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司治理机制与管理者
在公司治理结构中,一般来讲存在7种调整管理者与投资者(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的治理机制:内部机制、机构持股、大股东、外部董事、债务政策、管理者市场、控制权市场。其中前4种为内部选择机制,受公司所有权结构影响,后3种则是由外部决定的,这7种机制的相互作用决定了公司代理问题的严重程度。
当公司中所有权非常分散时,由于监督管理者需支付全部监督成本,而只能得到收益中的一小部分,股东的搭便车问题就普遍比较严重,没有人有积极性去监督管理者;即使所有权非常集中,比如国有企业或国有上市公司,管理者也很难被大股东(全民)直接监督。这两种情况下,中小投资者实际拥有的控制权就显得不太重要,管理者的有效控制权很大,经营能力很低的管理者仍可占据领导位置,管理者很容易通过扩大公司规模、转移定价、增加不必要的开支、投资对自己更有利的项目来侵害投资者的利益。这种情况在我国改制后的公司中仍普遍存在。理论上认为管理者总是有扩张规模获取个人利益的倾向,那么让管理者持股或认购较大股份,自己监督自己,就应该是一种外部监督成本太高时的好机制,但在国有公司中,管理者即使拥有股份,也很难起到这个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