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白居易《甲乙判》语言的价值及其法文化精神(1)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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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白居易的《百道判》是唐代骈判的代表之作,其语言艺术是中国古代判词语言的一个阶段性标志。无论是引经据典、四六对称,还是一定的语用格式,都是依据法意和伦理纲常的需要。同时,《百道判》所体现的礼法精神,也具有一定的现代价值。
  关键词:唐代;《百道判》;骈判;语言;礼法文化
  
  唐代判词处于我国古代判词的发展时期,由于制作判词总是同科举考试有关,因此,“制判者力求文词简练、表达准确、说理充分,因而又形成了骈体判词。骈判在中国古代判词的语言风格方面,影响至深。唐代骈判的重要成就之一,即是形成了语言庄重、凝练,表达准确、铿锵有力等中国古代判词的重要风格”。保存下来的唐代判词,篇目不少,有张鷟的《龙筋凤髓判》、白居易的《百道判》等专集,在《全唐文》、《文苑英华》中也收集有大量判词;敦煌吐鲁番出土的《文明判集残卷》和《麟德安西判集残卷》也是重要的唐代判词。在唐代判词中,白居易的《百道判》(又称《甲乙判》)不仅数量可观,计有一百零一道;而且,在裁判结果适用法律的具体准确上,也是独树一帜;同时,判词语言运用技巧与风格,也是其中的佼佼者,在中国古代判词语言史上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可以这样说:白居易的骈判语言艺术是中国古代判词语言的一个阶段性标志,是讨论判词语言绕不过去一座大山。
   骈判即骈体判词,它在中国古代判词语言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有着深远的影响。骈体文是我国汉代以后出现的特殊文体。骈体文初兴于魏晋时期,盛行于六朝时代,当时并没有一个正式和固定的名称,魏晋六朝时,称作“今文”或“今体”;唐代一般称其为“时文”,与“古文”相对;晚唐以后,又被称作“四六”或“四六文”;直到清代才称作“骈体文”。梁代刘勰的《文心雕龙》中有《丽辞》一篇,专门论述文章中的骈偶问题。但因他主要是从修辞的角度论述的,所以,“俪辞”并非文体的名称。清朝李兆洛在他的《骈体文钞序》中说:“自秦迄隋,其体递变,而文无异名;自唐以来,如有‘古文’之目,而目六朝之文为‘骈俪’,而其为学者,亦自以为与‘古文’殊途。‘两匹马并驾叫作骈,夫妻成双叫作俪’,‘骈俪’的名称,正是概括了这种文体的主要特点——语句结构的平行、对偶而来的”。骈体文出现并非偶然,主要是由于汉语固有的单音节词语较多,易于配对成双而产生的对偶修辞手法;加之,汉民族历来注重两两相对、平行对称的“耦”思维方式和追求语言优美、含蓄的审美情趣等,都是骈体文产生的良好土壤。
   骈文发展到了唐朝,虽然受到摈斥,尤其是韩愈、柳宗元倡导的“古文运动”,更是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推倒了骈体文的声势和地位。但是,骈体文作为一种文体,它没有也不可能销声匿迹,唐宋以后,以至明清之世,骈体文一直有人在写作,特别是在应酬文体、公牍文体等领域,依然流行不辍。
  从目前我们掌握的史料看,骈体判词出现在唐代,决非偶然。自汉代以来,社会上评价文人的才能高下,其主要标准便是其写作辞赋的水平,清代学者刘天惠在《文笔考》中说:“汉尚辞赋,所称能文,必工于赋颂者也”。这种风气,到了唐朝没有丝毫的减弱。而唐代的科举取士制度,又对这种风气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从唐代开始,科举取士,除进士、明经外,又增设了明法、明字、明算、俊士、秀才诸科,其中明法科是专门考查对国家现行法律掌握运用情况的考试科目。《新唐书·选举志》规定:“凡明法,试律七条,令三条,全通为甲第,通八为乙第”。唐代无论是礼部选官,还是吏部考课和制举考试,都要考核判词的制作。吏部考试,有宏辞、拔萃两科,宏辞试文,拔萃试判。杜佑《通典·选举》云:“选人有格限未至而能试文三篇,谓之宏词;试判三条,谓之拔萃,亦曰超,词美者得不拘限而授职”。只要判词文笔优美,就可以不拘格限而授官。这种促使文人们在判词的语言运用上下大功夫的做法,就必然水涨船高,造成了拔萃取人的标准很严苛,录取人数又极少的现象。王勋成先生对唐朝各式考试中,制判所占的分量作比较后说:“唯有书判拔萃科是三条,其难度、水平当然超过以上各类试判了”。唐代举子,如不应宏辞、拔萃之试,还可以通过吏部的“身、言、书、判”考选,取得六品以下官位。可以说,在唐代入仕之途上,制判,是无论如何也逾越不过去的一道坎。所以,对唐朝的知识分子而言,不通于判词制作,就不容易过关登第;不精于判词的制作,更难以在仕途上有大作为,正如洪迈所说:“故唐人无不工楷法,以判为贵,故无不习熟。而判语必骈俪,今所传《龙筋凤髓判》及《白乐天集甲乙判》是也。自朝廷至县邑,莫不皆然,非读书善文不可也”。这就在客观、整体上,推动了骈体判词的制作,将判词的制作水平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白居易作为中唐诗坛杰出的现实主义诗人,其文学成就主要表现在诗歌方面。他发起并倡导的新乐府运动,为中唐诗歌打开了新的局面,建立了新的风格,即“诗到元和体变新”(白居易《余思未尽加为六韵重答微之》)。其诗富有情味,声调优美,语言通俗易懂、雅俗共赏,对后世产生了很大的影响。除此之外,白居易还为后世留有不少的类别齐全的、各有特色的应用文,正如他的好友元稹所评价:“大凡人之文,各有所长。乐天之长,可以为多矣。夫以讽喻之诗长于激,闲适之诗长于遣,感伤之诗长于切,五字律诗、百言而上长于赡,五字七字、百言而下长于情,赋赞箴戒之类长于当,碑记、叙事、制诏长于实,启奏、表状长于直,书檄、词策、剖判长于尽”。《甲乙判》载于《白氏长庆集》第六十六卷、六十七卷。判词中当事人的姓名都用甲、乙、丙、丁、戊、己、庚、辛代替,故名为《甲乙判》。又因为判词共有一百道,又称为《百道判》。《百道判》实际上收录了一百零一道判词,其中所多一判,系白居易将他贞元十八年‘书判拔萃’考试的答卷收入的缘故,该判便是《百道判》中第八十九道《得太学博士教胄子毁方瓦合司业以非训导之本不许》。

   古代判词从不同的角度划分,可以有不同的类别。若从功能运用角度划分,判词又可分为科判和案判;若从制判主体角度划分,判词可分为拟判和实判 ;若从语体角度划分,可分为骈判和散判。“科判”是指应试举人为了应对科考的练笔之作,“案判”是指司法行政官决狱断案的判词;“拟判”是指以假定的拟判事实为依据制作的判词,它不具备真正的司法功能,“实判”是指司法机关针对具体案件作出的判决文书;骈判即骈体文的判词,“散判”则是以散文语体为主的判词。白氏判词属于骈判、拟判和科判。笔者主要从骈判角度来探析它在判词语言中的历史地位及其所体现的法文化精神的现代意义。
   白居易在贞元十八年参加了书判拔萃科考试,十九年成功登第。充分显示了他在制判方面的才能。元稹曾这样说:“贞元末,进士尚驰竞,不尚文,就中六籍尤摈落。礼部侍郎高郢始用经艺为进退,乐天一举擢上第。明年,拔萃甲科。由是《性习相近远》、《求玄珠》、《斩白蛇》等赋及百道判,新进士竞相传于京师矣”。就连白居易本人也对这种现象感到惊讶,他说:“日者,又闻亲友间说,礼、吏部举选人,多以公仆私试赋判,传为准的。”一个应试举子的习作,竟然在当时就成为“范文”,白居易判词所具有的艺术魅力,可见一斑。
  
   一、引经据典博雅畅晓切合法意
  
   用典是骈体文语言表达上的一个显著特点。《文心雕龙·事类》说:“事类者,盖文章之外,据事以类义,援古以证今者也”。虽然,历来的骈体文都以数典为工,以博雅见长,用典的目的并不在于援古证今,而在于追求文章语言风格的典雅委婉。但是,作为历代被人称赞的白氏骈判,白居易在判词中用典引事,却是为了多方说明事理,证明自己判断的合情合理与合法,并不单纯是为了文风的雅致。因此,他的判词用事使典,自然而不雕凿,恰切而不堆砌,晓明而不晦涩。正如明代人蒋一葵在《尧山堂偶隽》卷三所说:“白乐天甲乙判凡数十条,按经引史,比喻甚明,此洪景庐所谓其非青钱学士所能及也”,使他的判词语言呈现出既雍容博雅,又通晓明畅、切合法意的风格特点。例如,卷六十六第一道判词,通过典故的引用,劝诫甲及其子应该答应为其前妻、生母庇荫其罪。多方引文用典,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之以法,千方百计地告诫他们要做出明智地选择。 制判事实:“得甲去妻后,妻犯罪,请用子荫赎罪,甲怒不许”。
   判词:
   “二姓好合,义有时绝;三年生育,恩不可遗。凤虽阻于和鸣,鸟岂忘于返哺?旋观怨偶,遽抵明刑。王吉去妻,断弦未续;孔氏出母,疏纲将加。诚鞠育之可思,何患难之不救?况不安尔室,尽孝犹慰母心;薄送我畿,赎罪宁辞子荫?纵下山之有怒,曷陟屺之无情?想芣苢之歌,且闻乐有其子;念葛藟之义,岂不忍庇于根?难抑其辞,请敦不匮”。
   这道约有107字的判词引文用典故,至少有以下几个:
   “凤虽阻于和鸣”,涉及两个出处:其一,《诗经·大雅·卷阿》有“凤凰鸣矣,于彼高岗”之句;其二,《左传·庄公二十二年》有“凤凰于飞,和鸣锵锵”一句,都是比喻夫妻和谐的意思。判词在用此典故时,巧妙地用了一个“虽”字和“阻”字,意在说明甲与妻子现在虽然没有夫妻关系,但是甲子与其母的母子关系却天经地义地存续着。
   “鸟岂忘于返哺”一句,《初学记》中有“鸟者犹有反哺,况人而无孝心者乎?”之说;唐人骆宾王的《灵泉颂》有“俯就微班之列,将由返哺之情”之句,判词融二者之语义,是为了告诫当事人:甲子要有作为人的孝心,必须善待其母。
   “王吉去妻,断弦未续”,王吉汉朝人官至谏议大夫,《汉书·王吉传》云:“东家有树,王杨妇去;东家枣完,去妇复还”。“去妇(妻)”即弃妇。这里以王吉“去妇复还”,隐含甲妻还有可能返还其家之意。
   “孔氏出母,疏纲将加”,“出母”意为被父休弃的生母。出自《礼记·丧服小记》“为父后者,为出母无服”,作为继承者,嫡长子对已被父亲休弃的母亲,不服丧;但是“疏纲将加”,即法律对其母将会宽宥,希望甲子明白这个道理,荫蔽母亲。
   “鞠育之可思”,出自《诗经·小雅·蓼莪》。主要抒写孩子对父母的怀念,以及自己不能终养父母的痛心之情。其中有:“父兮生我,,母兮鞠我。拊我畜我,长我育我”诗句。作者在这里劝诫甲子:母亲的养育之恩不能忘。
   “薄送我畿”一句,出自《诗经·邶风·谷风》,这是一首弃妇哀怨自己不幸、控诉丈夫无情的诗歌。其中有“不远伊迩,薄送我畿”句,意思是说路很近,可你只送到门内,太无情义了。喻指甲不同意其前妻提出“子荫”其罪要求的行为,是“无恩之甚”。
   “曷陟屺之无情”,出自《诗经·魏风·陟岵》。这是一首抒写役人登高临远思念亲人的诗。第二章有“陟彼屺兮,瞻望母兮”之句,作者借诗人怀念母亲的深情实感,告诉甲子,即使你的父亲为此而生气,作为人子,你不能忘却母亲的养育之恩,而对母亲的要求无动于衷、无所作为。
   “芣苢之歌”,“芣苢”是车前子的别名。《诗经·周南·芣苢》是歌咏采摘车前子的一首诗,每章都以“采采芣苢”开始,判词用来说明不要寡恩薄待有罪之母。

   “葛藟之义”出自《诗经·周南·樛木》。该诗有“南有樛木,葛藟累之”,《左传·文公七年》记载:“公族,王室之枝叶也,若去之,则本根无所庇荫矣。葛藟犹能庇其本根,故君子以为比”,判词借这个意思,劝诫甲父子要明白:荫庇其母就是庇荫其根,情之所至,理所当然。
   《唐律疏议》卷二《名例》二,有“其妇人犯夫及义绝者,得以子荫(虽出亦同)”的规定;《疏议》云:“妇人犯夫及与夫家一绝,并夫在被出,并得以子荫者,为母子无绝道故也”。从法律上看,甲被出之妻有以“子荫”庇其罪的权利。因为“庇荫其亲”是法律的明文规定。判词正是抓住了这个要害问题,多方引文用典,反复诉说“母兮鞠我”大义,儿子自当回报;母亲的“子荫”之请,儿子应义不容辞,甲不应也没资格予以反对与阻拦。理正据足,说服性极强。“难抑其辞,情敦不匮”的裁决语,正是白居易支持母亲之请、敦促儿子尽孝的鲜明态度体现。这道判词写得合情合理合法,语言干净利落,正如蒋一葵所言:“‘不安尔室,尽孝犹慰母心,薄送我畿,赎罪宁辞子荫。纵下山之有怒,曷陟屺之无情。’若此之类,皆不背人情,合于法意,真老吏判案,若金粉淋漓,又其余事耳”。
   又如:卷六十六最后一道判词。其制判事实为:“得乙在田,妻饷不至,路逢父告饥,以饷馈之,乙怒,遂出妻,妻不伏”。判词共有114个字,却有十处引文用典。其中,出自:
   《论语·为政》有两处,其中:“馔宜进于先生”引自“有酒食,先生馔,曾是以为孝乎?”,“犬马犹能有养”出自“至于犬马,皆能有养”句;
   《诗经》有四处:其一,“盍嘉陟岵之仁”,出自《魏风·陟岵》“陟彼岵兮,瞻望父兮”;其二,“翻肆送畿之怒”合用《邶风·谷风》“黾勉同心,不宜有怒”和“不远伊迩,薄送我畿”两句意思;其三,“不爽可征,无效士二其行”,出自《卫风·氓》“女也不爽,士贰其行”句;其四,“凤凰欲阻于飞”,出自《大雅·卷阿》“凤凰于飞,翙翙其羽”句;
   《左传》有两处,其一,“夫也望深馌彼,方期相敬如宾”一句,出自《僖公三十三年》:“臼季使过冀,见冀缺耨,其妻馌之,敬,相待如宾”;其二,“凤凰欲阻于飞”,出自《庄公二十二年》:“凤凰于飞,和鸣锵锵”。
   《汉书》一处“旋闻受哺于子”,一句,化用了《贾谊传》中“抱哺其子”句;《后汉书》一处:“义虽乖于齐体”,出自《梁鸿传》:“为人赁舂,每归,妻为具食,不敢于鸿前仰视,举案齐眉”。
   再如,卷六十七道判词,其制判事实为:“得丁丧亲,卖宅以奉葬,或责其无庙,云:贫,无以为礼”的判词,有110字,有六处引文用典。其中“顾家徒之屡空”,出自《史记·司马相如列传》里有“文君夜亡奔相如,相如乃与驰归。家徒四壁立”句以及《论语·先进》中的“回也其庶乎,屡空”句;“将鬻五亩”引自《孟子·梁惠王上》中的“五亩之田,树之以桑”句;“念颜氏之贫,岂宜厚葬”出自《论语·雍也》:“颜渊死,门人欲厚葬之,子曰:‘不可’句;“览子游之问,固合称家”,引自《论语·子张》中的“子游曰:‘丧致乎哀而止’”句;“礼所贵于从宜,孝不在于益侈”,化用《论语·八佾》中的“礼,与其奢也,宁俭。丧,与其易也,宁戚”句而来。
   以上两道判词所述,虽然没有具体的法条律例所本,但是,制判者的用意、判词的内容、典故的选择使用,都符合唐朝法律的宏旨意向:“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因此我们说,白居易的判词虽系虚拟之作,却处处紧扣法令律条,句句合乎礼法旨意。
   作者引文用典虽然不少,但由于他用典精巧贴切,合于事理法意,则更显得文意曲折、细致,风格典雅畅明。正如洪迈所言:“不背人情,合于法意,援经引史,比喻甚明”。
  
   二、句式相对骈中有散注重实用
  
   骈体文一般是用四字句和六字句,两两相对,直到文末。《文心雕龙·章句》云:“四字密而不促,六字格而非缓;或变之以三五,盖应机之权节也”。柳宗元在《乞巧文》中也有“骈四俪六,锦心绣口”之说。刘柳之言都是对骈体文这一特点的说明。白居易《百道判》的句式,基本遵循着骈体文的格式要求:平行对偶,四六成句。我们说他“基本”上,就是因为《百道判》虽有意多用四六句式,但依然有不少判词因受限于内容的制约,间杂着散体式句子,可以说它骈中带有散句,使判词语言风格雍容典雅又不失疏宕之气。由此也可以看出,《百道判》很注重判词的法律实用性,并不片面追求“对仗和藻饰”的形式美。试举两列,以资说明:
   卷六十六第四十二道判词,是一道语句结构很工整的骈判。
   制判事实为:“得丁母乙妻俱为命妇。每朝参,丁母云:母尊妇卑,请在妇上;乙妻云:夫官高,不合在下。未知孰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