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商业竞争和进入壁垒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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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的进入壁垒是新企业进入流通产业所面临的一系列障碍。要从深层次上解释我国商业竞争的格局,需要对我国的商业壁垒作必要的分析,在此基础上探讨控制我国商业进入壁垒的基本途径。

      一、我国商业竞争中存在的问题

经济体制改革以前,我国实行的是单一所有制形式和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对传统商业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其中包括调整商业所有制结构,打破国有商业一统天下的局面,大力发展集体和个体商业,并允许工业自销,引进外资等。特别是近年来,受相对稳定且较高的商业利润的诱导,出现了“百业经商”的热潮,商业企业和从业人员数量剧增。到1994年底,全国已有商业经营机构1368.8万个,商业职工3808.9万人,分别比1978年的122.1万个和608万人增长10.2倍和5.26倍。目前在我国商业领域已形成了国有、集体、个体、联营、股份、外资等多种经济成份相互竞争的格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无疑大大增强商业企业的竞争活力,提高了社会流通能力。但在我国的商业竞争中由此也产生了不少急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商业组织规模普遍较小,难以实现规模经济。在我国商业体制改革过程中,原来用行政手段联结商业企业经营活动的纽带被割断,许多国营商业被化整为零,改革以来新建的商业组织又是以独立性很强的中小规模企业为主,经营组织规模普遍较小,更缺乏具有国际水平的大型商业企业。根据有关资料,1993年美国50家最大的零售企业的销售额为4910亿美元,占全美零售总额2.3万亿美元的21.34%,而我国1995年最大的50家零售企业的销售额仅为499亿元人民币,仅占全国社会零售总额的2.45%。从单个企业看,1993年美国的西尔斯·罗巴克零售公司的销售额为508亿美元,折合人民币约为4216.40亿元;而1995年我国最大的零售企业上海“一百”的年销售额也仅23.49亿元,相当于西尔斯公司的1/181,差距甚大。由于我国商业企业的组织规模小,分散经营,就难以实现规模经济。

2.商业经营业态过于单一,经营定位趋同化。近几年来,许多老商场纷纷投资装修扩建,扩大营业场所,同时各地又兴建了相当数量的大型商场,致使大型百货商店的数量迅速增加。目前,上海市年销售额超亿元的大商场已有100多家,而北京市仅在近5年内已新建31个大型百货商店,正在建设中的有52个,近期即将开工建设的还有75个。不难预见,过不了几年,北京将成为世界上大型百货商店最多的城市。在我国其它城市也存在大型百货商店热,而超级市场、折扣商店、专业商店等经营业态没有得到较快发展。同时,大型百货商店豪华的营业场所和设施、昂贵的地租和大量的投资贷款,又迫使其经营中高档产品,经营内容趋同化十分明显,缺乏建立在市场细分基础上的经营特色。

3.经营网点缺乏整体布局,低水平过度竞争日趋激烈。在空间分布上,近几年来新建的大中型商业企业大多集中在城市中心商业区,过于密集,而居民住宅区的商业网点建设相对不足。又由于这些商业企业的经营业态和经营内容雷同,缺乏经营特色,因此,为争夺有限的顾客,不可避免地发生低水平过度竞争,表现为许多商业企业缺乏创新意识和创新策略,在营销手段上相互模仿,各种削价大战、重奖大战此起彼伏,一些企业为了压倒竞争对手,强行让利,经营利润接近于零,有的甚至亏本销售,其结果使国家和企业利益严重受损。

4.商业企业的销售额大幅度滑坡,经济效益持续下降。作为上述商业结构和竞争行为的一种必然结果,近几年来,许多商业企业销售额大幅度滑坡,经济效益持续下降。1995年,北京市10家大型商场中有8家商品销售额下降,杭州市13家大型商场的销售额首次出现负增长。据内贸部统计,1995年全国商业企业仅实现利润2.39亿元,同比减少83.9%。

      二、我国商业的进入壁垒分析

为什么大量的新企业能在短期内进入商业领域,导致低水平过度竞争和无序竞争行为,进而产生消极的市场效果?要从深层次上分析我国商业竞争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并探索解决这些问题的途径,就需要分析我国商业的进入壁垒。商业的进入壁垒是新企业进入流通产业所面临的一系列障碍,根据现代产业组织理论,进入壁垒的一般构成因素是:规模经济壁垒、产品差异壁垒、相对费用壁垒和行政法规壁垒。本文将通过商业与其它产业的比较来分析这些进入壁垒。

规模经济是指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而使单位产品成本降低、收益增加的一种经济特性。对于那些规模经济较显著的产业(如重化工业、机器制造业等),企业必须达到最小经济规模才能保持较低成本,具有竞争能力。因此,新企业往往难以筹到能实现最低限度的生产和销售之所需要的巨额创始资本,从而抑制新企业进入这些产业。而商业企业的规模弹性较大,新企业容易筹到进入流通产业所需的创始资本。商业企业的营业面积差异很大,既有数万平方米的大型商场,也有几平方米的小店;既有装饰豪华的商场,也有设施十分简陋的商场。不同规模和类型的商业企业只要店址选择合理,经营定位正确,营销策略适当,就能满足特定目标消费者的需要,使企业得到生存和发展。可见,商业企业不象许多工业企业那样存在规模经济问题,这就使新企业进入流通产业的规模经济壁垒较低。


产品差异表现在质量、性能、外形等许多方面,它使同一产业内不同企业的产品减少了可替代性。新企业要进入那些产品差异较大的工业,不仅要花费巨额的研究、开发资本,如需要研制新产品或购买产品专利权生产产品,需要配置专用生产设备进行批量生产等,而且要花费大量的促销费用以建立产品形象,这些都给新企业进入产业形成产品差异壁垒。而商业企业经营的产品来自生产企业,在交通运输比较发达、产品供求基本平衡、不少产品甚至供过于求的状况下,商业企业一般都能采购到不同质量、档次、性能和款式的产品。这就使商业企业间的产品差异较小,新企业进入流通产业所面临的产品差异壁垒较低。

产业内原有企业经过长期努力,在许多方面拥有一定优势,这就使新企业进入产业时要比原有企业承受更大的费用负担,从而形成相对费用壁垒。如许多工业企业需要有特殊的原材料、专门技术人员和熟练工人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原有企业一般都有比较稳定的货源供应渠道,而新企业进入产业时需要寻找供货渠道,签订供货合同,监督合同执行,这就会发生较多的交易费用;原有企业一般拥有一批具有相当水平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熟练工人,新企业必须以较高的报酬才能吸引企业所需要的各类人才,同时要花费大量的培训费用。新企业比原有企业多承受的这些相对费用,形成一种进入壁垒。在那些技术性较强的工业中,相对费用壁垒能在很大程度上抑制新企业进入。对商业来说,在目前供求基本平衡,甚至供大于求的状况下,新企业不难组织到货源,甚至会有不少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主动上门联系,与原有企业相比,新企业在寻找供应者、签约、履约等方面所发生的相对交易费用并不大。而且由于商业企业的经营技术比较简单,新企业容易招收商业经营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对他们进行短期培训即可胜任各项工作。这些都意味着新企业进入流通产业的相对费用壁垒并不高。

国家通过行政手段或以法规的形式限制企业进入特定产业,从而形成行政法规壁垒。例如,对于电力、石油化工、钢铁等规模经济较显著的装置型企业,国家要规定新企业进入这些产业的最低经济规模标准和严格的审批程序,以限制规模不经济企业进入产业,从而防止资源的浪费。对诸如汽车、机械等大型组装加工型产业,国家要制定企业产品结构标准,限制生产品种等,以促进生产专业化。而新建的商业企业总是区域性的,新企业进入流通产业,只须地方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由于商业是一个劳动密集型产业,投资少、见效快,各级地方政府为了解决劳动就业,通常支持新建商业企业。同时,商业的发达程度又是一个城市繁荣的象征,这也促进地方政府大力发展商业,往往忽视对商业企业规模和数量的宏观控制,这些都使新企业进入流通产业容易越过行政法规壁垒。

      三、控制我国商业进入壁垒的重点和基本途径

为便于进一步讨论,本文把规模经济壁垒、产品差异壁垒和相对费用壁垒称为经济性壁垒,而把行政法规壁垒称为非经济性壁垒。虽然,这两大类进入壁垒都会对新企业进入流通产业形成障碍,但二者具有不同的性质,主要表现在:对进入流通产业的新企业而言,经济性壁垒具有自发性,它是新企业在对进入流通产业后预期收益的理性分析基础上,主动作出是否进入流通产业的抉择;非经济壁垒则具有外在强制性,新企业能否进入流通产业要受行政法规的硬性制约。由于我国新企业进入流通产业的经济性壁垒较低,而行政法规壁垒并未对新企业进入流通产业产生必要的抑制作用,因此,为避免大量的新企业过度进入流通产业,同时,为规范商业竞争行为,以取得良好的商业经济效益,有必要适当增加商业进入壁垒,控制我国商业进入壁垒的重点是强化作为非经济性壁垒的行政法规壁垒。

根据我国商业竞争中存在的问题,并借鉴经济发达国家的有关经验,我们可采取以下途径来控制我国的商业进入壁垒:

1.强化新建大中型商业企业的审批制度,对大中型商业企业实行数量控制。

由于大中型商业企业投入大,回收期长,盲目建成后若不能正常营运,则转型慢、沉积多,可能使企业和国家资源蒙受巨大的损失。同时,大型商业企业的过度膨胀,会打击中小企业的发展,从而使许多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小店由于利少亏损而倒闭或转向。因此,国家应重点加强对新建大中型商业企业的审批制度。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国外对新建商业企业都有严格的审批制度,如在法国开办公司必须由经营者提出申请,经由主管部门、消费者、有关方面专家等组成的审查小组提出审查意见,再交国家商务部门审定。日本等国开设大型商店也须经政府批准,同时,日本政府为了保护中小商店,甚至连大店的开店闭店时间都有规定。目前,我国一些城市也开始制定大店建设项目的报告审批制度,如上海市商委和计委联合发出《关于中心城区建设大型商业零售网点实行预审的通知》,规定“从1996年7月1日起,凡需要投资建设单体商业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设施在立项审批之前,建设单位需向市、区商委取得预审批准,否则各授权审批立项的单位应拒绝给予立项审批,规划部门不给予规划造址意见,银行拒绝给予建设贷款”,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控制大型单体商业企业的数量。因此,建议各级地区设立由流通主管部门、城建规划部门、消费者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审批小组,对新建商业网点,尤其是大型单体商业企业进行严格的审批,从而保证大型商业企业的数量与城市规模、购买力水平及消费结构等相适应。


2.加强对商业网点的整体布局和合理规划,实现商业企业空间结构合理化。

商业企业空间结构的合理化是指商业网点布局的多层次性、整体性和动态性。商业网点布局的多层次性,即大店、中店、小店应呈多层次的宝塔型结构;商业网点布局的整体性,即商业网点的设置应与城市规模、城市的结构、交通状况、风景名胜等相协调,如在城市的中心商业区、辅助商业区、新建商业区、居民生活区等都要有合理的商业网点;商业网点布局的动态性,即商业网点的设置要与城市的长远发展规划相衔接,适应市场动态变化的要求。

我国国内贸易部于1995年12月12日发布实施了新的《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规定》,就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作了相应的规定,但线条较粗,各地还应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地理位置、人口构成、收入水平及交通条件等因素,制定出具体的商业设施规划,从而保证商业网点在布局、规模、配套等方面更加科学合理。同时为保证商业网点建设和管理的规范、有序,应将商业网点规划、建设、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尽快出台商业网点法,使商业规划有法可依。

3.制定商业竞争法规,规范商业竞争行为。

为了有效地规范商业竞争行为,政府应加快制定和完善的商业竞争法规,目前应就商业企业的开办、选址、命名、装修、定价、促销等制定出一系列相应的政策法规,使商业企业的经营行为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从而有效防止流通领域的无序竞争。例如,法国政府明确规定只有经批准的折扣商店才能实行价格下浮,其它商店不允许有讨价还价现象,因此法国的物价较稳定,每年物价的平均涨幅不到1%。而我国由于在价格竞争方面没有相应的法规,恶性价格大战此起彼伏,造成流通秩序的严重混乱,国家税收和企业利益损失巨大。

4.引导新兴商业经营组织形式的顺利发展,实现商业经营业态多样化。

商业业态的多样化是适应不同消费水平、消费结构、消费心理的要求。虽然改革以来我国的各种商业业态迅速发展,但从总体上看,业态还比较单一,尤其是接近消费者的超市、方便店以及真正多功能的购物中心等较少。因此,政府应有目的地诱导商业业态差别化,如政府一方面严格控制大型单体商店的建设,另一方面为连销超市、连锁便民店等新的商业组织形式的发展创造机会,如有些地方政府为连锁经营发展在资金、税收、选址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但是业态的发展是企业行为,政府决不能通过行政干预,强行地确定某一时期内某种业态发展的具体数量,否则只能导致新业态的发展受阻。

5.推进商业兼并和联合,形成一定规模的商业企业集团。

针对目前我国流通领域“小、散、乱、差”的突出问题,政府应鼓励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商业企业兼并一些经营规模小、竞争能力较弱的企业,或促进中小企业间的联合,引导和培育一批资本雄厚、经营规模庞大、市场拓展能力强的大型商业企业集团,从而改变流通领域众多弱小分散的企业间各自为战、无序竞争的现象,提高我国流通产业的组织化程度。具有规模优势的商业企业集团,不仅有利于运用现代化技术开展经营和实现科学管理,以适应经济集约化增长的需要,政府还可以通过经济政策影响这些商业企业集团,把它们作为政府调控或影响市场的骨干力量,起到规范市场流通秩序的作用。

当然,作为宏观调控手段,商业进入壁垒的设置应该把握一个度的问题,如果障碍过多、过严,变成商业发展的阻力,就与我们的初衷相违背。同时,政府的行政性壁垒本身也要讲究科学性,如果盲目设置反而会产生不良后果。总之,我们强调的是要合理地设置适当的商业进入壁垒,以引导商业竞争高效、有序,从而保证我国商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