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 者】喻发胜/王丹妮
【作者简介】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系,湖北武汉430070;武汉晚报,湖北武汉430010
【摘 要 题】传媒观察
【 正 文】
一、社会预警:大众传媒的一项战略任务
各种现实或潜在的不稳定因素,当其“累积效应”的总量等于或大于社会有序组织可能承受的临界值时,在外部条件的刺激下,即会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世界发展进程的规律表明,在国家和地区人均GDP处于500-3000美元的发展阶段,往往是人口、资源、环境、公共卫生、效率、公平等社会矛盾的制约最为严重的时期,亦即“非稳定状态”频发阶段。法轮功邪教、1998年特大洪水和SARS疫情等,均是近年来对我国社会发展、稳定造成相当危害的典型危机事件。回顾、审视这些危机产生、发展的过程及应对措施,有经验亦有教训。很多危机,如果在其萌芽状态即迅速预警、高度重视、果断处置,其负效应会小得多。建立社会预警和应急机制,对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在关键时刻发挥关键作用”显得尤为重要。新形势下,以报道事实、引导舆论为己任的大众传媒,不仅要当好党和人民的“喉舌”,同时要强化、提升“耳目”功能,将社会预警视为应尽的职责和一项战略任务,在整个社会预警机制中发挥重要而特殊的作用。此职责非但不能因传媒的产业化而削弱,反而应加强。从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讲,我国传媒业享受着国家给予的高程度的垄断保护,在享受权利时也应承担相应的社会义务。
二、大众传媒独特的优势与新的内涵
社会预警功能呆滞、失灵,“不知情或迟知情”、“知情不报或缓报”是重要原因。如果前者是失误或过失,后者往往受制于狭隘的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甚至个人利益,是渎职或犯罪。新闻工作者活跃于社会各个阶层,触角广泛,渠道畅通,对社情民意了解深入、反应迅速,对预警信息的处理,较少受部门、行业利益的“牵绊”。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作用,对建立科学、高效的社会预警系统、有效制衡上述负面行为甚为重要。大众传媒发挥社会预警职能,并不只是向公众传播政府有关机构授权发布的预警信息,而是通过自身的信息触角,发现处于“未然态”的各种危机因素,有效甄别,科学判断,及时向有关部门或公众预警的行为。以社会预警为直接目的的信息采集、处理工作,与以“争夺受众注意力”为目的的信息采集、处理工作,虽有诸多相似之处,但存在本质区别。社会预警也不等同于舆论监督。前者强调未雨绸缪、事前防范,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后者的功效在于抨击不良现象、引导正确舆论、警示公众。社会预警给大众传媒的工作和职责赋予了新的内涵。
三、传媒机构预警功能弱化的内在原因
时代的发展对社会预警提出了更高要求,但当前传媒机构的预警功能却存在弱化趋势。主要原因有:
1、市场压力。
日益激烈的竞争使绝大多数传媒机构面临着市场的压力,集中人、财、物力用于以“争夺受众注意力”为目的的日常报道,自然成为传媒的首选。因而以社会预警为直接目的的信息采集工作,目前在绝大多数传媒机构中,无论是思想意识、组织结构、人员配置,还是对信息的处理水平,都与现实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
2、怕捅“漏子”。
由于各种不稳定因素处在萌芽状态,其特性与危害性不十分明显,往往给人们的判断带来一定困难;同时相关部门出于种种考虑在此阶段也常常不甚配合。以上状况使得媒体对预警性信息往往产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宁可不报,不可错报”;等上级有了明确指示再集中“火力”报道。这对报道而言是稳妥了,对处置危机而言则贻误了战机。
3、渠道不畅。
在情况不甚明朗、不宜公开报道的阶段,“内参”稿件是向有关部门提供预警信息的重要渠道。在现行传媒管理体制下,中央新闻单位的“内参”稿可以直送中央有关决策部门。但除新华社外,其他中央新闻单位驻各地人员均十分有限;对当地情况更为熟悉、拥有数量众多从业人员的地方媒体,其掌握的预警信息却没有专门化、制度化的渠道直送有关决策部门。而一些危机事件往往能以较快速度向全国甚至全球蔓延。如果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瞒报、缓报、不报,往往导致贻误战机,局面被动。
四、强化大众传媒预警功能的制度保证
1、组建专门机构与专职队伍。
对全国各级传媒机构报送的社会预警信息,国家应建立专门机构及时接收、处理,使之成为国家社会预警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时,为鼓励传媒机构投入人力、物力进行预警性信息的采集,国家应设立专项资金予以支持。传媒自身,应组建相对独立的社会预警采编队伍,既独立采集、处理各种预警信息,又组织、协调全体采编人员共同发挥作用。从长远看,应通过立法行为,使社会预警成为传媒机构的一项法定义务。
附图
2、越级上报制度。
应充分发挥地方各级传媒机构的作用,使其发现、掌握的预警信息能及时、畅通地报至国家有关部门。现行体制下,地方传媒机构的“内参”稿件报送范围受到级别限制,是导致社会预警系统呆滞、低效的一个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