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代婚姻琐谈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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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人类社会中最普遍的现象之一,它的发生基于最根本的人性,并符合人类繁衍后代的要求。婚姻具有多种社会职能,如满足社会成员的情感需要、组织家庭等等,在特殊条件下则可能畸变为实现政治目的、获得经济利益的手段。在人类进步和社会发展的历程中,婚姻的内涵经历了许多变化,可以说,婚姻是人类文明的计程表,也是有着巨大地域差异的各种文化的显示屏。以下,笔者主要谈谈周代的婚姻状况,并尽可能以之为媒介,多触及一些周代社会、文化方面的信息。
  周代的婚姻发展得十分成熟,这主要体现在婚礼的过程上。《仪礼·士昏礼》记载了当时婚礼的六个步骤:一、纳采。採择女也。二、问名。问女之姓氏,归以卜其吉凶。三、纳吉。卜于庙而吉,使使者往告。四、纳徵。使使者纳币以定婚。五、请期。告婚期。六、亲迎。往迎妇。[1]参看《左传》,笔者发现这个程式化的婚礼过程还是基本可信的。但事实上,已纳入礼制轨道的婚礼制度要更复杂些,周天子、诸侯、卿大夫和士的婚礼在一些关键环节上是有差异的,表现出中国文明早期即已产生的社会成员的等级层次。
  周天子一般娶诸侯公室的女子为王后,诸侯的嫡女、庶女、同父姐妹乃至大姑、小姑都可以作为王后人选。[2]天子娶后从择女求婚到定婚(很可能包括预定婚期),过程很简单。如《左传》襄公十二年记载:“灵王求后于齐……齐侯许婚。王使阴里结之。”(阴里是周大夫,结是口头约定。)但迎娶王后的礼仪是有特别规定的。周天子是地位最高的社会成员,即使在春秋时期,在名义上其身份也远比诸侯高贵,因此周天子不亲自参与迎娶诸侯公室女子的礼仪,而是委托同姓诸侯代为主持。但迎接王后的婚使应是周王室的大臣,身份必须是卿。周桓王娶纪国的季姜为后时,迎娶的礼仪是同鲁桓公主持的。王室的婚使祭公先前往鲁国,从鲁桓公那里接受了使命,才去纪国迎接季姜到京师洛邑。[3]周惠王娶陈妫为后,请虢公、晋献公、郑厉公代为主持迎娶,婚使是世为王室卿士的原庄公。《左传》庄公十八年记载为“虢公、晋侯、郑伯使原庄公逆王后于陈”。使人感到奇怪的是,周灵王娶后时,《左传》中没有再提到代为天子主婚的同姓诸侯,而且去迎接王后的婚使刘夏也并不是卿,《公羊传》称他是“天子之大夫”,《谷梁传》中称他为士,《左传》中称他作“官师”,并清清楚楚地写着“卿不行,非礼也”。[4]从中,我们可以体会出一些王室衰微,礼崩乐坏的春秋后期的气象。
  诸侯的妻子一般称为夫人,多为各国公室之女;也有的是周王室的女子,通常被称作王姬;少数是卿大夫家的女子,如郑庄公娶了宋国大夫雍氏的女儿——后来郑厉公的母亲雍姞。《左传》中提到的诸侯婚礼礼仪很多,如聘、纳币、逆女等。聘是表示通婚之意,也即是求婚,要派卿或大夫专使。如《左传》成公八年所载“宋华元来聘,聘共姬也。”又《左传》昭公四年载“椒举遂请婚”。(椒举,楚大夫。)纳币是指前往女方赠送礼物以定婚,一般诸侯不亲自出行,委派卿、大夫成礼即可。所以《左传》庄公二十二年所载鲁庄公如齐纳币一事,《公羊传》、《谷梁传》都评论说:“新纳币,非礼也。”诸侯婚礼中重要的礼仪是逆女,也就是把新妇迎接回国。诸侯不亲自出国境逆女,但一定要派卿前往成礼。所以《左传》隐公二年说:“纪裂繻来逆女,卿为君逆也。”又《左传》文公四年说:“逆妇姜于齐。卿不行,非礼也。”《春秋》经传中也有两起诸侯亲自逆女的例子。一是《春秋》庄公二十四年所载“夏,公如齐逆女。秋,公至自齐”。二是《左传》僖公二十四年所载“晋侯逆夫人嬴氏以归”。其中,晋文公重耳迎娶文嬴事出偶然,在此之前,他为躲避国内吕、郤之乱,已经悄悄地来到秦国。可见,周代诸侯亲迎新妇的事极为罕见,而诸侯不亲自逆女才合乎当时礼制。与娶妻一方逆女相应地,嫁女一方有送女、致女和聘等礼仪。送女,是遣嫁之礼,一般不出国境,如《诗·邶风·燕燕》记载卫君之妹远嫁也只是“远送于野”,即送到国都郊外罢了。致女则是把所嫁之女送至目的地。无论送女还是致女,诸侯都不亲自执行。《左传》桓公三年记叙送女之礼说:“凡公女,嫁于敌国,姊妹,则上卿送之,以礼于先君;公子,则下卿送之。于大国,虽公子,亦上卿送之。于天子,则诸卿皆行,公不自送。于小国,则上大夫送之。”若所嫁女非诸侯正夫人,则遵循“送从逆班”的原则,即送女者的位次依逆女者的位次而定。[5]送王姬之礼又与此不同,天子不与过问,由同姓诸侯主持。如《春秋》庄公元年所载“夏,单伯送王姬。秋,筑王姬之馆于外。王姬归于齐”即指鲁庄公代天子主持送女。是以单伯先送王姬至鲁,接着鲁国就于国都外为王姬修建馆舍,以备齐国来迎娶。至于嫁女之国所行的聘礼,如鲁桓公三年齐即嫁文姜,“冬,齐仲年来聘(鲁),致夫人也”,[6]是嫁女之后使大夫随加聘问,所谓“存谦敬,序殷勤”。[7]诸侯公子娶妻,礼仪稍异于诸侯,要亲自迎娶新妇。如《左传》隐公八年所载:“四月甲辰,郑公子忽如陈逆妇妫。辛亥,以妫氏归。甲寅,入郑。”即行此礼。诸侯公子立为太子者,娶妻不亲迎。《左传》昭公十九年记载楚太子建聘娶秦女,就由少师费无极前往迎接。


  卿、大夫婚礼礼仪也有聘、逆女等步骤。聘,见于《左传》文公七年“穆伯娶于莒,曰戴己,生文伯,其娣声己生惠叔。戴己卒,又聘于莒,莒人以声己辞,则为襄仲聘焉”。又《左传》成公二年载“巫臣使道(夏姬)焉,曰:‘归,吾聘女。’”《左传》昭公元年载“郑徐吾犯妹美,公孙楚聘之矣,公孙黑又强委禽焉。犯惧,告子产。子产曰:‘是国无政,非子之患也。唯所欲也。’犯请于二子,请使女择焉,皆许之”。杨伯峻注:“聘即近代之订婚,古亦谓之成昏……盖已纳币。”[8]并不恰当。如上诸例,若聘即是订婚,莒人又何以能拒绝穆伯呢?再者,徐吾犯之妹尚未择婿,又与谁定婚呢?这里聘还是视为求婚妥切。至于上面第三例中的委禽,也是伸通婚之意的礼仪。杨伯峻注:“古代婚礼,第一件事为纳采。纳采用雁,故亦言委禽。”[9]卿大夫娶妻一定要亲自前往女方迎接新妇。《左传》中不乏其例。如宣公五年载“秋九月,齐高固来逆女,故书曰逆叔姬,卿自逆也。”卿大夫婚礼中又有反马之礼,上文提到的高固,于迎娶叔姬的当年冬天,又同她一道回到鲁国,《左传》解释为行反马之礼。杨伯峻说:“至大夫以上娶妇者,则乘母家之车,驾母家之马。即婚三月以后,夫家留其车而返其马。郑玄注:‘留车,妻之道也。’者,盖谓妻不敢自必能长久居于夫家,恐一旦被出,将乘此车而归,杜注所谓‘谦不敢自安’之义也。郑又云‘反马,婿之义也”者,夫家至以后不致发生出妇之事也。”[10]已解释得很清楚了。
  士之娶妻,其婚礼应如《仪礼·士昏礼》所言有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亲迎等步骤。《诗·卫风·氓》中还有关于士婚礼的形象描述。诗中以女子口吻写道:“匪我衍期,子无良媒。将子无怒,秋以为期。”“尔卜尔筮,体无咎言。”“以尔车来,以我贿迁。”清楚地记叙了周代士阶层婚礼中媒聘、占卜、定婚期、亲迎等仪式。而且也明白地记载了士是以车来迎娶新妇。这与卿大夫以女方车、马迎娶新妇不同。
  对周代各层社会成员的婚礼过程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后,我们就会自然而然地体会到蕴含在婚礼制度中的社会成员的等级差别。例如在迎娶新妇这一环节上,各等级所应遵循的礼仪制度明显不同。天子、诸侯不亲迎,派卿为婚使逆女。天子又使同姓诸侯代为主持迎娶礼仪,更突出了地位的高贵。卿大夫、士都要亲自迎娶新妇,但在礼仪的细节上仍有差异。由此可见,中国上古时代礼制的职能在于肯定并维护社会成员等级分化和以它为中心建立的社会秩序。礼制不但固化了不同社会阶层间的等级差异,还详细规定了不同社会阶层的人们的行动准则。反映到婚姻上,就是以上提到的天子、诸侯、卿大夫和士婚礼礼仪的不同。此外,当时人们是自觉遵循、维护礼制对婚姻的指导和干预的。可以说,礼制精神已渗透到道德和价值观念的体系之中。如周代婚礼始于媒、聘,所以当时人们对此很重视,未经聘娶的妻子,地位很低贱。《左传》成公十一年记载,鲁大夫声伯的母亲未经聘娶,以至于同为人妻的穆姜耻于跟她作妯娌,待声伯出生,她就被遗弃,嫁给了齐国的管于奚。《诗·卫风·氓》中描述的女子虽钟情于抱布贸丝的男子,却因他还未托媒人来求婚,而不愿仓促草率地嫁给他。
  周代婚姻除具有严密完整的婚礼制度外,还有其他一些特点。
  同姓不婚是周代婚姻的首要约束条件。当时人普遍认为“男女同姓,其生不蕃”,[11]婚姻中极力避免同姓婚配,即所谓“男女辨姓,礼之大司也”,甚至要做到“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12]可尽管如此,以同姓为配偶的例子还是很多的,如晋献公以骊姬为夫人,晋平公有姬姓配偶四人,齐庆舍以女妻庐蒲癸(庆氏与庐蒲癸皆为姜姓)。[13]可见,“同姓不婚”的实际约束力还是有限的,是自觉遵守的原则。所以,同姓婚姻虽颇遭异议,事实上仍然存在,而且有对此一原则不以为然者,如庐蒲癸说:“宗不余辟,余独焉辟之?赋诗断章,余取所求焉,恶识宗?”[14]
  周代贵族婚姻形态普遍为一夫多妻制。以各国诸侯为例,《左传》中提到他们配偶的名称有夫人、元妃、次妃或二妃、下妃、诸子和嬖人等,其中只有夫人或元妃是正夫人。诸侯配偶很多,如齐桓公的妃妾见诸记载的就有夫人三位:王姬、徐嬴、蔡姬,又有内嬖如夫人者六位:长卫姬、少卫姬、郑姬、葛嬴、密姬和宋华子。[15]晋文公的妃妾也很多,曾为怀公妻又嫁于他的辰嬴只排在第九位。[16]
  周代贵族婚姻还普遍实行媵制,即陪嫁制度,这也是使贵族配偶数目增加的一个原因。媵制又分为两类:一是诸侯之间相互以女陪嫁。杨伯峻解释说,古代,诸侯娶于一国,二国以庶出之女陪嫁,曰媵。[17]《左传》成公八年说:“凡诸侯嫁女,同姓媵之,异姓则否。”更为详备。但当时礼制虽然如此,也有异姓诸侯媵女的记载,媵女之国的数目也不限于二国。象鲁成公八年鲁共姬出嫁,不但同姓的卫国、晋国来媵女,后来异姓的齐国也来媵女。《左传》襄公二十三年也记载“晋将嫁女于吴,齐侯使析归父媵之。”又是异姓媵女。据杨伯峻的解释,诸侯媵女的具体过程是,媵女一国派大夫护送庶女至嫁女一国国都,再与出嫁之女同至娶女一国。[18]但《左传》中成公八年至十年卫、晋、齐遣女陪嫁鲁伯姬的记载却反映了如下事实:只有卫人媵女在伯姬嫁往宋国之前,至成公九年二月,鲁伯姬已被迎婚到宋国,但夏季晋人才来媵女,而齐人媵女更在成公十年。可见,媵女之国一般把陪嫁的庶女送到嫁女之国,再由嫁女之国遣送,但不一定与出嫁的女子同行。二是周代贵族婚姻中,妇家以妹、姪陪嫁的现象普遍存在。试举数例。《左传》隐公三年载:“卫庄公娶于齐东宫得臣之妹,曰庄姜,美而无子。卫人所为赋《硕人》也。又娶于陈,曰厉妫,生孝伯,早死。其娣戴妫,生桓公,庄姜以为己子。”《左传》闵公二年载:“闵公,哀姜之娣叔姜之子也,故齐人立之。”《左传》文公七年载:“穆伯娶于莒,曰戴己,生文伯。其娣声己生惠叔。”《左传》襄公十九年载:“齐侯娶于鲁,曰颜懿姬,无子,其姪鬷声姬,生光以为太子。”《左传》哀公十一年载:“冬,卫大叔疾出奔宋。初,疾娶宋子朝,其娣嬖。”以上,戴妫、叔姜、声己、卫大叔妻之娣等都是以妹的身份陪嫁,鬷声姬则是以姪女的身份陪嫁的。


  周代婚姻的另一个特点,就是在当时的婚姻中存在着有关迷信、宗教观念的礼仪。这与周代所处的文明发展阶段和中国传统文化的渊源都是一致的。在周代人的思想中,尊祖敬天占有很大的比重。这种文化特色也反映到周代婚姻中。《仪礼·士昏礼》中所提到的婚礼步骤问名和纳吉,都包含占卜的仪式。问名是问女这姓氏,归以卜其吉凶;纳吉是卜于庙而吉,使使者往告。据《左传》,周代婚姻中嫁女一方常占卜婚姻的吉凶。如《左传》庄公二十二年载:“初,懿氏卜妻敬仲。其妻占之,曰:‘吉。……’”《左传》僖公十五年载:“初,晋献公筮嫁伯姬于秦,遇归妹之睽。史苏占之,曰:‘不吉。……’”但占卜的结果对婚姻的进程没有多少影响。《诗·卫风·氓》中也形象地提到周代男女结婚要事先占卜。诗中说:“尔卜尔筮,体无咎言”,卦无凶兆,男子就驾车去迎接新妇。敬宗尊祖的礼仪也是周代婚礼中习见的。贵族迎婚新妇前要在祖庙告祭,娶回新妇后,还得先祭祖庙,报告迎娶归来之事,然后合卺。如楚公子围娶郑公孙段氏女,即称:“围布几筵,告于庄、共之庙而来。”[19]也就是祭拜了祖父和父亲的宗庙。当时人对婚姻中祭祖告庙的礼仪非常重视,所以鲁隐公八年郑公子忽娶妻时先合卺才祭祖庙,当时人就批评说:“是不为夫妇,诬其祖矣,非礼也,何以能育?”[20]
  政治在周代贵族婚姻发生过程中往往起着重要作用,各种各样的政治目的常常是促成婚姻的原动力。相应的,周代婚姻满足社会成员情感需要方面的职能是不充分的,男女双方的情感经常不是婚姻的决定因素。贵族婚姻中这种趋向更为明显。诸侯间的通婚可以形成他们之间较为亲密的关系,当时的外交辞令中就常称关系友好的国家“如旧昏媾”。[21]而邻国之间,更需要建立稳定正常的关系,故经常通婚,以至形成世代通婚的情况,齐与鲁、秦与晋都是如此。鲁文公即位伊始,父丧不足三年,就急切从齐国娶女,想必是有结好邻国的考虑的。《左传》文公二年对此评论说:“凡君即位,好舅甥,修昏姻,娶元妃以奉粢盛,孝也。”婚姻还是诸侯结好大国的手段。《左传》昭公三年记载的齐国请以公室女再嫁晋国一事,是个典型的例子。昭公二年,齐国已嫁少姜于晋侯,而且送女时为表示恭敬,没有依据送从逆班的原则,派出上大夫陈无宇(晋国迎亲婚使是公族大夫韩须),可晋国仍嫌陈无宇位低非卿,不够恭敬,拘捕了他。即使如此,齐国为了与晋国建立友好关系,在少姜不幸早死后,派晏子去晋国再次请求联姻。其言辞虽有外交所需的修饰与夸张,仍可见谦卑。以齐侯口吻表示“寡人愿事君朝夕不倦,将奉质币以无失时,则国家多难,是以不获,不腆先君之適以备内官,焜燿寡人之望,则又无禄,早世陨命,寡人失望。君若不忘先君之好,惠顾齐国,辱收寡人,徼福于大公、丁公,照临敝邑,镇抚其社稷,则犹有先君之適及遗姑姊妹若而人。君若不弃敝邑,而辱使董择之,以嫔嫱,寡人之望也”。这种政治色彩浓厚的外交婚姻,是很少考虑出嫁新妇的命运的。《左传》文公十三年载:“杞桓公来朝,始朝公也。且请绝叔姬而无绝昏,公许之。”很明显,鲁杞的婚姻是藉以维持两国正常关系的,即使叔姬被出,二国也不愿中止这种有政治利益的婚姻,叔姬之类的女性实际上成了牺牲品。婚姻也可以作为有可能继位的公子用以寻求政治支持的工具。《左传》桓公十一年载:“郑昭公(时为公子)之败北戎也,齐之将妻之。昭公辞。祭仲曰:‘必取之。君多内宠,子无大援,将不立。三公子皆君也。’”在祭仲看来,公子忽要想继承诸侯之位,与齐国联姻是一次难得的机会。周代婚姻也用作政治上的赏赐。《左传》僖公二十四年记载郑国不服从周惠王的命令,拘留惠王使者,触怒了惠王,他借狄人的军队打击郑国,占领了它的栎邑,因此“王德狄人,将以其女为后”。《左传》襄公二十一年也记载邾国大夫以漆、闾丘二邑投奔鲁国,季武子就把襄公姑母嫁给他,并尽赏其随从,这是赤裸裸的赏赐性婚姻。周代婚姻的政治用途很多,一桩婚姻很可能随机地为某个政治企图而实现。如晋怀公作太子的时候在秦国为人质,秦穆公为把他滞留下来,就把怀嬴嫁给他.周代婚姻的另一个重要职能是延续后嗣。当时人们乞盼多子多孙,象《诗·周南·螽斯》说:“螽斯羽,诜诜兮。宜尔子孙,振振兮。”就是借螽斯多子来抒发自己的愿望。《左传》昭公二十八年记载:“叔向欲娶于申公巫臣氏,其母欲娶其党。叔向曰:‘吾母多而庶鲜,吾惩舅氏矣。’……”杨伯峻解释说:“其父多妾媵而庶子鲜少,故不愈娶舅氏家人,谓舅氏家女不生育也。”[22]由此可见周代贵族希望从婚姻中多得子嗣的愿望。《左传》也往往是论及贵族子嗣时,方提到贵族配偶。如“陈哀公元妃生悼太子偃师,二妃生公子留,下妃生公子胜。”类似的例子不胜枚举。贵族的配偶,尤其是诸侯的配偶往往因生下承继宗嗣的儿子而改变命运。典型的例子是宋平公之御妾弃,她的儿子佐立为太子后,她的位次也擢升为君夫人了。[23]鲁国的成风、敬嬴、定姒也都不是正夫人,但她们的儿子日后都成了国君,所以她们也都被称为夫人,死后丧葬也与正夫人规格无异。[24]


  周代婚姻虽然被许多非情感因素掺入,但从普遍意义上看婚姻本质上是满足人类生理、心理需求的一种社会行为。所以,我们也不能完全否认当时男女婚配不是出于质朴恋情的缘故。《诗》中有许多描写男女两情相悦的篇章,可见周代中下层社会成员的婚姻,其本质还多是纯粹的。那么,当时人们择偶的标准是什么呢?我们不难发现男子是喜欢美女的:徐吾犯妹美,才使得公孙楚、公孙黑争着求婚。申公巫臣娶夏姬、崔杼娶东郭姜、华父督娶孔父嘉妻也是因为她们美貌,为此,巫臣不惜弃国、崔杼不避同姓、华父督更是攻灭孔氏来夺其妻。[25]与男子择娶美妇的现象贯穿古今相比,周代女子择偶倾向就极富时代特征了。至少在西周、春秋时代,女子们喜欢尚武有男子汉气概的男性,因为那正是一个“赳赳武夫,公侯干城”的时代。我们可以仔细看看公孙楚、公孙黑争聘徐吾犯妹的例子,二人次序亮相,让美女选择。公孙黑“盛饰而入,布币而出”,公孙楚则“左右射,超乘而出”,结果美女看中了孔武有力的公孙楚。[26]《诗·邶风·简兮》描述一个女子观看舞师表演并对他产生了爱慕之情,也是由于那女子喜欢上男子的强健威武。万舞,可分为文、武两种,朱熹《诗集传》说:“万者,舞之总名。武用干戚,文用羽籥也。”足见万舞可以表现雄昂的气概。所以楚令尹子元欲亲近文王遗夫人息妫,就在她的宫侧表演万舞。但息妫说:“先君以是舞也,习戎备也。今令尹不寻诸仇讐,而于未亡人之侧,不亦异乎?”着实令他汗颜。
  最后要补充说明的是,周代还有许多特殊的婚姻形态。如烝、报、奔等。“上淫曰烝”,一般指与庶母和兄嫂婚配。如卫宣公烝夷姜、晋献公烝齐姜、昭伯烝宣姜都是与庶母发生的。晋惠公烝贾君则是与嫡长嫂发生的。“淫亲属之妻曰报,汉律淫季父之妻曰报”。[27]《左传》宣公三年载郑文公报郑子之妃曰陈妫,的确是与叔父之妻发生的。奔,杨伯峻解释:“娶女不依礼曰奔,犹近代之姘居。”[28]《左传》昭公十一年载:“泉丘人有女,梦其幄盖孟代之庙,遂奔僖子,其僚从之。”又《左传》昭公十九年载:“楚子之在蔡也,郹阳封人之女奔之,生大子建。”除烝、报、奔外,父娶子妇的现象的例子也有,如卫宣公娶大子急之妇宣姜,楚共王娶大子建之妻嬴氏。有些学者认为这些特殊的婚姻是原始婚姻的遗存形式,笔者感觉欠妥,只能说它们是中国文明早期的一种活跃的政治现象,与当时贵族骄奢淫逸的习气不无关系,也是在尊卑长幼壁垒森严的思想尚未完全封锁、窒息社会的情况下自然发生的。至于周代历史不绝于书的私通,由于不是正常的婚姻,这里就不赘言了。

  附记:本文是提交给冯尔康先生的一篇习作,题目虽为《周代婚姻琐谈》,基本史料却只限于《春秋》经传、《仪礼·士昏礼》和《诗》。现在看来,改题为《春秋婚姻形态》更为恰当。现仍其旧题,一是想保持其原貌,二是《左传》等史料中蕴含的春秋婚姻形态、内容的信息比较丰富,据以研究周代婚姻问题,才能谈得全面透彻些。考察西周、战国时期的婚姻,则只有金文、《史记》、《战国策》等材料可资利用,且不易说清。春秋虽已进入东周,但婚姻作为一种文化制度,当有很强的延续性,《春秋》经传中描述的婚姻形态基本能反映西周时代的状况。本文提到的春秋时人违背“同姓不婚”、尊祖告庙等传统礼制的现象及时人的批评,一方面反映出这些传统礼制存在于西周时期,甚至扎根于更古远的过去,有很强的文化惰性;另一方面反映出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结构的变更,原来具有很强约束性的礼制亦渐渐松驰。至于西周金文材料中,最能据以考察婚姻形态的那一部分,主要是女性的名字。它们多出现在媵器铭文中。周代女性的名字因为带有娘家的姓,很容易显示出联姻的两个家族的最基本的情况,即它们各属于哪一国、哪一姓等等。此外,一些金文材料记载了女性与其夫共同祭祀夫家祖先的情况,反映了当时婚姻的主要职能是生育后代、延续家族的兴盛。关于西周金文材料中所见的婚姻问题,笔者欲搜集材料、另文说明。对些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先参看前人的有关论著。[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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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219页。
[2]《左传》襄公十二年。
[3]《左传》桓公八年。
[4]《左传》襄公十五年。
[5]《左传》昭公二年。
[6]《左传》桓公三年。
[7]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99页。
[8]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1211页。
[9]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1211页。
[10]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688页。
[11]《左传》僖公二十三年。
[12]《左传》昭公元年。
[13]见《左传》庄公二十二年、昭公元年、襄公二十八年。
[14]《左传》襄公二十八年。
[15]《左传》僖公十七年。
[16]《左传》文公六年。
[17]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210页。


[18]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210页。
[19]《左传》昭公元年。
[20]《左传》隐公八年。
[21]《左传》隐公十一年。
[22]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1492页。
[23]《左传》襄公二十六年。
[24]《左传》庄公二十一年。
[25]《左传》成公二年、襄公二十五年、桓公元年、桓公二年。
[26]《左传》昭公元年。
[27]《诗·邶风·雄雉》孔疏引服虔之语,转引自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674页。
[28]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1401页。
[29]盛冬铃:《西周铜器铭文中的人名及其对断代的意义》,《文史》17辑,中华书局,1983年。朱凤瀚:《论商周女性祭祀》,《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一卷,天津古籍出版社,1999年。曹定云:《周代金文中女子称谓类型研究》,《考古》1999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