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择校寻租现象加剧了教育的不公平。教育公平是指公民能够自由平等分享当时、当地公共教育资源的状态。教育公平包括教育权利平等和教育机会均等两个基本方面。择校寻租活动的大量存在使得教育这一全体公民都有权利拥有的公共资源逐渐成为个别有权者、有钱者的特权,出现“以权择校”、“以钱择校”的现象,致使教育中无论是在起点上,还是在过程中都存在各种各样不公平现象,从而加剧了教育不公平。
(2)择校寻租活动加大了教育活动的交易成本,导致资源浪费。择校寻租活动的产生无疑会迫使人们(教育部门与家长) 花费额外的时间、精力、资源去从事这一类交易活动,从而增加了他们进行择校活动的交易成本。对整个社会而言,这类交易活动没有增加任何社会产出,反而消耗了社会资源,是人类社会的负和博弈,不利于社会的进步。在寻租成本中,除了浪费学生及其家长的时间、智慧等人力资源外,还有通过吃喝玩乐等所谓的“感情投资”的浪费。正如JM·布坎南指出:“寻租是在一定制度背景下发生的行为,它最大化了个人利益,却导致了社会浪费。”
(3)权力的滋用和腐化是寻租活动产生的后果。公共权力在寻租腐败过程中发生了异化,它不再服从于公共利益,而是蜕变成为权力拥有者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权力的本质从而发生了根本变化。既然权力能带来如此大的收益,权力的滥用和腐化便是必然结果。同时在择校中个别人产生的寻租性腐败,严重损害了基础教育的形象,败坏了教育声誉。同时择校寻租问题还损害了国家政策、法规的严肃性。任何一项政策、一项法规是靠严格执行来贯彻的,来发挥它的效力的。“择校生”现象的存在和发展,就使得国家制定的“小学毕业生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受到严重冲击。
4 解决择校寻租的对策和建议
4.1 政府应加强宏观调控
为了防止和减缓义务教育的两极分化,政府可用政策引导的办法从择校费中提取一部分,用于改造薄弱校,用减少对重点校投入的部分用于改造薄弱校,以推动学校建设的均衡性。择校费只能用于改善办学条件,专款专用,不得用于给教职工工资福利的支出。同时,给予人力的支持(如为学校选派事业心强、有管理经验和开拓精神的校长、与好学校之间的教师交流与轮岗,给特殊的优惠政策吸引和鼓励骨干教师和优秀的毕业生来校任教),提高学校教育质量。增加政府在义务教育总投资中所占的比例,重点强化中央和省级政府的投资责任。教育经费的分配要以学生人数为基础,优先保证基础教育特别是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实施,优先考虑和重点扶持广大农村地区特别是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的实施,适当增加公用经费的比例,以改善办学条件确定义务教育的最低标准,确保用于薄弱校改造的支出优先增长,并立法予以保证,使薄弱校得以较快地发展。
4.2 形成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
要有效地抑制择校中的寻租活动,还要依靠制度建设上,要依靠健全的体制和完备的法制和有效的社会监督,这是治理择校中产生寻租的一般原则。在现行的中小学校长负责制中,应进一步明确校长的责、权、利内容,对校长的决策权、指挥权、人事权和财权等权力范围进行清晰的界定,并置之于有效的社会监督(社会、主管部门、家长及新闻媒体等)之下。同时,对行使每项权力所应承担的责任做出明确的规定,以实现校长的权责对等。
4.3 建立教育信息公开系统
促进教育信息开化、透明化,杜绝暗箱操作。教育信息的封闭、垄断、不畅通是产生教育租金,诱发教育寻租行为的一个重要原因。要消散教育租金就必须通过相关的制度建设促进教育信息的公开、透明传递,逐步形成高效、有序的教育信息系统,让每一个教育主体(学生家长)都能掌握比较真实、有效的教育信息,从而做出正确的教育选择。
4.4 完善义务教育制度和学校招生机制
尽量减少招生人员自由裁量的权力空间,使义务教育招生工作成为阳光工程,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应科学配置教育资源,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规模,使“择校热”降温,严格控制义务教育资源的非均衡状态,使学校在招生时更加具有透明度和公开性。
若想抑制教育寻租就尽量缩小教育租金存在的空间,通过宏观调控、制约权力,信息公开、完善制度等消散教育租金,使教育主体无租可寻,也就从根本上堵住了教育寻租的渠道,从而有效地抑制了教育寻租行为的产生。
5 结论
总之,义务教育中择校所产生的寻租是一个社会普遍现象,简单赞成或否定择校,这不是本文的题意。认识择校背后潜在的问题,正确地加以疏导与规范,以及关注弱势学校的发展利益,这应该是我们所关注的问题。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认真组织实施学校招生“阳光工程”,落实公平、公正原则,确保招生录取工作全程公开、信息透明,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维护义务教育中招生和教育的良好形象。
参考文献
[1]肖鸣政. 对“择校”问题的思考[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