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特征的重新诠释(1)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10-03
/ 2

摘要:由于可转换债券的交易特征难以确定,所以可转换债券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就成为会计的难题之一。本文在对前期文献中的可转换债券交易特征不同解释的基础上,对可转换债券交易特征进行了重新诠释,从而为可转换债券的会计处理创造条件。

  关键词: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特征;债券价值;转换期权
    
  一、重新诠释的意义
  
  自从会计职业界承诺公允地向企业相关利害攸关者提供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会计信息的财务报告以来,就要求企业按照经济交易实质真实公允地确认、计量经济事项。但是,当一项经济业务的交易特征和经济实质不易确定的时候,财务报告确认计量的适用方法也就不容易确定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会计处理自产生以来就面临着这种困境。
  在国际上,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会计处理问题的探讨可以追溯到近40年前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APB)所发布的意见书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发布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SFASs)。现在,美国实务界仍将可转换债券作为一般债券处理,而这种会计处理存在着对发行收益分类不当,低估融资成本,没有反映经济实质,并且遗漏了评价管理业绩所需的重要的财务报表信息等问题。另外,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1995年完成、1998年修改、2003年修订的IAS32要求将发行日可转换债券的收入分配给负债和权益两部分,并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出来。加拿大则把可转换公司债券视为股东权益(Rosen and Al,2001)。
  我国现行制度将可转换债券视为一般债券进行会计处理。但在财政部2007年1月1日刚刚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中,我国对可转换债券处理则体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思想,而改按下述所讲的分离债务法进行会计处理。对同一可转换债券业务的会计处理的千差万别,形成了国际会计准则趋同中的障碍。而造成这一差别的主要原因则是对可转换债券的交易特征认识不清或认识不同。因此本文的主要目的是对前期文献中的可转换债券交易特征不同解释的基础上,对可转换债券交易特征进行了重新诠释,这是研究可转换债券所有问题的逻辑起点。
  
  二、不同的观点
  
  以前文献资料显示,自从可转换债券产生以来,对可转换债券交易特征的不同诠释也就开始了。
  (一)直接债务观。这种观点在发行时将可转换债券看做是债务,视同一般债券处理。这是因为一是转换特征并未独立存在;二是直到转换可转换债券一直是发行者的法律负债。这种观点认为转换权和债券不可分割,要保留转换权必须持有债券,行使转换权则必须放弃债券。另外绝对准确地计量转换价值是不可能的,所以就将可转换债券视同一般债券进行处理。目前美国会计准则及我国现行制度仍把可转换债券当作一般债务,而对于其内嵌期权特征在发行时和发行后均不进行确认。
  (二)分离债务观。这种观点认为可转换债券被看作为债务和转换期权的混合物。可转换债券发行收益表现为两种截然不同的要素之和,即直接债务的价值和转换期权的价值。而对转换期权价值的专门会计处理导致债券折扣的确认,因此增加了利息费用(King and Ortegren,1988)。而按照APB第14号意见书核算的会计实务因为转换权没有被反映(Ford,1969;Imdieke and Weygandt,1969),所以低估了利息成本。真实的利息成本应是支付的利息加发行时形成折价的摊销。要计算该折价首先要按照同类公司或具有类似风险公司发行直接债务收益率对其未来现金流量折现计算出直接债券价值,再将总发行收入减去直接债券价值即为可转换债券所含期权价值(King and Ortegren King,1990)。这一做法与国际会计准则ISA32的做法相似,即将可转换债券的本金和利息折现作为债务的价值,总价值减去债务价值即为应确认转换期权价值。
  (三)直接权益观。这一观点认为可转换债券的发行将最终提高权益资本(Brigham,1966),利息支付将被看做为可抵税的股利,因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时就代表一种权益,而且在可转换债券转换之前都具有权益性质。在转换中原始发行收益将被按股东权益份额再分类,不确认利得和损失。因为大多数可转换债券到时会转换为股票,那么原先将其划分为权益反映了可转换债券的较高转换可能性的经济实质,所以这种方法更注重可转换债券的经济后果性而非它现在的特性。这种方法对于债务权益比的变化影响非常大。
  (四)分离权益观。此观点即把可转换公司债券看做是具有可分离权利的权益。像直接权益法的观点一样,这一观点认为可转债发行的全部收益应作为权益,而且支付的利息也可以抵税。但和上述观点不同的是发行收益被分成两个资本账户,一个与转换价值有关,一个与直接债券价值相关。
  (五)标的资产价值决定观。这一观点包含两种情况:一是指可转换债券是权益还是债务取决于标的股票的价值。McCullers1971指出由于可转换债券初次发行时代表总的债务,所以不必分开对债务和转换权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当转换价值超过行权价格时,可转换债券应该被重新定义为要支付可抵税股利的权益。既然可转换债券在转换前应重新分类,所以不确认利得和损失( Purdy 1990)。二是指可转换债券是可分离权益还是可分离债务取决于标的股票价值。这一观点在过去20多年受到广泛关注,特别是在估计可能的行权和计算每股收益的研究之后(Bierman 1986;Givoly and Palmon 1981;Ingersoll 1977)。这些研究表明当标的股票价值逼近和超过行权价格时,资本市场对可转换债券的经济实质认识有了根本改变,即从将其作为债务到作为权益。而可转换债券市价和标的股票市价之间的差异预示着转换权的存在,这一转换权应该分离处理。


  (六)权益索偿权观。这种观点把可转换公司债券看做是权益的索偿权,即转换权表现为一种潜在权益的要求权,这种权益在债券发行时加以确认(Falk and Buzby 1978)。该观点的总融资成本有两部分构成:一是以名义利率计算的利息;二是如果被转换持有者获益的权利。这与现行实务中利息费用的构成不同。第二部分将导致支付费用并贷记负债,转换后负债账户的累积数代表可转债持有者和转换股东之间权益转移的历史成本。这种观点下采用历史成本计量转换成本,而这比基于市价的计量更符合公认会计原则。这种方法把可转债看做是普通股等值并与其一并计算每股盈余。如果债券到期即被赎回,可转换负债账户的余额则被确认为利得。
  (七)合同观。Rue, Joseph C(1996)认为可转换公司债券是具有权益特征的部分被执行的合同。与之相适应,会计处理方法强调经济实质而不是在转换时被权益代替的负债的会计处理。可转换债券发行方以高于现价的价格销售未来的股票,作为接受投资者现金付出的报答,发行者承诺在未来期间按照投资者的需求发行一定数量的股票,并在股票发行前按固定利率支付现金利息。持有者承诺当转换价值超过约定执行价格时以执行价格购买股票,但当持有者不能行权或是可转换债券被发行者赎回时持有者可以得到认购价返还。可见此观点就是把可转换债券看做是发行者和持有者之间的一种合约,而且是一种对持有者来讲有无限利得和持有期间有保障利息却风险有限的股票发行计划。但该合同或计划只有当发行者赎回可转换债券、投资者要求转换或可转换债券到期时才会终止。对于发行者而言,股票发行计划将按高于现价的价格提高权益资本,因此可转换债券以较少的股票发行提高了资本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