《互动》对秋瑾案中“民间舆论”与“官府作为”及其互动提出很有见地的看法,也有严重失实之处。在君权大于法权的时代,“讯明口供后就地正法”并于事后上报,就是皇帝钦定的法律和司法程序。舆论集矢于张曾以革命罪杀害从未革命的“弱女子”秋瑾,痛斥官府制造冤案。其原因既是清政府权威丧失,也与延续千年仍是当时社会主流意识的性别与社会角色观念有关。1907年前后,“以立宪消弭外患”、“以立宪消除革命”,是清政府与民间舆论之间的“共识”,“预备立宪”是双方都在利用的“话语资源”和攻击对方的“武器”。且史料与学术规范等,似亦有可探讨之处。

【摘 要 题】百家争鸣

【关 键 词】民间舆论/弱女子秋瑾/冤案/预备立宪/学术规范

【正 文】
    三 预备立宪时代等于“近代法制社会”吗?

《互动》一再提到“法制”,“法制观念”,“近代法制社会”,“宪政精神”,“司法独立”,“司法程序”等概念,并以之论说民间舆论。(注:如第4页,“(就地正法)这种仅凭口供判案并立即执行的司法行为,与近代法制观念及其司法程序颇有距离,此举在近代法制社会中确是过于轻率的举措,颇有草菅人命之嫌,因而正在要求实行立宪的民间舆论对此大加非议,也就不足为怪了。”“1906年,清廷在官制改革的过程中涉及到‘司法独立’问题。”第6页,“二是案件的程序问题。官府在没有确实口供和证据的前提下处死秋瑾,不合法制。这两点的关键之处又在其有悖于宪政精神。”第20页,“民间舆论的立足点已超越秋瑾革命与否的界限,而充分关注宪政题中应有之意的法制问题。”第25页,“秋瑾案最受舆论攻击的一个要点就是司法程序问题”,等等。)
“仅凭口供判案并立即执行的司法行为”的确“与近代法制观念及其司法程序颇有距离,此举在近代法制社会中确是过于轻率的举措,颇有草菅人命之嫌”(注:《互动》,第4页。)。问题是:什么才是“近代法制观念和司法程序”?清王朝是“近代法制(法治)社会”、具备完善的“近代司法程序”吗?如果是,就地正法当然违背了“近代法制(法治)观念和司法程序”,草菅人命。倘若修订新律的法律专家沈家本和在英国林肯法律学院毕业、在香港任律师多年、受聘为香港法官兼立法局议员、曾被清政府派为驻美国大使的伍廷芳也不知道正在制订的新律、新法能够修成什么模样,能否与“近代欧美法律及司法程序”接轨,何时能够通过、颁布,何时能在各地司法实践中贯彻执行,饱读四书五经的士大夫却不仅具备了“近代法制观念及其司法程序”的知识,还敢公然违抗圣旨,对“(就地正法)这种仅凭口供判案并立即执行的司法行为,与近代法制观念及其司法程序颇有距离,……大加非议”?
清代司法属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其最大特点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皇帝总揽行政、立法、司法大权(这正是君主专制的基本特点),地方也是行政与司法合而为一,行政兼理司法,办理案件的责任和权力都赋予各级行政机构的正印官,司法审判只是行政的一个环节,一种手段;诉讼法律、审判规则往往也被列入《会典》、《吏部处分则例》、《钦定台规》等行政法典。“中国没有出现独立的司法机构或法学。县令集警察(他要拘捕罪犯)、起诉人、辩护律师、法官、陪审团的职责于一身。”(注:兰比尔·沃拉:《中国·前现代化的阵痛》,辽宁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26页。) 与此同时,清代法律制度的实际运作与官方表述之间又有着很大的差距,即“实践”与“表达”的“背离和矛盾”。(注: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重版代序”,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版。在该书“中文版序”中,黄先生特别强调,“区别其描述和实践,乃是此书的一个主题”。) 地方官在不违礼法的情况下,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程序的产生和发展是为了说理与论辩的需要,保证其公平、公正。当论辩和说理受制于皇权或其延伸的权力时,程序并不重要,因而清代国家法中没有明确、完整的程序法,只对各级官员审理案件的过程有详细规定;(注:详见雷禄庆:《中国法制史》下,台湾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611—625页。) 各级官员与普通民众往往也更注重案件的审理结果,即只要是实质上公平、公正(如杀人偿命),能够兼顾“天理、人情、国法”,并不在乎具体使用什么方法,所以清朝的公私文档中有大量不按程序办案的实例,其中不乏深得民心广为称道者。(注:如葛建初在《折狱奇闻》一书中记述了许多“惊骇眩异,闻所未闻”的疑难案件,承办官员不循常规、不按常理,最终达到水落石出的效果,皆大欢喜。(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集》,第158 册)李启成《晚清各级审判厅研究》也提到,清代循吏蓝鼎元在《鹿州公案》中记载了他所办理的多起民间纠纷和刑案,各案间完全没有统一的程序,解决方法往往出乎意料却有效果,好评如潮。蓝氏本人也颇为自得。(第17页,注4))


鸦片战争后,列强以中国法律野蛮、不公为由,要求获得领事裁判权;清王朝并无司法权是主权之一的意识,反而因“华洋分治”减少许多麻烦而颇为自得。半个多世纪中,治外法权不仅洋人享有,也连带庇护了华人教民乃至因各种原因避入租界、教堂的无赖、痞棍、匪徒,晚清千余起教案与此有直接、间接的关联。(注:参见拙稿:《从“天下”到“主权”——从条约、传教看清末社会观念的变化》,《史林》2004年第6期。) 但领事裁判权下的租界司法在剥夺中国主权的同时,也向国人展示了“法治”的另一面:如“政府守法”,“罪行法定”,“言论自由”。不少被清政府通缉的人士在租界内办刊物,公开宣传各自的改革、反满、革命、共和等主张,清政府却鞭长莫及,苏报案是典型。另一方面,虽然皇帝认可督抚在战场、平叛等特殊情况下拥有就地杀人的权力,此举在平定内乱、延续清王朝统治中起了重大作用,但从整体看,“这项失去有效司法监督的应急性死刑审判制度,存在随意性和扩大化等诸多弊端。”(注:王瑞成:《就地正法与清代刑事审判制度》,《近代史研究》2005年第2期,第212页。)
大清子民不受《大清律》管辖,督抚权力扩张威胁王权,从内、外两个方面摇动着清王朝的合法性与实际统治,也逼迫、驱使朝廷改革。
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主要标志和法制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其理论基础一是权力分立的制度制衡原理,二是主权在民原理和原则。其具体形式学者们虽各有解说,但核心是一致的,即对外应保证司法权相对于行政权和立法权的独立行使,司法职能与行政职能、立法职能间互不干涉;对内应保证司法权的具体施行者,即法官对其职权的独立行使,不受他人的干涉,也不受其他法官的干涉。因此,司法独立应相当完整地体现为司法权独立、司法人格独立、司法行为独立,以及司法权行使机构的独立,即法官的独立和法官对当事人案件裁判过程中与当事人之间的独立。皇帝独揽大权、主权在君的政治体制下也会有某种权力监督的思想和制度设计(如中国自战国萌芽、秦汉确立的专职监察官——御史,雍正时期的密折),但那都是替皇帝看家,利用人性的弱点,监督、约束手握重权的各级官员,绝非近代意义的“司法独立”、“三权鼎立”。
从历史沿革的角度看,“司法独立”是由君主专制向权力相互制约的近代分权制的改革,也是建立近代政治体制的必要条件,远非“官制改革”一项所能涵盖,相反,官制改革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注:《互动》第6页提到:“1906年,清廷在官制改革的过程中涉及到‘司法独立’问题。”)
庚子事变后,清王朝开始司法和其他方面的改革,既为了从外人手里收回国家主权(领事裁判权),但在更大程度上是要夺回与太平天国征战期间被地方督抚据有的军权、财权、行政权、司法权,“司法独立”一词频繁出现,但其内涵却大异其趣。(注:案:当代研究晚清司法改革者使用“司法独立”一词时,多未做区分。李启成先生已指出:“自逊清、民国乃至今日,学界都认为晚清所进行的法律改革是以西方法系为模式进行的。就司法言之,不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最重要的特点之一是司法独立。从禁止刑讯等方面对传统司法体系进行变革的工作,其指导思想和立论依据都是传统的儒家‘仁政’观念,与西方的司法独立思想根本不搭界。”(氏著《晚清各级审判厅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58页。)
清末法律改革主持者沈家本认为,“司法独立与立宪关系至为密切”,所以改革之首要就是政刑分离,“以法部专任司法,大理院专掌审判,此为司法独立之朕兆,亦即制定宪法之权兴。”何况“司法独立非惟欧西通例,亦我中国固有之良规,按宋之提点刑狱、元之廉访司俱掌刑狱,即明之按察使与布政使分职而理”。(注:《大理院正卿沈家本奏陈调查日本裁判监狱情形折》,1907年6月6日《申报》。) 往上追溯,“成周官制,政刑权分,……其职守不相侵越,故能各尽所长,政平讼理,风俗休美。……近日欧洲制度,政刑分离,颇与周官相合”,所以司法独立不仅合于古,也通于今。(注: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四,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953页。) 这种基于复古和西学源于中土的“司法独立”,距以权力制约权力的近代政治体制甚远。
张之洞是清末修律的首倡者之一,提出许多积极建议;但《刑事民事诉讼法》、《大清新刑律草案》修成后,又是以礼教为由、强烈反对新律的群体的领袖。对司法独立的看法也洞若观火:“外国立宪之制,其最要一语,曰‘三权鼎立’。三权者,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也。”(注:张之洞:《致军机处厘定官制大臣天津袁宫保》。《张之洞全集》第11册,第9576—9577页。) 中国没有暴君,无需民权,所以司法不必独立。东洋学生二三人“袭取日本成式,不问中国情形,故坚持司法独立之议。果如是说,大局危矣。贵大臣亦知司法独立之害乎?……学术不纯、心思不端者每遇拿获,必将强引西律,曲贷故纵,一匪亦不能办。不过数年,乱党布满天下,羽翼已成,大局倾危,无从补救,中国糜烂,利归渔人。是本意欲创立宪之善政,反以助革命之逆谋。”(注:张之洞:《致军机处厘定官制大臣天津袁宫保》,《张之洞全集》第11册,第9576页。) 是坚定的反对者。


倒是御史吴钫说得比较平和准确:“中国审判向由州县兼司,簿书填委,积弊丛生。……州县事繁,既须抚字催科,而又劳行诉讼,跋前疐后,两无所居,贤者竭蹶不遑,不肖者遂恣雎自逞。且审判一事须平日熟谙法律,而案情万变,悉待推求,行政官以日不暇给之躬,用之于非其素习之事,必致授权幕友,假手书差,枉法滥刑,何所不至。又以层层节制,顾忌良多,未免曲徇人情,无独立不挠之志。若使司法分立,则行政官得专意爱民之实政,而审判官惟以法律为范围,两事既分,百弊杜绝。”(注:《御史吴钫奏厘定外省官制请将行政司法严定区别折》,《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中华书局1979年,第823页。)
“独立”与“分立”有本质区别。时人所说的“司法分立”、“司法独立”,绝非近代政治体制中司法、立法、行政三权分立的“司法独立”,而是指皇权一统下司法机构与行政机构分离,司法职能与行政职能分离,行政官专意爱民之实政,审判官惟以法律为范围,各司其职,“分立”一词非常恰当。这的确是,而且只是一种官制改革,其制度设置也着眼于此。虽然不能因此而否定晚清政府在政治、司法改革上所做的努力和由此体现的“现代取向”姿态,地方大吏也并非毫无作为,但只要皇帝仍然是所有法律和行政命令的最终权力来源,只要度支部、大理院、法部、高等审判厅等新机构以及司法、行政分立的审判仍匍匐于皇权或其它权势之下,就不可能有三权分立、互相制约的近代民主制度,不可能有真正的司法独立;其本质仍是加强中央集权,恢复以文制武的传统政治运作机制。更何况,1907年新律尚未制成,即便有了成文法或条例,其颁布均在清廷覆亡前夕,以当时的交通、通讯水平,传达贯彻需要时日;加之多数国人是文盲,实际效果非常有限。(注:从1980年代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开展了全民普法教育,力度不可谓不大。可20多年过去了,“以法治国”、遵纪守法远没有达到预期目标,可知其难度,何况百年前。对前人,应有同情的理解和宽容。)
由此,就士绅、报人而言,虽从“苏报案”的审理及西学中知道一些欧美法律常识,但对百姓可以弹劾“皇上”(总统)和各级“父母官”、儿子可以上法庭告老子的制度与律例总有很深的隔膜和疑惧,一般民众更是闻所未闻。当他们仍视“公仆”为“青天、父母官”,渴求“阳光雨露”时,“近代法制观念及其司法程序”的知识与实践从何而来?时人眼中秋瑾“无证无供”被杀,究竟是不合“近代法制”,还是不合“传统”——“于讯明口供后就地正法”的圣旨?“正在要求实行立宪的民间舆论对此大加非议”的究竟是什么?“(程序、性质)这两点的关键之处又在于其有悖宪政精神。”该“宪政精神”是什么?官府怎样违背,在哪些方面违背?民间舆论怎样抨击、抨击了什么?都值得深入探讨,《互动》却未著一字。即便多次言及清末的“司法独立”,也始终未作任何界定,没有区分这究竟是近代民主政体中的“司法独立”,还是皇权下司法职能与行政职能的“分立”。(注:李先生大作《张之洞与清末新政研究》有专章论说“法制变革与狱政改良”,其中第三节为《“司法独立”问题》,但也未辨析“司法独立”的本意及其在清末的变形,且有自相矛盾处。)
此外,法制、法律有时代、国家、地区、民族的差别,迄今世界各国的法律条文、司法程序、法治观念仍千差万别,许多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也有更多的国家保留死刑,且每年处决数万、数十万死囚;甚至还有保留中世纪酷刑或者以宗教教义作为立法原则者,比方说,达到一定数额的盗窃罪被剁手。但只要在审理案件时按照国家制定并公布的法律办理,再残酷,只能抨击其不人道,而不能说其“违法”、“不合法制”。20世纪初少数知晓西方情况的国人已有此观念,所以秋瑾案中也有文章说,“夫(秋瑾)女士之主张革命,固不能为女士讳,而亦不必为[女]士讳也。今国家虽预备立宪,而新律未编。女士果起革命军矣,固不能如文明国处以国事犯相当之罪,势必难逃一死。若革命未见实行,罪名未兇[见]宣布,而遽以秋风科雨七字定谳,则是官吏蔑视法律,鱼肉我同胞也。”(注:《敬告为秋女士呼冤者》,1907年8月2日《时报》。) 反驳大声呼冤的“冤案论”者。
《互动》一文认为:“(性质、程序)这两点的关键之处又在于其有悖宪政精神,这是正在标榜立宪的清政府难以承受的压力”,“正刺到清政府的痛处,可谓击中要害。”(注:《互动》,第28页,第28—29页。)
如果史实的确如此,清政府确实违背了“宪政精神”,承受着“难以承受的压力”。问题是:A、清王朝为什么要立宪;B、民间舆论为什么要求立宪。
就清王朝而言,甲午、庚子一败再败,内忧外患接踵而起,加大改革力度、实行宪政的直接目的就是内而平息反清革命和暗杀风潮,外可消弭外患,保证统治权永固,万岁万岁万万岁。
就民众(主要是士绅阶层)而言,除数十年中西交往中的耳闻目睹外,日俄战争日本战胜俄国的结局使“立宪”的光环急剧放大,他们要求政府尽快立宪的目的除了希望改革政治、让绅民参与国家事务外,更重要、也是更急迫的因素是力求“以立宪消弭外患”、“以立宪消除革命”。所以,除革命者在海外的报刊、著述持续不断地鼓吹革命排满、推翻满清外,国内的“民间舆论”,包括影响面很广的《申报》、《时报》、《大公报》等,对革命、革命党颇为不屑,视为“枭匪”、“马贼”之流,将“马贼之祸,土匪之祸,革命之祸”或“土匪之祸,革命之祸,暗杀之祸”并列为三。(注:《论今日中国之两大害》,1907年8月25日《申报》;“说林”,1907年7月30日《申报》。)


早在皖浙案发生前数月,《申报》已有《论杀革命党》社论,认为:“夫革命党者有革命党之资格者也。欲推倒现在之政府,则宜先有组织未来之政府之能力;欲除去社会之蟊贼,则宜先有增进社会幸福之计划。若仅持其破坏之主义,而无建设之手段,则徒扰乱全国之平和,妨碍民生之治安而已。”“今(中国)之革命党,吾见之矣。茶店酒楼之上、大庭广众之间,而嚣嚣然曰,吾秘密党员也,吾持流血主义者也。……揣若辈之意,不过以为‘革命’二字乃时下所崇,将借是以为美丽之徽号、时髦之头衔耳。”一般昏聩无识之官吏以杀革命党为“升官发财之捷径”,故而“以热心官场之人,而亦视为革命党矣;……以沉溺花柳之人,而亦视为革命党矣”。作者感叹,此“真吾国革命党之特色,亦全世界革命党之污历史也。”(注:《论杀革命党》,1907年2月28日《申报》。)
徐锡麟刺恩铭后,各报皆有评论文章,普遍认为在列强环伺,亡国之祸迫在眉睫的局势下,革命党排满主义何其狭隘,“兄弟阋墙,引狼入室”;革命必然导致瓜分,至少也是“小则内溃之祸,大则土崩瓦解,决无可全之理”。“外患”与“革命”是“今日中国之两大害”,“推其祸之所极,均足以亡我中国而有余。然欲图所以救国之方针,非实行立宪,更无足为救国之策。……非实行立宪则不足以消除革命之祸;革命之祸不消,则列强之害亦终不能去。”(注:《论今日中国之两大害》,《申报》光绪三十三年七月十七日(1907年8月25日)。) 完全不赞同、更不支持暴力革命。建议政府“当有以立大信与天下,推赤心于国民,宣布实行立宪之诏书,消除满汉不平之界限,则革命之祸自消,徒事恐慌无益也。……欲消除革命之祸,屏绝恐慌之祸,非实行立宪,其道无由”;(注:《论革命恐慌之结果》,1907年8月6日《申报》。) “早一日实行立宪,即早一日消弭革命之祸。”(注:《论消除革命在实行立宪》,1907年7月27日《申报》。) 甚至说,皖抚被戕,“当事者憬然于前事之非,而亟亟焉实行立宪之预备,永拒革命之名号,则皖抚虽死,不可谓非吾国维新开幕之功臣也。”(注:《论皖抚被戕》,1907年7月9日《申报》。) 各报的“时评”、“论说”也一再呼唤,外患日亟,内讧必招外侮,尚安有闲暇之时,容吾操同室之戈?“虽然政府处置党人固失其策矣,而党人之不审时势,醉心法乱,盲进仿效,又乌能辞其咎也。”(注:《息争篇》,《东方杂志》1907年第6期,第100页。) “今日而欲救亡国之祸,非实行立宪不可”,“苟欲救亡,舍立宪外,即无他策。……今日救亡必以立宪为不二法门也”。(注:《时评》,1907年7月20日《时报》;胡马:《读第二次预备立宪上谕感言》,1907年7月15日《时报》;《今日救亡之决论》,1907年10月7日《中外日报》。) 此类言辞,在当时的报刊上触目皆是。
报刊还借西人之口表达自己的态度:洪杨之乱,直指北京,蹂躏十数省,“今日之乱党,既不能得多数人之服从,试问,其能成大事乎?……吾外人惟有效忠于今日之政府,而要求改革其腐败已耳。”(注:《西报论外人对待中国内乱之方针》,1907年8月5日《时报》。) 《时报》在头版以不同寻常的大号字体刊登是文,其倾向性不言而喻。
不难看出,民间舆论的确以“立宪精神”立论,立宪派与清政府的确有矛盾,但在1907年前后,他们与革命派的关系更是道不同、不相与谋;舆论的主流绝不是赞同革命、抨击政府,而是在视“革命”和“列强”是内忧外患“两大害”、“革命必然导致瓜分”的情况下,为朝廷出谋划策,希望政府尽快立宪、希望政府真立宪。因此,“以立宪消弭外患”、“以立宪消除革命”,既是“清政府实行预备立宪的初衷之一”(注:《互动》,第29页。),同样也是“民间舆论”的期盼和心声。就这一点而言,立宪与平息革命、消弭外患不仅没有任何矛盾,而且还是清政府与“民间舆论”之间的“共识”。所以,虽然“民间舆论”语词尖刻,嬉笑怒骂,甚至还用“我恐不立宪,则暗杀之风潮方兴未艾,安知他日不以其人之道还诸其人之身耶”(注:《闲评》,1907年7月17日《时报》。) 恐吓朝廷,其基本立场却是站在大清一边,这正是民间舆论不可能为“革命党人”秋瑾辨的根本原因;从更深一层看,在愈益急迫的“亡国亡种”的危机面前,也是为国家、为中华民族的生存发展出谋划策。正因为如此,尽管朝廷听着不舒服,但也不对这些肆意讥讽、斥责政府的报刊封门逮人。
20世纪初年“革命与改良的论战”中,“以立宪消除革命”是此后数十年国内史学界痛斥、猛批立宪派的主要理由,并将清末国内出版的绝大多数报刊划入支持清王朝“改良”的行列,斥之为“反动”、“软弱”、不彻底。虽然对这段历史的评价已有很大变化,这些帽子、斥责也被历史和现实证明了其荒谬,相信随着研究的深入,还会有更多、更深入的考察和评判,但“以立宪消除革命”是清末国内报刊的主流观点,却是不争的事实。
《互动》也一再论及这点:“清政府当时面临着革命与列强侵略两方面的所谓内忧外患的威胁”,“民间舆论借徐锡麟、秋瑾案攻击官府的中心旨意在于推动宪政改革的进行”;“革命风潮起于满汉矛盾,实行立宪可以化解满汉矛盾,平息革命风潮”;“最后,也是最关键的一点,舆论认为,立宪可以消除革命。革命党人的暗杀风潮,使清朝官府惊恐异常,实行立宪可以平息暗杀风潮”;“‘欲消除革命之祸,屏绝恐慌之患非实行立宪,其道未由。’这种观点直接影响了某些政府要员,甚至影响了清王朝的最高统治着慈禧太后,促使其下定决心,加速实行立宪。以立宪消除革命,本是清政府实行预备立宪的初衷之一,因此要清政府认同这种观念并不难。”(注:《互动》,第28页,第27页,第27—28页,第28—29页。) 但不旋踵,却又得出“民间舆论从立宪的角度攻击官府,正刺到清政府的痛处,可谓击中要害”;“这是清政府无法回避的现实压力”(注:《互动》,第28页,第28页。) 等结论,何是何非?何去何从?


至于“慈禧太后赞成速行立宪,主要是着眼于大清王朝政权统治的稳固问题”,(注:《互动》,第29页。案:此处所用史料“据《时报》报道‘太后因韩皇让位刺激脑筋……’”略有误,应为“太后因韩皇让位事件刺激脑筋”。) 其实也是古往今来所有统治者“自改革”的共性,不必击一猛掌。

    四 清政府因民间舆论抨击而处境尴尬、难以应对了吗?

《互动》多处提到清政府及张曾“在秋瑾案上处处受到民间舆论的攻击,几乎没有还手之力”;“这正是舆论攻击的焦点,也是清政府处境尴尬而难以应对的症结所在”;“处处被动,只有招架之功,没有还手之力”(注:《互动》,第19页,第6页,第10页。);并以专节叙述《清朝官府之恐慌及其应对举措》、《张曾出入进退之尴尬》。证诸史实,此说或有夸张。
大多数中国近代史研究者赞同,清末十年尽管内忧外患迭起,革命党武装暴动及各地民变持续不断,但从整体看,清王朝仍能有效地行使其统治权,尤其是慈禧执政时期;较之中国历代王朝,其崩溃非常突然而且迅速。
1907年的皖浙案因巡抚被刺而震动甚大,但清政府依然掌控大局;革命党方面则由于徐锡麟、秋瑾在事发前或事发之初被杀,所联络的金华、武义会党已群龙无首,很快被平定。与同期的萍浏澧、黄岗、钦廉防暴动耗时数月、调动数万军队相比,皖浙案可谓波澜不惊;缴获的文件、武器以及被捕的会党首领聂李唐、刘耀勋等人的口供也证明金华、武义反清的确与徐锡麟、秋瑾、大通学堂有关,因而朝廷和张曾在遭到舆论攻击时,不仅支招,而且“出手”;两宫一再命各省督抚办理徐案“党羽”时,“除著名死党严惩不计外,凡所胁从,断不可妄事株连,致乱人心。”(注:《申报》1907年7月27 日“紧要新闻”〈徐锡麟革命之余波·两宫办理徐党之意见〉。) 地方官员也充分运用报刊的信息传播能力,安定民心,平息谣言。事发后,两江总督端方于第一时间致电太仓兵备道瑞澄,称“自徐匪惩办后,人心大定,地方安堵”,命他“速告申报、时报、沪报、新报、中外日报、新闻、南方各报馆为要。”(注:故宫档案馆:《徐锡麟安庆起义清方档案·光绪三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两江总督端方致太仓兵备道瑞澄电》,中国史学会编:《辛亥革命》(三),120页。) 张曾、贵福除在通衢大道等处张贴五千份安民告示外(注:见《查办绍案余闻》,1907年8月19日《时报》。),也通过多家报纸全文刊布徐锡麟、秋瑾案的“罪证”:秋瑾本人的反清文字,在大通学堂搜获的反清枪支弹药,与秋瑾共谋起事的程毅、蒋继云,会党首领聂李唐、徐买儿等人的口供,官方往来文件等各种证据;公开回复江苏教育会等士绅的质讯,理直气壮地为自己辩护。
与此同时,朝中加紧预备立宪的步伐,且以“预备立宪”、“宪法”这些时髦语句抨击“民间舆论”。
7月12 日(六月初三日)消息灵通的《大公报》率先在“时事”栏头条刊出《(北京)再议立宪》的消息:“(五月)二十八日又奉上谕,实行立宪,系因安徽巡抚恩中丞被杀一案。于是,庆邸、世中堂奏请再行宣布预备立宪,以安人心而弭党祸。蒙慈宫俞允。故是日上谕较曩日更为切实。”
稍后,各报也都报道立宪消息。《时报》“京师通信”头条:“自徐锡麟事起,江督端午帅有一长电致铁尚书,其大旨云:吾等自此以后无安枕之一日,不如放开手段,力图改良,以期有益于天下云。”(注:《时评》,1907年7月17日《时报》。) “政府连日会议预备立宪条款,颇为忙碌。近始议定各省应行举办之事,凡有六大纲。……俟议妥细章,即行通饬各督抚照办。”“枢府王大臣日前在朗润园会议预备立宪事宜,大旨拟俟各省实行改定管制后,即划清督抚州县权限,给予全国百姓选举权,并请颁布大赦恩诏,重修法律,减除身体刑等事。”(注:《议定各省预备立宪大纲》、《会议预备立宪要点》,1907年7月18、26日《申报》。) “各大臣连日在内阁会议立宪问题,醇王、泽公主持最力,且颇欲设法消除满汉之见云。又闻准士民条陈宪法之谕旨,为醇王所手拟。”(注:《电报》,1907年8月5日《时报》。) 不久,即有消融满汉的谕旨颁发。
在处理革命党案件上也尽量显示朝廷的德泽怀柔,笼络民心。“皖抚被戕之报达军机处后,政府中人惊愕不置,遂会议曰:‘宜处徐党以严刑,夷其九族,以戒后之为逆者。’肃邸闻之,独不谓然。曰:‘夷灭九族,非文明之法制,而酷刑尤伤宽仁之德。彼革命排满之徒已获鼎镬,不畏一死,酷刑重罚已难禁其逆谋。何若将该逆正法外,其亲眷戚属均无连累,以示朝廷德泽之厚。’军机不允。肃邸即告醇邸并洵贝子以此意,得其赞成。三人联袂赴军机处,再言夷灭九族之非计。庆邸、陆中堂等闻言,始允其议。乃电江督从宽惩办。”(注:《京师来信》,1907年7月22日《时报》。) “近来北京各王大臣议论防备革命党之事,其最占多数者,皆云革命排满之风潮,非可专侍武力压制,当实行改良政治及立宪政体,藉以除去此等风潮,始不失为良法,而肃亲王尤最持进步之意见。彼常劝政府以后凡有疑为革命党者,概宜从宽办理;对提倡革命主义之人,则宜鉴于国家之大势,避偏颇于种族之争,与之共图政治之改良云。”(注:《肃王对待革命党之意见》,1907年8月9日《中外日报》。) “某日政府以近日革命风潮剧烈,商于民政部堂官,请其设法办理。惟该堂等持议略谓革命党不过愤中国政治之腐败,故出此激烈举动。政府若能将政治切实整顿,则匪党自然渐渐消灭。”(注:《民政部办理革命党之持论》〉,1907年8月15日《大公报》。)


由此可知,满族大臣中者也有识大局、有眼光者,为江山永固,不仅自觉改革,而且力争道义和行为的主动,并非都是“处境尴尬、难以应对”,“几乎没有招架之力”,束手待毙。

张曾也以“立宪”说事,称“此次秋瑾等,乃以学界女子,于国家预备立宪时代提倡革命,借体育会聚众谋乱,私蓄军火马匹,勾结土匪,同时滋事”(注:《(补录)浙抚张奏报绍兴党案折》,1907年10月8日《时报》。核对《辛亥革命资料》三,第96页所刊《光绪三十三年八月十七日浙江巡抚张曾扬奏摺》,字句相同。),是破坏立宪。可见“预备立宪”是双方都在利用的“话语资源”和攻击对方的“武器”。当然,山雨欲来时,实际效果如何、社会是否认可,则是另一回事。
《互动》还引用了秋瑾弟弟秋宗章《大通学堂党案》中很长一段文字,说明“民间舆论借秋瑾案,将矛头直指清朝官府,竟然使其穷于应付,狼狈不堪,这在专制时代是不可想象的事。”(注:《互动》41—41页。为节省篇幅,略去了《互动》引用的《大通学堂党案》文字。) 秋瑾弟弟的叙述能不能称为“民间舆论”,姑且存疑,仅探讨文本本身。
首先,从秋宗章所描述的“大通之狱虽成,各方舆论,当加非难,沪上报纸攻击尤力。即编邙小户,街谈巷议,亦罔不叹息”、“谤书盈箧”情况看,其主题仍非“革命党人秋瑾”被杀,而是“第一为弱女子耳。就令蒙冤不白,惨飞六月之霜”。虽然烈士弟弟称“弱女子……蒙冤不白,惨飞六月之霜”有点奇怪,但也再次证明了晚清人为秋瑾辩驳的立足点和主旨。
其次,也是尤为重要者,这段文字写于1936年,斯时民国成立已20余年,不仅慈禧早已入土、千年吉地被盗掘一空,清王朝早就成为除遗老外人人喊打的落水狗,作者及其家人也从比贱民还不如的“匪属”成为倍受尊崇并享受各种优待的“烈士眷属”,自然可以大谈“砄胡”、“民权膨胀”、“文字鞭挞”、“口舌声讨”、“虏廷卒亦不得不酌予量移,以慰民望”云云。可秋瑾就义时,秋家不仅没有在这个“民权膨胀”时期“鞭挞虏廷、声讨砄胡”,反而为免牵连,早已走避,任凭烈士遗体日灸雨淋、野狗啃噬……,后由善堂收尸,草草埋葬。倒是吴芝瑛、徐自华侠骨义胆,在西子湖畔埋忠骨;吴氏且以自己的身家性命保秋瑾全家百口,希望清政府不要株连,虽遭御史指名弹劾,差点系狱,仍义无返顾。秋家却始终杳无声息。
所以,史学研究早就有一条与法庭断案相同的基本原则:与当事人有直接或密切利害关系者,其陈述和论说的可信度较低,在史料(证据)等级上常列于末位,采用时,必须与其他资料互相印证。这是一条史学原则,并不因为研究对象是革命、或是反革命的性质而游移;也不能按照事发当时某一论说主体“政治正确性”的先验观念评说该事件的是非得失。
仅以可信度要大打折扣的这样一条孤证,能否得出涉及面极广极深的“民间舆论借秋瑾案,将矛头直指清朝官府,竟然使其穷于应付,狼狈不堪,这在专制时代确实是不可想象的事。此举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清政府加快宪法改革的步伐,表明预备立宪时期渐趋发达的民间舆论已是一股不可忽视的政治力量”(注:引文见《互动》第41—42页。) 的结论,也值得推敲。即便《互动》前此各节的论述已有所铺垫,但秋氏家族本身“言”与“行”的分裂,至少也说明历史是复杂的,腥风血雨下并非都是“民权思潮因此而奔涌勃发”和“穷于应付,狼狈不堪”之间的关系。
其次,促成“预备立宪时期,民间舆论空间的拓展,业已将封建专制体制冲开一个缺口,民权思潮因此而奔涌勃发”(注:见《互动》第42页。) 的条件,除舆论本身的发展外,是不是也有正在实行预备立宪的清政府的某些因素?即无论是被迫或是无奈,至少有一个多多少少能够让“民间舆论拓展空间的环境”,使报刊舆论不仅可以对朝廷的大政方针、督抚官员的调动品头论足,甚且公开拒绝某位“父母官”调往本地任职,居然还成功了!(注:详见夏晓虹《晚清人眼中的秋瑾之死》第二节“大吏的被逐”(《晚清社会与文化》,218—225页),以及《互动》第四节“张曾出入进退之尴尬”。) 倘若报馆、报人、投稿者有一句批评清政府的话语,甚至仅仅是官方捕风捉影,不旋踵便以“毁谤朝廷”、“恶毒攻击”罪被逮捕、斩首,至少是也受尽酷刑、终身监禁,民间舆论还能“将矛头直指清朝官府”、“公然声称‘廿世纪之中国不可行野蛮之专制’”(注:引文见《互动》第42页。) 吗?于是,又形成一个互为前提的悖论!
此外,民间舆论中也有为官吏辩护者。
浙案发生不久,《时报》在为秋瑾鸣冤的同时有一长文称:“自绍兴徐案之风潮起,论者以草菅民命、蹂躏学界,为浙之官吏罪。呜呼,彼官吏处于无过之地位者也。我今为浙之官吏作辩护焉。第一,浙江巡抚张曾无罪也。试问,今之做官者挟何宗旨来乎?不过欲多得钱耳。以浙抚之才干,而前途、希望正未有艾,宁以此戋戋者而触怒于政府,脱因是而出诸忌者之吻,谓其有满汉之界限也,是浙抚之所至恐大惧者也。故为一己之权利计,安得不多杀人也。第二,绍兴府知府贵福亦无罪也,且贵福新学家也。不观彼赠秋女士联语乎?曰‘竞争天演,雄冠地球’。夫所谓天演也、地球也,非今日时髦之新名词乎?我方为绍之人贺,贺得此开明之贵太守也。第贵福既濡染于近日之新学,则安知不迷信于所谓种族主义者?果尔,则即非与恩氏有戚谊,亦必穷治斯狱,不能恝然止。第三,第一标统李益智更不得冤屈谓为有罪也。夫吾国之练兵何为乎?将以御外侮乎?抑防内乱也。故今日有请举秋操、以为国内示威运动者。若舍是而犹不杀人,则吾兵终无杀人之机会矣,又练此兵何为者?彼西人之訾我为残杀同胞,盖不知吾国内情势耳。彼军士者又乌足责乎?循是以言,浙之官吏何尝有罪?何尝有罪?”(注:《时评》,1907年7月22日《时报》。) 话很尖刻,其中多用反语,但也不能不承认其所说也有事实。尽管这类言辞不多,但也表达了“民间舆论”别一方面(不一定是对立)的观点和意见。


七嘴八舌、众说纷纭,或者说百花齐放、百家争鸣,这才是“民间舆论”的本真;众口一词,天下只有一种声音,反倒是有点奇怪。
再者,从社会整体看,“民间舆论”范围太广,内涵也十分复杂,其本身并不必然具备“天然正义性”和“绝对正确性”;清政府腐朽,但也并非诸事皆“反动”、“撒谎”、“逆历史潮流而动”。在一方不按“规则”出牌、不按事理论辩时,更须谨慎辨析。
其三,观念、论点、解说的角度会基于各种因素的变化而调整、改变,若不加界说,滥用当时人完全没有的概念,有可能因概念内涵的不同理解、引发意义的差别而南辕北辙,很难探得历史的本真。20世纪初年,“男尊女卑”、“男主外女主内”,三从四德……,仍是笼罩一切的观念和规范,“男女革命”、“家庭革命”已经是十分时髦的“新名词”,“女权”罕见,“革命”的基本内涵与后来也有极大差别。“女权主义运动”(注:《互动》,第7页。) 云云,是十多年后新潮者的话语,1907年乃至其后数年的“民间舆论”闻所未闻,更不可能“皆认为”。何况清末人所说的“运动”,指“为达到某种目的而奔走活动”,如运动官场,是个贬义词。
    五 余论

《互动》中还有一些问题可以讨论。
1.史料、论说失实
A.《互动》第7页:“《时报》相继发表秋瑾生前好友吴芝瑛的来稿, 说明秋瑾是一个如‘俄之苏菲亚、法之罗兰夫人’一样的女权革命者。”该句有注:“吴芝瑛来稿:《秋女士传》和《记秋女士遗事》,1907年7月21日、25日《时报》。”(注:《互动》,第8页注1。)
短短数语,至少有三处错误。
其一,《时报》该日在头版社论的位置发表《秋女士传》,作为“代论”,并无署名,仅称“来稿《秋女士传》”。同年12月出版的《神州女报》第1号刊载是文,始署“吴芝瑛”。如果该引文的确出自《时报》,当不至有此错。
其二:罗兰夫人是法国大革命时吉伦特派的精神领袖,因与雅各宾派政见分歧,1793年11月被送上断头台。沙勃罗克·苏菲亚是俄国虚无党女杰。(注:案:笔者查阅多种文著,仅见到晚清人赞扬罗兰夫人和苏菲亚的文字,但对“俄之苏菲亚”传入中国的情况皆未言之。近些年国内有关世界历史的词典,包括原版的英文、法文历史词典,也未见“俄之苏菲亚”的相关词条。夏晓虹先生有专文论述罗兰夫人被中国知识界认识、接受、演绎,成为“意蕴丰富的形象符号”的过程,但对“俄之苏菲亚”亦语焉不详(见《接受过程中的演绎——罗兰夫人在中国》,氏著:《晚清女性与近代中国》,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8月,第187—219页)。感谢王令愉先生为笔者查阅法文词典。)
1902年,梁启超挥动“常带感情”的如椽巨笔,洋洋洒洒、浓墨重彩,以万字长文记罗兰夫人“生于自由,死于自由”的一生,尤着力于她在法国大革命期间的政治活动,以及用生命和鲜血写就的爱国悲剧。(注:梁启超:《罗兰夫人传》,《新民丛报》第17期,1902年10月。) 该文很快传入国内,一时间洛阳纸贵,版本众多。“罗兰夫人、苏菲亚”也时时出现在舞文弄墨者的笔下,呼吁中国女子仿效“世界女杰的代表人”“法郎西罗兰夫人、俄罗斯苏菲亚两先辈”“为历史上添些光辉”(注:安如:《松陵新女儿传奇》,《女子世界》第2期,1904年2月。)。秋瑾本人也“顶香拜祝女子之脱离奴隶之范围,作自由舞台之女杰、女英雄、女豪杰,其速继罗兰、马尼他、苏菲亚、批茶、如安而兴起”。(注:秋瑾:《精石卫·序》,中华书局上海编译所编:《秋瑾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79年版,第118页。) 可见,晚清谈新学者对其人其事非常熟悉,虽有程度不等的诠释、变形,成为“意蕴丰富的形象符号”,其本质仍视其为真正的“革命家”、“女英雄”,而不是提倡男女平权的“女权革命者”。
其三,将吴芝瑛的意思完全颠倒。吴氏原文为:“(秋瑾)女士性伉爽,遇有不达时务者,往往面折庭争,不稍假借。以此,人多衔之,甚或举俄之苏菲亚、法之罗兰夫人以相拟,女士亦漫应之。”(注:1907年7月21日《时报》。刊出时未有作者名,文末“按语”也未署名。郭延礼编《秋瑾研究资料》(山东教育出版社1987年版)收入该文,且指出秋瑾女儿王灿芝编《秋瑾女侠遗集》时所做的改窜;但称“此文最初发表于1907年12月出版的《神州女报》创刊号”(第68—69页),为误。) 是说那些遭秋瑾直言斥责的“不达时务者”,因“衔恨”而将秋瑾比作“苏菲亚、罗兰夫人”之流的革命党,秋瑾也随口答应(漫应之)。《记秋女士遗事》更明确表示,秋瑾所说的革命,只是“家庭革命”,“所谓男女平权是也”,希望“当道负立宪之责任者……勿再罗织,以成莫须有之狱,诬以(政治革命、种族革命)种种之罪状。”《秋女士传》文末“按语”也强调:“女士平生好负气,今之死其非罪,纵官吏横暴,不至若是酷。是必有挟私愤而陷害之者,假手于乱党,以为献媚长官之计,而其咎,不尽在官吏也。呜呼,此预备立宪!”明白无误地指出,秋瑾“死其非罪”的原因是平生好负气,得罪了某些人;有人“假手于乱党,以为献媚长官之计”。因此,秋瑾遇难的责任“不尽在长官”,也在那些“挟私愤而陷害”的告密者,即袁翼、胡道南、汤寿潜等人。此处的“呜呼,此预备立宪”,矛头所指也非政府,而是主张并积极参与立宪活动的浙江士绅。


在吴芝瑛之前之后,报刊上有多篇文章将秋瑾比作“俄之苏菲亚、法之罗兰夫人”。或言“文明各国之女界其最尊崇而最信仰者,固莫如俄之苏菲亚、法之罗兰夫人是也。”若“秋瑾之果属革命党耶,……我辈虽不知种族主义之为何意、推翻政府之为何物,然以世界人之尊崇苏菲亚、罗兰夫人之公理,转而尊崇我中国之秋瑾”(注:留东女界来稿:《对秋瑾被杀之意见书》,1907年9月1日《时报》。)。或称“夫秋瑾一弱女子耳,……谓中国女界已有如法罗兰夫人与俄女虚无党人,窃恐其事未必尽实。”(注:《论浙省杀女教习之野蛮》,1907年7月18日《中外日报》。) 或批评舆论界以“弱女子”否认秋瑾革命之不妥:“有谓中国女界向最孱弱,革命之事决非一国女子所能办。……然俄之有苏菲亚,法之有罗兰夫人,非皆女界中伟人乎?”(注:明夷女史:《敬告女界同胞》,1907年8月10日《时报》。) 或谓“即秋瑾真为革命党,而其它女学生岂尽为秋瑾?女子性质,毗柔弱者居大多数。俄之苏斐亚、法之罗兰夫人,其雄心侠骨,虽在教育昌明之国,犹不经见,况于吾积弱之国?”(注:《论学部议永禁女学生赴外洋留学》,1907年8月23日《新闻报》。) 或以反问与反讽句式质疑,“呜呼秋瑾,汝果为革命党员耶,宁谓我中国女界果有如俄之苏菲亚、法之罗兰夫人其人耶?”痛斥男人“污秋瑾革命”,“以弱女子之血,为希恩固宠、邀名猎誉之资料”,太卑鄙下流。(注:《时评》,1907年7月19日《时报》。)
不难看出,无论是正说还是反讽,无论是肯定女人也能像苏菲亚、罗兰夫人那样,成为“女界中伟人”,还是否认秋瑾是“苏菲亚、罗兰夫人”式的真正革命家,时人以及吴芝瑛对“苏菲亚和罗兰夫人”的理解和评说都是准确的,其“女杰身份的得以确立,都基于其救国业绩这一关键点”。(注:夏晓虹:《接受过程中的演绎——罗兰夫人在中国》,《晚清女性与近代中国》,第203页。) 《互动》称“(吴芝瑛)说明秋瑾是一个如‘俄之苏菲亚、法之罗兰夫人’一样的女权革命者”,系曲解文意。
B.《互动》第6页,“秋瑾与丈夫离异”。
事实却是秋瑾与丈夫王廷钧(字子芳)从未离异,秋瑾友朋、弟弟和她本人都曾言及。“他们只是志趣不协,意见不同,夫妇关系仍是存在的。”(注:徐双韵:《记秋瑾》,郭延礼编:《秋瑾研究资料》,山东教育出版社1987年版,第212页。笔者有《秋瑾夫妇关系考辩》一文,见《华东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05年第1期。) 即便夫妇失和,1904年春秋瑾与日籍友人服部繁子交谈时,仍提及“丈夫温文善良,对秋瑾的意志和行动一点也不加约束”,以至繁子用中西合璧的“怕老婆”与“女神”形容王、秋夫妻关系。(注:[日]服部繁子:《回忆秋瑾女士》,郭延礼编:《秋瑾研究资料》,第174、179—181页。) 1907年秋瑾组织光复军时,筹饷购械,费用不足,专程赴湘潭王宅。“时子芳宦京未返,君舅健在。……谈次,悉姊近况,即畀数千金。”(注:秋宗章:〈六六私乘补遗〉,《秋瑾史料》,77页。案:秋瑾与王廷钧公开决裂,与婆家更是多年没有任何联系,偶一去,王廷钧的舅舅即赠数千金,由此亦可窥见秋、王关系以及王家的为人。) 秋瑾被捕后所录“口供”也称,“丈夫王廷钧,向与妇人不睦。”(注:《秋瑾供词》,1907年8月13日《申报》。再,《辛亥革命》三,第195页。) 就义后,“姊婿王子芳因惊至疾,久已下世。……还湘合葬。”(注:秋宗章:《六六私乘补遗》,《秋瑾史料》,第85页。) 1912年“湘、浙两省商定,迎送烈士遗骨返浙,复葬西泠桥畔。”(注:王时泽:《回忆秋瑾》,《秋瑾研究资料》,第206页。)
这些资料程度不等地收入了辛亥革命后出版的各种纪念文集以及1980年代问世《秋瑾研究资料》、《秋瑾史料》、《秋瑾年谱》等等,不难查找。
C.《互动》第14页引用《时报》的一则新闻,叙述浙抚张曾派候补道陈翼栋到绍兴查办军火。“陈翼栋到绍兴后,……‘再四抄寻,虽地板概皆揭起,墙垣亦均打开,仍无他物,当将校员、所董五人,拘至县署收押。观者如堵,谣言蜂起,阖城震惊。’同仁学堂无端受累,学校财物被抢劫一空,职员被拘,学堂监督禀请浙抚伸冤……。张曾批词……对于陈翼栋骚扰同仁学堂事,他只是轻描淡写。”(注:单引号中是《互动》引用的《时报》新闻,学堂监督的禀词及张曾批词省略。) 虽未明说,但字句安排使“学校财物被抢劫一空”显系陈翼栋搜查时所为,学堂监督为此禀请浙抚伸冤;张曾则不仅是搜查的指派者,负有连带责任,还包庇陈翼栋抢劫财物的罪行。
核对该日《时报》却发现,抢劫发生于军队离开学堂后,“由是地痞、无赖等益无顾忌,纷纷闯入各学堂内,口称有匪徒、军械藏匿,即乘机抢劫物件,势甚汹汹,危道万状,故由各绅电禀抚宪,叩乞维持。”(注:《徐党株连案要闻汇志》,1907年7月25日《时报》。) 该新闻的后半段就是胡道南领衔,袁翼、杜子楙等廿四名“各绅电禀抚宪,叩乞维持”的“电禀”:“杭州抚宪钧鉴:本日有匿名贴指同仁学堂私藏军械,督办陈道带队搜查无获,妄拿教员,毁坏校舍,致办学者人人自危,阖郡人民亦愈惊扰,仰乞宪恩维持。”(注:《徐党株连案要闻汇志》,1907年7月25日《时报》。) 他们指控陈翼栋、“仰乞宪恩维持”的主题是“带队搜查无获,妄拿教员,毁坏校舍,致办学者人人自危,阖郡人民亦愈惊扰”,而非抢劫。


即以《申报》新闻及《互动》引用的同仁学堂监督禀词也可看出,当日上午,陈翼栋率军队“前后围守……突带军队闯入校中。……下午一点钟,有军人跃墙而进,以搜枪为名,将箱内衣服及银洋等物件,一卷而去。”陈奉命搜查,气势汹汹,“闯入校中”,完全不必“跃墙而进”,联系《时报》所记,下午那批抢劫者的身份大有疑问。由此,该监督的禀词也非指控陈率军抢劫,只强调“陈道听信匿名信,肆行查抄(同仁学堂及戏捐公所)”;拘捕“职等八人,尤复纵令该兵役等将校内各物捣毁一空,……禀乞大公祖大人鉴核示遵,一面将匿名揭贴之人赶快从速惩办。”(注:《越郡学界横遭摧折余闻·同仁学堂呈请澈究诬陷》,1907年8月7日《申报》。)
张曾、陈翼栋的确为清王朝效力,但史学研究重史实,有一分史料说一分话,不能掐头去尾,以其身份、阶级属性而脸谱化,更不能将无业游民、地痞流氓,或者不法军人的胡作非为栽赃于他们。
D.事发当时,《时报》刊登“绍兴友人来函”,称“该省官场因外间人言啧啧,群为秋女士讼冤。大吏……授意某某,求秋女士书函等件,仿其笔迹,造通匪等函件,以掩饰天下耳目。此说若真,官吏之用心不可问矣。”(注:《徐锡麟案株连余闻》,1907年7月24日《时报》。) “此说若真, 官吏之用心不可问矣”这几个字的字体小一号,可见记者或编辑十分客观地表明此说未经证实,仅为传闻,完全符合世界公认的新闻准则。
《互动》第17页引用了这段资料,却删去末句“此说若真,官吏之用心不可问矣”,坐实了“舆论还揭露,浙省大吏为了证实秋瑾罪案,便肆意捏造罗织罪证”、“浙江官府关于秋瑾案的各种证据都是凭空捏造的诬陷之词”、“浙江官府制造秋瑾案”等论点。
2.颠倒因果关系
《互动》第14页,“留东女界也投稿……,强烈要求浙抚拿出确实证据,‘揭示秋瑾之罪状’。其目的显然要与浙抚为难。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浙抚张曾苦于找不到证据,忽听信人言,以绍兴尚有军火藏匿,当即派候补道陈翼栋前往查办。”
从句意看,是留东女界投稿、要与浙抚为难在先,张曾在舆论逼迫下苦于找不到证据,忽听信人言,派人查军火、找证据在后。但事实却是留东女界投稿是1907年8月末,9月1日以后《时报》连载;而早在7月中旬秋瑾被捕的同时,其家与大通学堂、同仁学堂等已先后数次被查抄;不久上海各报陆续刊布有关绍案的官方往来文件,秋瑾文稿、程毅等人的供词,查抄的军火数量等反清革命“罪状”,并先后发表胡道南、袁翼等廿四名士绅和同仁学堂监督就陈翼栋查抄学堂、“叩乞抚宪维持”的“电禀”、“禀词”及多篇民间舆论驳斥官方文件、证据的文章。《互动》也大量引用了这些材料,展开论述。(注:如《互动》第3页注1,第14页注1,第15页注1,第16页注1、注2,第17页注2,第19页注3,第33页注1,以及第14—15页的论述,等。 不难看出官方刊布有关秋瑾案的文件以及舆论的驳斥主要集中于7月中旬起至8月中旬。)
李先生在史海徜徉多年、已有多种文著问世,必定知晓史学研究的基础是史料辨析和考证,某种“话语”和行为的产生往往与时代背景密切相关。近代社会大变动中,往往一年、一月乃至一日之差,便是两种世界、两个天地,如十月革命、武昌起义;而历史事件,特别是短短数十天内发生并处理完毕的突发事件,其发生时间、先后秩序对于分析研究该事件起因、进展、结局,相关人物的言行、观念,彼此关系,前后变化非常重要。各种因素的因果关系,往往就蕴藏在历史的过程中,研究者绝不能颠倒事件发生的日期,以证明自己的观点,否则便会出现“关公战秦琼”、“不知有汉,何论魏晋”的尴尬,或眩迷于后人涂抹、添加的杂乱色彩。
3.学术规范
《互动》第8—9页,李先生大段引用《时报》刊载的明夷女史的文章《敬告女界同胞》,阐述一个重要论点:“诚然,不能忽视的一点是,秋瑾是一位女性,这一点是她获得同情甚至赞美的一个重要因素”;“在这里,秋瑾是否属革命党的问题已不重要。重要的是,秋瑾是当时爱国新女性的代表人物。”(注:引文见《互动》第8页。案:这段叙述约800字,其中李先生本人的文字150字,余皆引文。)
汉语言中“诚然”的词义是:“确实如此”;“果真”;“固然”(注:见罗竹风主编:《汉语大词典》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3年版,第11册,第167页。),含有确定某个既存事实,引申出下文的转折的意思。秋瑾是女性,当然是个既存事实;不过,应当还有另一个或许是更重要的“既存事实”,这就是,夏晓虹先生在《晚清人眼中的秋瑾之死》中已明确提出:“秋瑾作为女性而就义这一性别的因素,在使其死事迅速蔓延、掀起轩然大波的过程中,无疑起了关键的作用。……女性、鲜血都是刺激文人创作的要素。”“所有题写秋瑾的作品,都尽力刻画了其为爱国女杰的情思,也不无慷慨激昂的豪气。……而无论是谱曲还是写诗文,所有的作者都无一例外地凸显秋瑾作为女子的特殊性。……‘女郎也上断头台’才真正使得群情激愤”,(注:夏晓虹:《晚清人眼中的秋瑾之死》,《晚清社会与文化》,247—248页。) 等等,等等。


将夏、李二文放在一起阅读,时有曾似相识甚至雷同之感,这是怎么回事?
“史学”之所以是“学”,其根本就在于从史实、史料出发,实事求是,叙述历史事件的前因后果、进展脉络,探讨导致其发生、发展、变革和消亡的内外因素,故而“历史研究,首重求真”。但学术界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背离了这个原则。20年前,黎澍先生以其亲身感受,在《集外集·我的主要学术观点》一文开宗明义:“历史科学的首要任务,不是如一般所说揭示历史发展规律,而是揭示历史真相,消除意识形态对历史的歪曲。”(注:黎澍:《我的主要学术观点》,《集外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12月版,第64页。) 但五分之一个世纪过去了,实际改善并不多,甚至愈演愈烈。2004年第2期《历史研究》首篇《理论与方法》笔谈,15位学者各抒己见,其中多有“史实重建”,“揭示历史真相”,重视“文献考订和史实的细节”,“静下心来看档案,踏踏实实做学问”的呼吁。正如茅海建先生所说,对于中国近代史而言,最大的专业优势是我们不缺乏史料。值得担忧者,一是现在无人通读史料,使用档案不看上下文,文著的“史实”经不起推敲,一考就错;还有一条是主题先行,貌似大量使用史料,却不按史料原貌理解阐说,而是先有观点,再将“扎实”的史料断章取义。(注:详见《历史研究》2004年第2期。)
事件、人物及其关系原本就是错综复杂、扑朔迷离的,“论说容易持一面之理,而历史本以多面为真相。”(注:杨国强:《论清末知识人的反满》,2004年第3期《史林》,第19页。) 这种多面的真相常常体现于言行举止、衣食住行、喜怒哀乐等细枝末节中,倘若都要将它们牵连上“社会变革”、“历史地位”、“历史意义”等宏大叙事,可能离真相更远!
“民间舆论”是事发当时民众对该事件、当事人言行的评说,难免因为情况不清、情感好恶、与当事人关系远近等因素搀杂其中,对同一事件会有各种相互矛盾、乃至对立的“声音”;除此之外,还有与之相关的官方“声音”、第三者的声音,以及藏之深宫、官衙,不为社会大众知晓的各类档案。
再者,民间舆论并不必然等同于真理和正义,也有七嘴八舌、臆测揣度、道听途说,甚至因喜好爱憎而很情绪化的渲染、夸张、贬斥(如反满宣传中的丑诋),某些方面往往南辕北辙,甚至故意作伪。如《苏报》曾“登载清廷严拿留学生密谕”,并由张继作《读〈严拿留学生密谕〉有愤》以为烘托,要着力渲染出“心为之动,足为之跃,血为之沸,气为之涨”的四海怨怒。然而,事过境迁,局中人章士钊说出的真相却是:“(其时)清廷知之,曾谴责《苏报》捏造上谕,《苏报》却坚称密谕是真,从江督署借抄得来。要之,当日凡可以挑拨满、汉感情,不择手段,无所不用其极。”(注:《章士钊全集》第5册,文汇出版社2000年版,第206页;《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2卷下,第685页。
案:杨国强先生对清末革命党为了反满,“凡可以挑拨满、汉感情,不择手段,无所不用其极”的理路与行为有极好的评说,此即杨先生所论(见杨国强:《论清末知识人的反满》,2004年第3期《史林》,第21页)。不过,注释略有误,所引《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应为第2卷下,而非第1卷下。)同理,官方也并不必然诸事“反动”,为确立其统治权威和公信度,常常要说真话,至少也是半真半假。但晚清开始形成的“新的崇拜”,“基本只给新派一边以发言权,而很少给予旧派以申诉的机会”;(注:罗志田:《见之于行事:中国近代史研究的可能走向》,2002年第1期《历史研究》。) 数十年“革命话语”持续不断的过滤,更使许多历史人物“变脸”,甚至面目全非。
所以,史学研究的基本功之一就是力求“立说之与古人处于同一境界”,有同情的理解,设身处地地考察当事人以及他所处的时代、社会、观念习俗,“辨析”所有与研究主题相关(包括彼此矛盾、对立)的“声音——行为”,并探究“声音——行为”以外、影响事件进程的各种内外因素。绝不能脱离前人所处的时空、文化、心理环境,一味苛求;更不能被“现象”迷惑,以表象作实际,或先悬一“的”、再按己所需,向此“的”中充填精心拣选后的材料,推演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