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和高级职员责任保险与强化公司治理(2)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09-02
/ 1
 Holderness(1990)认为,公司购买D&O保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监督和影响经营行为,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公众公司的股东利益。(1)股东通过购买D&O保险可以对董事等全面了解。承保人在签发D&O保险的保单前,要对被保险人进行全面调查,此程序可以给股东提供一个不可予以保险的董事名单;(2)公司购买D&O保险可以加强董事的相互监督。D&O保险的特点是补偿所有董事,个别董事的违法犯罪会对董事会整体产生负面影响,这会激励董事密切监督相互的行为;(3)公司已有的D&O保险,有利于公司招募外部独立董事。在美国的实证表明,公司没有购买D&O保险对公司能否吸引合适的外部独立董事产生负面影响(Priest,1987);(4)承保人在诉讼程序中发挥监督作用。承保人接到索赔通知后,将对引起索赔的董事的行为进行全面的综合调查。虽然D&O保险宗旨是为了保护公司的董事和高级职员的私有财产,但其完善的设计中内含了对公司经营行为的监督作用。D&O保险的监督作用可以说明为什么大公司和股东分散的公司购买D&O保险的要求较高。而在当今公司治理加强无形监督,强化事后监督的趋势下,D&O保险无疑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技术。
 Fama(1993)认为董事会组成是公众公司的重要监督机制,外部独立董事是近年来公司治理机构的精巧设计。外部独立董事对股东的主要义务为两方面:一是审批公司执行董事提出的新项目;二是激励、监督和评价执行董事在现有项目中的经营行为。那么,上述D&O保险的监督作用是否会替代董事会组成的监督作用。笔者认为,董事会组成和D&O保险在监督机制中不是相互替代,而是相互补充。其一,因为D&O保险的目的是补偿所有董事,承保人为降低赔付的风险,从外部独立董事的义务和作用考虑,会要求公司有足够的外部独立董事,外部独立董事在“独立”的立场进行监督使董事会监督的可信赖程度更高;其二,由于D&O保险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监督作用,外部独立董事面对股东对其在公司治理中作用的热切期望,可以将部份专业监督责任转移给D&O保险的承保人(一般是监督专家),从而外部独立董事可以更加专业于审批项目或评价执行董事;其三,承保人承担部份监督责任后又会要求公司有足够的外部独立董事,而已有的D&O保险有利于公司招募合适的外部独立董事。由于各自的义务或合同中明确了监督的内容,不会出现监督的真空,反而加强无形监督。
  我国目前正在酝酿修改公司法规,目的是完善治理结构,加强对公司受托人和经营者的约束。公司治理的趋势是事后监管,让经营者充分发挥其才能,而事后监管的约束必须通过金钱惩罚才有效。200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丹尼尔·卡纳曼(Daniel Kahneman)指出,失去一元钱的负效用的绝对值远远大于得到一元钱的效用。加重公司违法和犯罪的个人民事赔偿责任,提高机会成本已为发达国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途径。我国在进行公司法规修改时也应采用。同时,针对证券市场不断暴露的公司丑闻,应尽快赋予投资者足够的救济途径,如引进股东代表诉讼、证券集团诉讼等,增强投资者的“主人意识”,激活长期低迷的证券市场,以促进经济的发展。为保护众多无辜的董事等,也应建立董事等利益保护机制,如允许公司购买D&O保险等,以平衡其权利义务,激励其创新经营。D&O保险对董事等激励和监督并举,在我国当前公司法规不完善的情况下,引进D&O保险对完善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激活证券市场具有重大意义.


  参考文献:
  1.Fama,E.F.and Jensen,M.Separation of ownership and control.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26,P301-325,1983.
  2.Holderness,C.G.Liability insurers as corporate monitors.International Review of Law and Economics 10,P115-129,1990.
  3.青木昌彦,钱颖一.转轨经济中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国经济出版社,1995.
  4.高如星,王敏祥.美国证券法.法律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