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公孙龙;白马非马;名;实
中国逻辑思想孕育、产生于春秋战国时期。那时,我国的社会政治制度正逐渐由奴隶制转向封建制,社会局势动荡不安,诸侯列国纷纷为自己的政治制度辩解,与此相适应,在思想界呈现出了诸子群起、百家争鸣的繁荣景象。也就是在各家各派相互争辩的过程中,触及到许多充满逻辑因素的名称、概念、命题,学者们对其进行不懈的研究、探讨,从中提取出了初具规模的逻辑思想体系。这是中国古代逻辑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阶段。其中公孙龙提出的“白马非马”又是这一阶段中的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命题。
公孙龙,复姓公孙,名龙,字子复,战国末期赵国人。在现存的《公孙龙子》一书中,收有后人摘录其言行的《迹符》篇,文章开首处讲道:“公孙龙,六国时辩士也,疾名实之散乱,因资材之所长,为‘守白’之论,假物取譬,以‘守白’辩,谓白马为非马也。”这里,对公孙龙提出其辩题的动机略有陈述,即:因厌恶名实散乱而倡“白马非马”论。由此可见,公孙龙是为解除名实散乱之弊才提出“白马非马”的。可众所周知,“白马非马”是一个与常识截然相悖的命题,人们在此不禁会产生这样的疑惑,既为审实正名,又怎么会提出这样一个与现实相矛盾的命题呢?此命题的提出不仅在当时引起轩然大波,而且,在其后的几千年里,人们对之争论不休,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从表面上来看,“白马非马”的提出与公孙龙审实正名的初衷恰相违背,而且事实上,后人在解释这一命题时,也多将“白马非马”当作一个诡辩论的实例来对待。其实不然。从历史的角度看,我们会发现,到公孙龙所处之时,早有前人发出“礼崩乐坏”之兴叹,更兼其时已历经春秋战国百家争鸣的高峰,正是百废待兴的时候,而公孙龙所要做以及所能做的就是:正视、总结并反思名实散乱的客观现实,在此基础上尝试着进行审实正名的理论探索。“白马非马”论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提出来的,也正因此,“白马非马”论不能被简单地看作为一个诡辩论的命题。在公孙龙那里,“白马非马”论已被上升到理论的高度,同时,这一命题的提出在中国古代逻辑史上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它所引发的问题以及公孙龙对其作出的解答(理论体系的尝试性的建构)为其后逻辑理论系统的形成开辟了道路。
一、“白马非马”通释
“白马非马”包含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就内容而言,所揭示的是名与实的关系问题;第二层就范围而言,揭示出名与名之间的差异问题。
首先,从名称是对现实事物的指称来看,“马”是用以命形的,“白”是用以命色的,命色的不等同于命形的。“马”指称的是现实中具有马的形态特征的事物;而白马,就公孙龙在此处的侧重点来说,指称具有白色属性的事物(如白色的马),色与形在现实中对应之物不同,则其相应的名称的内容也不同,所以白马不等同于马。这是名称、概念与名称、概念所指陈的事物之间的关系问题。
再者,从名称、概念所涉及的范围来说,马,包括了黄马、黑马、白马等各种各样的马,是一般性的概念;而白马则指白颜色的马,是关于具体事物的概念,二者不能互相取代。名称、概念与名称、概念所指陈的内容息息相关,可当这种指陈关系确定下来后,它们之间便又存在一个概念范围的涵括性的问题,这可具体化为特殊概念与一般概念之间的关系,也即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之间的关系问题。单就概念本身所涉及的范围具有确定性而言,马是马,白马是白马,前者不是后者,后者不是前者,当然,白马不是马了。
按照上面的解释,“白马非马”并不会引起疑义。不论是就名与实的关系,还是就名与名的关系,“白马”与“马”都各有所指(就名指称实而言),亦各有所用(就名与名各有其指称范围而言),二者不容混淆,就此而言,不能将白马与马作简单的等同处理,因而,“白马非马”一命题在这此意义上是成立的。可这一命题所引起的疑义也是存在的。
从一般的常识来看,白马怎能不是马呢?但是,这里所讨论的问题是在纯粹逻辑学的意义上讲的,因而与现实事物相比,该问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应区别对待,此一也。而人们在谈论这一逻辑命题时所产生的“疑义”,究其根由则是由于人们将概念与现实、概念(一般概念)与概念(特殊概念)——也即名与实、名与名——相混淆而造成的,此二也。公孙龙用“白马非马”这一本就容易引起疑义的命题,也正是要人们注意并正视这一点,由此明晰名与实、名与名之间各自的关系。
二、《白马论》中的诘难
公孙龙在《白马论》中对“白马非马”作了精辟的论述。文中借客人之口对公孙龙所发出的诘难,集中地体现了人们对于“白马非马”论所产生的疑义,同时,这些疑义也正是公孙龙所面对和需要解答的问题。通过对这些疑义的陈述与辩白,公孙龙总结并归纳的一系列有关名、实的逻辑规则也藉此而得以澄清;进一步地,我们将会看到,“白马非马”论是公孙龙逻辑学说的一次应用。在此,有必要先对《白马论》中的诘难加以分析。
客中所发诘难主要以以下三段话为代表:
诘难一,“曰:有白马不可谓无马也。不可谓无马者,非马也?有白马为有马,白之,非马何也?”
客人问道:(在现实中)有白色的马不可以说没有马。而不可以说没有马,难道不等于说(有白马为)有马吗?说有白马为有马,可是又说白色的马不是马,这是为什么呢?
诘难二,“曰:以马之有色为非马,天下非有无色之马也,天下无马,可乎?”
客人再问:因为有色的马(被认为)不是马,可是,天底下没有无色的马,(天下没有无色的马,因而说)天下没有马,可以吗?
诘难三,“曰:以‘有白马为有马’,谓有白马为有黄马,可乎?”
(笔者的理解是)客人又问:因为可以谓有白马为有马,(而前已讲过,求马,黄、黑马皆可致,故而,有黄马、黑马皆为有马,所以,)有白马为有黄马,可以吗?
对于诘难一,我们说,客人完全立足于现实而无视概念,如果切就现实中的事物而言,我们不难领悟到有白马不可以说无马的含义,可是,公孙龙所欲为之辩白的是概念、名称。概念、名称不等同于现实之物,因为即使不同的概念、名称可以指称同一事物,如:对着一匹白马,我们可以说:它是马、它是白马。但是概念于现实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就概念而言,概念所对应的范围不相同,不能就此而说,马是白马,白马是马;这两者根本不能等而论之。其实这里不仅仅涉及到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的问题,而且更重要的是,指出了现实之物与概念、名称之间的差别,这为其后对以概念说明现实世界的合法性加以论证的逻辑学的创立提供了契机,即:将概念世界与现实世界划分开来;而这之后人们必然面临的问题便是,为概念描述现实界争取合法性,这也是“正名”的任务。
诘难二是诘难进一步深化的结果。在此客人通过诘难一非但没有将现实与概念区分开来,反而更彻底地将二者混淆了。现实中根本没有无色的马,既然(根据诘难一)可能说有色的马不是马,那理所当然地也可以说天下没有马了。这是因漠视概念与概念所反映的现实之物问的差别所导致的。诚然,概念是反映现实事物的,但不能就此将概念等同于现实之物,从而,当人们就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来推说“白马非马”时,并不意味着说现实中的白马不是马。概念与概念所反映的现实之物之间是有差别的,无视这种差别所引致的混乱正是人们需要正名、需要为名与实之间的关系加以界定、规范的原因。
诘难三显然与前二者不同,区别在于,前二者都徘徊于现实与概念之间,而第三个诘难却是在概念范围中的纯粹诡辩。客人的推论是这样的:因为可以说有白马为有马,而有黄马(或黑马)也可以说有马,所以,有白马为有黄马(或黑马)。显然,这是不正确的推论,而之所以会出来这样的错误,是由于忽视了概念内涵、外延的区别,将“等同”作了简单的理解。公孙龙对此提出异议,以马与黄、黑、白马诸概念之间的差异为根据反驳对方,指出“马者,无去取于色,故黄、黑马皆所以应;白马者,有去取于色,黄、黑马皆所以色去,故白马独可以应耳。”这是对一般的概念和特殊的概念详加区分得出的结论,说明概念与概念之间有待于人们去鉴别和区分,只有这样,才不至于将白马、黑马、黄马与马这些概念不加区别,简单地等同起来。
由上述可以看出,“白马非马”论所引出的疑义恰恰向人们提出了区分名与实、名与名,并阐明、论证名指称实的合理性的任务。其中着重指出,在面对纯粹的概念时,应将之与在现实中所对应的实物区别开来,相对独立地对待;同时,对于概念本身也应予以区分,依据指涉范围的不同,概念可分为一般概念与特殊概念,二者不应被简单地等而视之。
至此,公孙龙从逻辑学的角度将现实界与思维界加以划分,即名称、概念与名称、概念所指称的事物,并进而阐述了名称、概念的使用规范。不仅如此,公孙龙还须对名、实的划分及对应关系的合理性作以论证,而这也是名称、概念的划分及使用规则的依据。
三、公孙龙的解答
公孙龙的逻辑思想集中地体现在他的《指物论》与《名实论》当中。这两篇文章对名与实、名与名之间的关系问题作了简明扼要的论述,其中不仅将名称、概念与名称、概念所反映的对象加以彻底的划分,而且还对反映现实之物的名称、概念予以界定、规范,指出名称、概念在反映实物时应遵循的逻辑原则,除此之外,他还说明并论述了概念中的一般概念与具体概念的区别,其中充分体现了逻辑思想中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的关系问题。
“大地与其所产焉,物也”(《名实论》),构成世界的是物,是实体存在,这是公孙龙思想体系的理论基石,同时,在他看来,世界上本来没有名称、概念,名称、概念只是在人们认识反映客观实在的时候才出现的,可是反过来,万事万物倘若不被概念所反映,那么,人们就不能称谓事物,不能相互交流,可见用概念、名称来反映事物是必要的。
物无不是用概念来反映的,而概念也必须反映事物,事物与概念存在对应的关系,但不是简单等同的关系。“物莫非指,而指非指”(《指物论》),世上万物没有不是由概念来反映、指称的,但反映物的概念并不等同于概念所反映指称的物。比如,白马和马,它们都指称现实事物,但是概念“白马”与“马”毕竟不等同于现实中白色的马和具有马的特征的马,概念就是概念,而实物就是实物,将二者划分开来说明二者各有相对独立的一面。既然如此,为实物寻找合适的名称、概念和使名称、概念与其所指恰相对应,即在二者之间建立可靠的联系,便需要有一定的原则、规范。
公孙龙在他的《名实论》中,讲道:“物以物其所物而不过焉,实也。实以实其所实而不旷焉,位也。出其所位非位,位其所位焉,正也。”某物与反映某物的概念,在内容与范围上相等、相符,不超出也不缺少,这样便能做到不过、不旷而位其所位,这也就是“正”。再具体地说,一个名称、概念必须恰切地反映一个事物或一类事物,所以,有“彼彼止于彼,而此此止于此”(《名实论》)之说,也就是说,彼名仅限指称彼之实,此名仅限指称此之实;倘若一个名称既可指此,又可指彼,所谓“彼此而彼且此,此彼而此且彼”(《名实论》),就无法正确地反映事物,从而人们在借名称、概念认识事物时便会出现混乱。只有在明确概念和实物之间的关系之后,遵循名称指称实物的这一基本的规则,人们才能正确地使用名称、概念来反映事物。
此外,事物有个别事物和作为一类的事物的区别,从而概念也有特殊概念和一般概念的区别。对此,公孙龙在《指物论》的后半部分里有所论述:“非有非指者。物莫非指,指非非指也”,不存在不用概念反映的物,即言,物无不是用概念来反映的,概念并非不是概念,指称具体之物的概念才不等同于一般的概念。文中区分了物指(具体事物的概念)与指(一般的概念),强调反映具体事物的概念与反映类的概念所涉及的范围是不同的,如同概念与实物不同一样,概念与概念也是不相等同的,白马与马,各自所指称与之对应的对象,其内涵与外延不相同,所以才有白马不是马的结论,这并不是什么诡辩,它恰恰是说明名与实不相等同的实例。
公孙龙的逻辑思想是自成体系的。本文所涉及到的主要是他在名、实的关系问题上的论述。“白马非马”论无非是要告诉人们,在名与实之间、名与名之间存在着差异,人们要反映事物,认识事物以及相互交流,必须借助于名;但同时,人们也必须对名称、概念与名称、概念所反映的现实之物以及名称、概念之间加以区分、界定和规范。公孙龙由《白马论》中客人的诘难开始,具体陈述了出现在名、实之间的显然而尖锐的问题,并进而将这一问题上加以探讨,提出尝试性的解答,将该问题上升到理论层面。他的这一具有开创意义的行为,“不但是名家思想的科学总结,而且对于后期墨家及当时的其他思想家也是个极大的刺激”,为其后人所借鉴、发展,在中国古代逻辑发展史上起到了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