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金融 系统与 政治 法律
asli demirguc-kunt and ross levine(1999)在“以银行为基础的和以市场为基础的金融系统:跨国比较”一文中,把全球金融系统划分为市场主导型的和银行主导型的金融系统,试图进一步从实证角度来区分金融系统的差异。但llsv(1999)则认为以银行为中心和以市场为中心来区别金融系统的差异不是特别有用,认为从投资者保护角度来解释金融系统差异更为有用。这实际上涉及到从法律的角度来 研究 金融系统的现存差异和演变。
m.j.roe(1997)研究了美国公司财务的政治根源,明确提出了政治因素是美国公司财务结构的重要决定因素,从法律角度研究了美国的金融系统在公司融资和 企业 治理结构中的特征。近些年来,法律与企业融资方式之间的关系成为研究金融系统演变的热点。benston(1996)对美国1933年的gs法案通过的原因也作了类似的研究,认为政治(法律)对公司财务结构具有重要的 影响 力。la porta(1997),llsv(1997,1998),levine(1997)的大样本研究表明,法律特征对各国金融市场的差异,即是选择市场主导型的金融系统、还是选择银行主导型的金融系统的原因,具有很强的解释力:习惯法起源的国家更注重对小股东的保护,因而有利于股票市场的 发展 ,而民法起源的国家更注重对信贷者的保护,因而有利于以银行主导型的金融系统的发展。bernard shull(1999)在“美国银行业与商业的分离——对关键 问题 的审视”一文中认为,美国银行与企业的分离可以追溯到一项英国传统——将范围有限的垄断特权授予某些服务于公用事业的私人团体,因而从美国法律起源的角度论证了美国金融系统的演变。vladimir popov(1999)在“俄罗斯与其他转轨 经济 中金融系统的比较:英美和德日—两种模式的对照”一文中指出,俄罗斯私有化的方式适于证券市场发展的性质(将所有权分给企业职工并发放凭证)、银行系统的极端分散性、1992—1995年削弱了银行的融资能力而且实际上破坏了长期银行信贷的高通货膨胀经历,俄罗斯似乎正在趋向于形成以市场为主导的金融系统。这实际上指出了俄罗斯金融系统的演变是俄罗斯政治改革的结果。pistor,et.al(2000)也研究了转轨经济中的法律与融资的关系,认为在转轨经济中,法律执行与法律特征本身相比对融资的影响更大。
r.rajan and l.zingales(2000)从政治学角度研究20世纪的金融发展,认为尽管金融市场与机构的发展能够显著地促进经济增长(king and levine,1993;levine,1997;levine and zervos,1996;rajan and zingales,1998),但为什么不是所有的国家都有一个发达的市场和竞争性的机构呢?他们认为并不是所有国家在赞同金融发展问题上能够取得政治上的一致性,危机往往是政治上采取反市场力量的根源,从而使金融系统倒退,依此从政治学的角度论述了金融系统的差异。
现有解释不同金融系统的 理论 其主要问题在于,第一,提出这些理论的学者都置身于市场经济国家的背景之下,因此,他们把市场作为一个前提性预设而不再进入其讨论之中。实际上,在这些学者的理论之中,即使是银行主导型的,其制度背景也是市场制度,而决不是一个与市场相对立的非市场系统。因此,这些学者作出的银行主导型与市场主导型的区分,是局限于对市场制度背景下的不同金融系统的区分,而不是着眼于全球不同金融系统的区分。或者更进一步的说,他们实际隐含着把基于市场制度背景而进行的不同金融系统的区分,转换为可适用于其他制度背景的不同金融系统的区分。他们没有意识到其区分本身的局限性。这样的局限性其实影响着他们进一步地探究决定金融系统存在与演变的决定性力量。
第二,这些理论大都只是说明了不同系统各自所具有的优势,在公司治理、风险处理、信息传递等方面,不同系统都显示了各自的长处,正因为如此,不同国家之所以存在不同的金融系统模式,似乎并没有内在的决定性因素,我们通过这些理论,仍然无法理解,为什么会存在不同的金融系统模式?理解为什么存在不同模式金融系统这一问题之所以重要,就在于这一问题的讨论,将使我们触及决定金融系统形成与演变的决定性要素。在这方面,rafael la porta等人提出从投资者保护这一角度来理解不同金融系统的存在, 应该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推进。但是,他们的讨论更多的局限在法律的范围内,而缺乏对于投资者本身的进一步研究。
于是,就有了第三个问题,即这些理论普遍不是从投资者出发来讨论不同金融系统的存在。因此,对金融系统功能的讨论并不是基于投资者的需要来展开。如果基于投资者管理风险的需要来理解不同金融系统,那么,我们甚至可以说,并不存在发达的金融系统与落后的金融系统的区分,重要的是特定的金融系统模式要与特定国家投资者风险管理的需求相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