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 者】陈兆@①
【作者简介】陈兆@① 中国人民大学档案学院 (北京市,邮编:100872)
【内容提要】建议将现行的人事档案“终身”制(即一人一生必须有一份人事档案),改革为一人一生可以有一份人事档案,也可以一人一生有多份人事档案,也可以一人一生没有人事档案。
【摘 要 题】专门专业档案
【关 键 词】人事档案/改革
【 正 文】
我国几十年来形成的人事档案(包括干部档案、学生档案、职工档案等,下同)随人走的制度,即一人一生(不论上学还是工作,不论在什么地方做什么工作)必须有一份人事档案,是终身的。这种人事档案管理制度的优点很多,特别是它集中反映了一个人一生的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工资待遇、身体健康状况等,有利于各个组织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但是,它是为了适应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干部队伍中实行军事共产主义(革命战争时期)、高度集中统一管理的干部人事体制、社会主义公有制和计划经济的需要而产生、形成的。随着改革开放,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的废除,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多种经济成分的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人事档案管理的这种“终身”制已越来越不适应这种新情况、新形势了。有关这方面的问题,近年来在各种新闻媒体上常有报道。它一方面妨害了合理的人才流动;另一方面许多人事档案滞留在人事部门没人要,不能发挥作用。1996年出台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和国家人事部联合发布),就是力图解决人事档案管理“终身”制在新形势下出现的各种问题。现在看来,这些问题仍未很好得到解决。近年中央电视台第一套节目中的“东方时空”节目还专门谈到人事档案管理问题,其中提到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存的大量人事档案滞留在那里没人要。据说,全国“至少有60万人的‘弃档族’(《兰台世界》2003年第6期徐亚芳、尤新:《人事档案管理亟需改革》)。”还有,随着人员流动频繁,人事档案也随人多次流动,再加上流动时不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随意交人取走或带走,其可靠性、真实性大打折扣,修改、涂改、伪造人事档案的违纪、违法事件屡有发生,形成档案内容不实,擅自造档现象严重的局面。民间有一顺口溜,说干部档案:‘工龄越来越长,年龄越来越小,文凭越来越高,资格越来越老’。”据说“组织部门已经下发通知对干部学历、学位进行清查”。(徐亚芳、尤新:《人事档案管理亟需改革》)因此,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也应与时俱进,也要有点新思路,对这种“终身”制进行必要的改革,以适应我国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人事档案是各种组织(包括党、政、军、群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下同)在管理其所属人员时形成的专门文件——人事文件以各个个人为单位集中保存的一种特殊的专门档案。它可以不归入该组织档案整体——全宗之中,也就是说它可以与该组织的其他档案分离。但是,建立人事档案是组织、人事部门的行政行为,按人事档案的性质来说也是一种公务档案,并不是个人档案、私人档案。过去常有人将人事档案看成是“我的档案”、“自己的档案”,这是一种误解。公民有建立自己的档案的权利和自由,但是公民个人或家庭的档案与我们这里说的组织为其成员建立的人事档案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因此,人事档案所有权应归建立人事档案的组织,不应归个人。在过去社会主义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以及集中统一管理干部人事体制的条件下,人事档案随人员流动(到哪里都是国有机构,都是公家人,都是国家干部)而流动,是合理的,也是行得通的。但是,现在一个国家干部流动到私营企业、民营企业,甚至自己当了老板,那么,将该干部的人事档案流动到私营企业、民营企业或外资企业,就行不通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改革的深入,一位国家公务员流动到大学里当教授,一位教授流动到企业(包括私营企业、民营企业、合资企业、外资企业)里当老总,一位企业老总流动到国家机关当主任、局长,甚至多次来回流动,都是可能的。现在这种现象已经出现,将来还可能是一种普遍现象。在这种情况下,改革人事档案终身随人流动的制度就势在必行了。
人事档案是由各个组织在其自身人事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必然归各个组织保存。考虑到在其某个人员离开本组织之后,此人的人事档案对本组织作用不大,而对新接收其工作的组织来说有重要参考价值,其人事档案在一定范围内随之流动,也是合理的、可行的。这个范围应由中央和地方的组织、人事部门和档案行政部门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和国家档案局于1991年颁布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四章管理范围中已有规定,只是由于根据人事档案管理“终身”制的要求,规定的流动范围较宽。如第十五条规定“干部辞织、退职、自动离职被辞退(解聘)后,未就业的,其档案仍由原管理单位保管。另就业的,其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不具备条件的,转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管。”只有“不具备条件的”才不随人流动,否则都应随人流动。如果我们改革一下人事档案管理的“终身”制,就可以将流动范围作出更多的限制,如只在党、政、军机关之间流动,只向上级机关流动,军队与地方分别流动,国家公务员与其他国家干部分别流动等等。实际上,我在这里说“改革人事档案‘终身’制”,仅仅是“改革”,而不是彻底“废除”。因为对于相当多的人来说,如果一辈子当国家公务员,其人事档案仍然是终身的。只是不要将这种“终身”制应用于全部人事档案,应用于每一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