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地买卖的一般过程
土地买卖的一般过程是卖主确定欲出售的田块后,通过中间人寻找买主(有时也可能自己直接寻找买主),讨价还价,成交后订立契约,然后到政府主管部门登记交税。所以,这里简要介绍土地买卖的中人和佣金、各种地契及税契与过割。
1、 土地买卖的中人和佣金
在近代华北的土地买卖中,中间人是必不可少的。中间人大别之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交易双方或其中一方的熟人、亲友或邻居等,作中人只是由于和交易者的这种特殊关系。第二种是里长、甲长、村长、保长之类,有些地方习惯由这些人作中。第三种是专业的中间人,称经纪人,又称牙人、牙纪。在清代,凡在政府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经纪人称官牙纪,未经政府批准者为私牙纪,民国时期官牙纪改称监证人,其具体职责与清代官牙有所不同。
中间人在交易中所起的作用并不都一样,有时交易双方彼此相熟,直接协商交易,确定价格,一切谈好后,在立契时请一两位中间人在契约上签字,此时,中人的作用只是证明这一笔交易。有时交易双方互不相识,由双方共同认识之人从中牵线搭桥,中人的作用主要是介绍双方相识。但在大部分情形下,不管交易双方是否相识,都要通过中间人说合,讨价还价时由中间人传话,中间人参与交易过程,并在价格磋商中起很大作用。此外还有一种情形是中间人受卖方或买方委托,成为全权代理人。例如有人欲卖田,立一纸委托书给中间人,标明欲卖土地的大概情形及欲得价格,此后寻找买主,讨价还价,如有多个买主时确定交易对象等等,一系列交易过程中的事务全由中间人处理决定,直至正式成交时卖主才出面立契。
中间人的作用与中间人的类型之间有一些相关之处,但并不固定。大约凡由村保甲长作中人以及民国时期的监证人,较少直接参与交易过程,主要是起证明人的作用,但交易双方也不一定是直接协商,多半还有其他人说合。亲朋乡邻作中人可以只起证明人作用,也可以程度不等地参与交易过程,但很少全权代理,因为这种做法中间人责任很重,全权代理的中间人通常不是至亲就是专门的牙纪。至于官私牙纪在交易中各种角色都可能承担,不过一般来说,交易双方自行协商的情形下很少请牙纪作中人,他们或依当地习惯请村保甲长作中,或遵从政府法规在监证人处登记,大部分场合是请亲邻作中,尤其是当交易发生在同族或邻里之间时,如兄弟或堂兄弟之间交易请叔伯作中证,与左邻交易请右舍作中证。
土地买卖成交后要付中间人佣金。付给中人的佣金按照田价的百分比定,清前期佣金较低,约为田价的2-3%,到清末,华北地区佣金习惯上为地价的5%或6%,民国时期,政府规定的佣金为6%。各类中人中,官牙纪、监证人等都按政府规定收地价之6%作佣金,私牙纪依当地习惯或收5%,或收6%。亲邻作中人者,按照与交易双方的亲近程度、在交易中所起作用以及当地习惯,所收佣金高者同样为地价的6%,低者可以分文不取,或由买方招待一餐饭而已。佣金由交易双方共同支付,支付比例有两种,一种是双方均摊,一种叫“成三破二”,“成”指置产之家,“破”指弃产之家,“成三破二”即买主支付佣金的3/5,卖主支付2/5,在近代华北,这种支付比例比双方均摊更为普遍。至于由村长保甲长做中人的,有两种情形,一种,这类村庄公职人员是地方头面人物,村社领袖,起着村社保护人作用,不但免费做中人,而且尽力为本村成员争取利益。另一种,担任村公职的人员将佣金视作任职的一种收益或报酬,依当地习惯收取佣金。
2、 土地所有权证书
土地所有权通过各种证书证明,地权转移时土地所有权证书也要进行相关的转移,或通过种种手续建立新的证书。
土地所有权的证书可以分为三大类,一类是由政府颁发的土地执照,一类是各种私人文书,还有一类是地权转移过程中形成的官私契约文书。
政府颁发土地执照,主要发生在国家授田、官有土地出售、普查清丈土地、国有荒地放垦、农民开垦无主荒地向政府报垦升科和土地改革等情况下。如清初圈占直隶民田分配给旗人,颁发的土地执照称“龙票”。全国解放前后的土地改革,则为所有农民颁发了土地证。
除了民国时期的土地陈报和全国解放前后的土地改革,比较普遍的为私有田地发了执照外,此前在清代,官方执照只在处理公有土地和荒地开垦时颁发。此类执照很难长时间保留下来作为所有权的证明。这是由于土地所有权不可能完全按照原始地权证明上记载的 内容 进行转移。例如一个家庭有几十亩地,由政府颁发了一张执照,当几兄弟分家时,每人分得十几亩地,地照通常由长兄保存,兄弟们的儿子长大后再分家,或兄弟们出售土地时,都只能处理自己分得的那一份,此时,地权的原始证书不可能随土地一起转移,土地的新主人,无论是继承遗产的子孙,还是买得土地的买主,都拿不到原始证书,而地权发生这类转移后,原始的官方执照也就失去了作用。即使没有发生分家事宜,农家零星出售土地时,这张政府执照也不可能随地权一起转移。只有当一张执照上登载的所有土地原封不动的代代相传,或一次全部出售给一个买主时,这张执照才能随土地一同转移,从而长期保持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