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本文针对2003年年末保险公司上市的热潮,结合人保和人寿的上市,分析了保险公司上市在自身体制上存在的各种缺陷、有偿付能力和盈利水平的约束及各种风险后,综合认为保险公司应结合自身实际,选择合理方式慎重上市。
关键词:保险公司 上市 偿付能力 风险
2003年11月6日,备受关注的内地金融机构海外上市第一股——中国人保财险正式在港挂牌交易,由此成功拉开了内地金融业进军海外资本市场的序幕。中国人保财险在本次发行中,共募集资金54亿港元,超额认购136倍,创下了大型国企海外上市的历史性纪录。中国人寿紧接其后,于当年12月17日、18日在纽约和香港同步上市。在香港市场上,获得逾130倍超额认购,冻结金额2300亿港元,是1993年以来香港历史上冻结招股资金最多的一次。因筹资额巨大而成为今年以来全球最大的首次公开募股集资活动,并成为中国内地首家实现在美国和中国香港地区同步上市的金融企业。
人保和人寿两家公司的上市,掀开了保险公司上市的第一页。对公司本身而言,可以完善企业治理结构,促使公司规范运作,扩充保险资本金融资渠道,增强保险公司自身竞争力;同时,也为证券市场带来了新品种、新理念和新机构。然而,与之相伴的是上市前后存在的种种问题,这势必引发我们更多的思考。
保险公司内部的体制缺陷
政企不分,所有者缺位。在我国,保险公司的股权大多集中在国家或为数不多的几家大的国有公司手中,经营者的任命权抓在政府,而不是广大股东手中,导致了股份制管理模式与行政任命安排上时常产生摩擦,长期来看不利于保险公司的健康营业。
关联交易与信息披露的冲突。保险公司的投资业务是保险公司重要的业务活动,在我国市场经济秩序还较混乱,信用机制缺乏的客观条件下,为保证保险资金的安全,保险公司一般会选择与自己关系密切的内部和外部的关联方进行交易,这种保险资金运用的行业的特殊性与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要求有一定的冲突。
缺乏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长期以来,我国大多数保险公司,尤其是国有独资公司一直在一种低效率水平上运作,机构臃肿,滥发福利,人情赔款多如牛毛,若保险公司内部激励机制不得到改善,一旦上市,投资者将会面临很大的代理成本。由于市场机制不健全和行政干预,我国保险公司对各级经理人员的选择没有与人才市场、资本市场以及产品市场有机衔接,也难以形成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保险公司外部的监管约束
偿付能力方面。我国《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应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但据初步估算,我国保险业偿付能力不足比率达32.69%,虽然尚无一家公司因偿付能力不足而遭停业整顿,但整个保险业的资本不足是客观存在的。偿付能力没有保证,上市也无从谈起。对于那些成立较早的保险公司,人保和人寿采用的“内部剥离”的确可以解决不良资产过高的问题,但这种剥离只是将不良资产从股份公司账面划到集团公司账面,剥离后集团公司的不良资产又如何处置?损失由谁承担?目前国家还没有说法,给市场留下了一个大大的问号。
盈利水平方面。我国《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之一为最近三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在10%以上,配股则要求最近三年连续盈利,任何一年净资产收益率不得低于6%。国内保险市场上,成立较早的保险公司利差损包袱较重,新成立的股份制公司在市场竞争不规范的情况下,为追求规模扩张而进行粗放式经营,经营成本居高不下,盈利状况也不理想。而随着竞争的加剧,保险公司服务内容的不断扩充,较低的赔付率将难以为继,承保成本将愈来愈高,费率也会有所下降,保险公司的承保利润必然呈下降趋势,投资收益在保险公司收益中的份量将愈来愈重。然而到目前为止,有关《保险法》修订的审议和讨论,仍对原来的限制直接入市投资政策“原封不动”。这样,上市后的保险公司在现行法规环境下能否取悦投资者将是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