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战时军事刑法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02-04
/ 1
 战时军事刑法的刑罚种类与国家刑法规定的刑罚种类不完全一致。战时军事刑法,由于受任务和条件以及特定环境等因素限制,有三种适用刑罚的特殊性。因为在战争或其他特定条件下,部队保卫部门是缺少执行管制刑条件的。二是附加刑中没收财产刑的不适用。战争或其他特定条件下,军人的犯罪具有特定的条件诱因,这种诱因是在特定的环境中形成的,一般不具有营利目的,因此,战时军事刑罚若适用没收财产的刑种,是与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三是附加刑中剥夺军衔刑的专用性。根据《军衔条例》,犯罪军人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附加处以剥夺军衔。

  战时军事刑法的刑罚主体对象范围具有宽泛性。一是把主体对象扩大到预备役人员。从世界范围来看,将战时刑法的适用对象范围扩大是普遍的作法。我国军事法把战时军事刑法的适用对象扩大到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是应该的。预备役人员应当包括预备役军官和士兵。二是把主体对象扩大到其他参与军事活动的人员。其他人员是指在编职工以及在战时情况下,被紧急征集执行后勤、救护、供给等任务的人。由于他们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介入了国防和军事活动,他们的失职行为可能给军事行动带来严重危害,因而把他们纳入战时军事刑法的调整范围是十分必要的。三是单位也可以是战时军事刑法的调整对象。战时,由于单位可能实施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把单位犯罪纳入战时军事刑法的主体对象是符合战时实际的。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条规定的战时延误军事订货罪就是战时单位犯罪的法条,并且规定处以“双罚制”,即对单位处以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刑罚。

  处罚从严是战时军事刑法的突出特点。它是指对战时危害国防和军事利益的犯罪行为从严、从重处罚。我国刑法对此规定有三种情况:一是“战时”是犯罪的构成要件。如刑法第三百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第三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战时故意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情罪等等,都规定平时不构成犯罪,只有在“战时”这种特殊的时空条件下,才构成犯罪,即使是非军事人员也要按战时军事刑法定罪处罚。二是“情节严重”或“后果严重”不是战时犯罪构成的法定情节。如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逃离部队罪;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指挥和值班、值勤人员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罪等都把“情节严重”或“后果严重”作为平时犯罪构成的法定情节,而战时则不要求具备“情节严重”或“后果严重”就可构成犯罪。三是法条明文规定了战时从重处罚规定。如刑法第四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泄露军事秘密罪,平时犯罪具有“情节严重”的法定情节应予以处罚时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具有“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情节时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战时犯罪的法定刑则为“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战时缓刑制度是军事刑法特点集中反映的法律制度。战时缓刑制度是指在战时,对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