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教育公平是教育基本普及之后面临代写论文的一个重要问题。应当在分析教育均衡发展与教育公平各自的本质内涵及其相互关系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只有均衡发展义务教育,实施个性化教育,才能真正实现教育公平。
关键词:公平;均衡;差异;个性化教育
一、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与教育公平的本质内涵及相互关系
1.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是指在一定行政区域内,如一个县、地区、省的范围内,学校与学校之间,在办学条件方面、教师资源方面,实现相对均衡,保证所有学生受教育权利与机会的平等和公平。均衡发展的内涵主要包括办学条件、教师资源、教育质量的均衡,其外延主要包括区域之间、城乡之间、群体之间的均衡。
均衡发展不是教育发展的目标,它是促进基础教育发展,实现“向所有人提供保证质量的教育”的途径。不能把均衡和优质对立起来,即既不能单纯追求不公平的优质,也不能追求低水平的均衡。均衡发展与优质发展是统一的。均衡发展的本质在于缩小教育差距,通过普遍提高办学条件和师资水平,为实现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学生,让他们都享有同等机会和同样优质教育的目标创造条件。
2.教育公平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价值在教育领域的延伸和体现,包括教育权利平等和教育机会均等这样两个基本方面。
就层次而言,教育公平可区分为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这样三种不同类型的公平,各自表现为教育权利、教育机会、受教育者成就机会的均等(即:每个人都有实现他自己的潜力和享有创造他自己未来的权利。从教育权利平等、教育机会均等到受教育者成就机会的均等,这个演变的序列代表着“教育公平”的不同尺度,标志着“教育公平”的不同程度。教育权利、教育机会平等是实现受教育者成就机会均等的条件,而受教育者成就机会均等则是教育权利、教育机会平等的最终目标。
就性质而论,教育公平可分为均等性的公平和非均等性的公平。均等性的公平,即平等地对待相同者,是一种水平性的、横向的、平均性的公平;非均等性的公平,即不均等地对待不同者,是一种垂直性的、纵向的、不均等的公平。教育权利平等属于均等性的公平;教育机会均等是均等性公平和非均等性公平的有机结合;受教育者成就机会的均等主要是非均等性的公平,即以承认个体差异、发展的不平衡性为前提,为每个学生提供不同的教育,使其天赋、个性得以充分发展。这样的公平,是教育发展的目标。
3.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与教育公平
(1)均衡发展与教育公平都是相对而具体的
长期以来,因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而产生的教育的地区差别,因城市和农村巨大的发展差异而造成的教育的城乡差别,和因贫富差距与家庭、社会、文化背景的不同而形成的教育的群体差异已是我国社会的一种现实存在。所以,教育发展的不均衡是绝对的,均衡发展是相对均衡,是指要努力缩小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学校之间的发展差距,不能片面追求平均主义。我们不能人为地去限制高水平区域和学校的再发展,既要鼓励强者再接再厉,又要帮助弱者尽快地迎头赶上,通过教育的梯度发展,逐步地消除教育差距。
教育公平也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具有相对性。由于各地区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差异,其教育公平就具有不同的含义。比如,在义务教育还未普及的地区,通过普及教育,扩大受教育机会,使人人都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在已经普及义务教育的地区,通过推进素质教育,建立以人为本的、高质量的基础教育,使人人平等地享受高质量的义务教育,追求教育质量公平。
(2)均衡发展是手段,教育公平是目标
为了保证国家主办的义务教育能够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学生,为他们提供同等机会和同样优质的教育,实现教育公平,世界各国均不遗余力地推行缩小教育差距、均衡发展教育的策略。以教育公平为目标,以均衡发展为手段,将“教育公平”和“均衡发展”融为一体,形成一个互相推动的过程。如果没有均衡发展作基础,那么在办学条件、教师资源落后的地区,就很难保证每个学生平等地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与机会,实现受教育者成就机会均等更是不可能。如果不是以教育公平作为最终目标,忽视每个人都有实现他自己的潜力和享有创造他自己未来的权利,那样的均衡只能是低水平的均衡,必将阻碍教育的发展。均衡发展实质上是手段,教育公平才是真正的目标。换言之,即使每个学生都享有同样的教育权利与机会,那也只是形式上的公平,真正的教育公平是以学生的个体差异、发展的不平衡性为本,为不同的学生提供不同的教育,使其天赋、个性得以充分发展。
二、实现教育公平的举措
1.确立统一的学生水平考核制度,为实现教育公平提供依据
第一,统一考核学生水平,使教育行政部门提高工作效率,努力实现教育质量的均衡发展。测试结果反映不同学校的办学状况,主管部门可以据此发现学校的优势和不足的方面。对于优势,总结经验,加以推广。对于不足,有针对性地进行指导,帮助提高。而且,测试结果还是教育行政部门合理调配师资的依据。这样,可以整体提高本辖区的教育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实现教育质量的均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