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则解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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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言

  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增设了总则第四条,即“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持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一规定指明了婚姻双方及家庭成员间的共同责任,充分体现了婚姻法的主旨。本条原则与其它两项原则有着特殊的关系。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它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的虐待和遗弃。”第二条是从积极方面规范婚姻家庭生活的。而第三条是从消极方面规范婚姻家庭生活的。一正一负,已几臻于完善,似乎没有必要再增设第四条了。其实大不然,可以说,第四条的增设一方面反映了我国社会经济文化较好的发展现状和水平,同时也是我国婚姻法的一大进步。很明显地,本项原则并不是并列于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及计划生育等原则的原则,而是从总体上反映了上述各项原则的基本要求。或者说,是对这些原则的一个富有弹性的解释与补充。以下主要就“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则作出解析。

  一、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则的含义

  总的来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则要求夫妻双方充分意识到彼此的合法夫妻身份和独立人格,不得从事伤害对方人格、尊严、利益的行为。从更具体的程度来说,它又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广义上指的是:夫妻应当互相信任和忠诚,不得欺骗、侮辱、歧视、遗弃配偶,不得为第三者利益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狭义上指的是:夫妻共同生活中,应当保持性生活的专一性,不得从事婚姻外性行为,包括重婚、同居、通奸、嫖娼、卖淫等。这是夫妻关系的本质要求,是婚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的集中体现。这一规定对夫妻关系来说,具有导向性和规范性的功能。当然,要求夫妻间互相忠实,绝不意味着用法律手段强行维持感情已破裂的婚姻关系。感情确已破裂的夫妻可以依法离婚。因一方的不忠行为(如重婚、与他人同居等)导致离婚的,受害方可以依照《婚姻法》有关规定获得法律上的救济。这些在第二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均有体现。

  二、互相忠实,相互尊重原则产生的背景及缘由

  在《婚姻法》的修改过程中,关于是否应当增设有关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有不同的意见。有的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是婚姻的应有之义,法律毋需另作规定。有的认为:互相忠实是婚姻道德的要求,要靠当事人自律;婚姻关系不能靠法律的强制来维持。也有的认为:在法律上指明夫妻应当互相忠实有其必要性,这对维持一夫一妻原则、保护婚姻家庭和受害方的权益均是有益的。很显然,前两种观点存在明显的缺陷,没有看到现实的需要性,没有真正理解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事实上,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则于婚姻法等同于诚实信用原则于民法。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最初主要作为契约法和债法的原则。它的产生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当时,欧洲的商品经济迅速发展,立法者面对各种纷繁复杂的商品交换关系,日益感到对其详加规定的困难。而诚实信用原则却可以弥补契约条款之不足,可以更好的规范当事人的行为,可以更好地解释契约法、债法,可以给法官更大自由裁量权去更好地处理这类案子。于是逐渐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地位。20世纪以后,市场经济更趋发达,面对更为复杂的社会关系更不得不借助于“诚实信用原则”这样的弹性很强的条款。1907年,《瑞士民法典》首次将其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被奉为现代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学者们称之为“帝王条款。”

  当然,诚实信用原则同样适用作为民法一部分的婚姻法。而具体到婚姻关系来说,就是夫妻间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原则。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际关系变得更为复杂,这种变化极大地冲击着婚姻家庭关系,使之越来越失去其昔日的稳定性,日趋于复杂。很明显地,在这个过程中,纯粹依靠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等原则很难完全规范包容婚姻家庭关系健康稳定所需。从这些原则的深度来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是对夫妻关系的最本质的、最有人情味的要求,是对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等原则的更为深入的阐释。可以说,这个原则是从最积极的角度来解释婚姻家庭关系要求的,是婚姻道德的法律化。由于本原则极大的弹性和最高的指导性,可以说,它不失为《婚姻法》的“帝王条款”。三、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则的本质

  互相忠实,互相尊重首先是一个道德准则,是婚姻道德的要求。同时,它又不仅仅是单纯的道德准则,而是法律化的道德准则。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目标在于从最深处协调婚姻双方的关系,包括人身的、财产的以及性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要求婚姻双方不但从形式上更要从本质上处理好彼此之间的关系,达到夫妻之间的真正完美的结合。这种结合,不但要求不能损害对方最基本的利益,也不能损害彼此之间的情感。因而这个道德化的原则是法律条文中最温柔的一笔,是《婚姻法》的主旨所在,是其最终所希望达到的目标。同时,既然已作为《婚姻法》基本原则的一条,那么它就不再是单纯的道德准则,已是一条法律化的道德准则。或者说,更是道德化的法律准则。因而,从这个层面说,它又超越了道德的相对微弱的约束力,具有了较强的指导意义和更强的约束力。然而,婚姻关系毕竟不同于其它社会关系,不同于商品的交换关系,对其干预过多势必给婚姻家庭生活带来种种负面的影响。家庭生活毕竟是人们的私生活,因此必须平衡隐私权和社会知情权之间的关系,要把握好公权力的介入程度和方式。


  因而,从这个意义上说,互相忠实原则更多的是指导性原则,并不像诚实信用原则一样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因此,它的可诉性必然地要受到限制。

  四、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则的功能

  首先,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则具有指导性规范性的功能。指导规范功能是一切原则的基本功能。而本原则对《婚姻法》即具有此种功能,同时也是婚姻双方生活中行为的向导。夫妻双方在性生活及其它生活上都应该以此为指导,不作出不忠实于对方,损害对方利益,伤害双方感情的行为。其次,具有解释与补充法律规定之不足的功能。如前所述,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原则是对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等原则的深入的解释与补充,而不是与其平等的原则规定。这种解释从更深层次反映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等原则的本旨。同时,当今社会关系日益错综复杂,婚姻家庭关系也愈加复杂,其它的原则条文很难完全包容婚姻家庭关系健康稳定的要求,而互相忠实原则因其灵活性,便是对整个婚姻法的有益补充,使婚姻法更臻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