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巴塞尔委员会《信用风险管理原则》所倡导的动态、全面、持续监管风险的精神和规定基本阙如。如我国银行业核心立法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大量是银行设立、组织方面的规定;在信用管理上主要规定的是信贷行为,而且着重于规定关于贷款发放规则和操作程序等经营性内容;对于风险监督管理方面的规定则只是涉及到信贷审批制度、关系人贷款限制制度、贷款保护法律措施及法律责任等。从立法内容上看,还停留在宣言式、原则性的规定,专门性的风险规定相比贷款正面性规定则显得很薄弱,缺乏操作性。
至于金融法规主体的行政规章方面,作为信贷核心法规的《贷款通则》只是在各章内容中分散地、原则性的规定了不良贷款分类、登记、考核、催收,贷款管理责任制、贷款债权保全等制度,没有对贷款风险这一重要问题做出集中、专门规定。较早前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是首部关于贷款授权、授信规定的法规,其主要内容涉及到了授信及授信原则、授信的种类、授信的监督这些制度,但也是停留在原则性规定上,对授信标准、授信程序、步骤、具体实施方法等操作性内容未深入的进行规定。
完善和创新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思考
要构建有中国特色并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有必要对现行的法规进行完善和创新,对行之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加以总结,提炼其基本原则、基本内容,上升到立法层次,更有必要进行法律移植,吸收发达国家较先进的办法和国际通行的制度。巴塞尔委员会《信用风险管理原则》就是最为明智的选择。
目前,我国的银行信用管理法律制度是以法律(《商业银行法》)为纲领,行政规章(《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为骨干,以大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为主体的体系。笔者认为,应进一步借鉴国外经验,更新思路,确立严密完整、内外结合、坚强有力的信用风险管理法律体系。所谓严密完整,即建立以国家所颁布的法律法规为骨架,以金融机构创制的内部管理规范为网络的立体式法律即规则网络,健全国内的金融风险管理法制,并且和国际通行的金融规则实现合理的接轨,发挥各自的优势以扬长避短。所谓内外结合,“内”是指金融机构内控机制,要求建立以风险评估和控制为核心的信贷风险管理制度、信贷资产管理责任制和预警系统、考核指标体系;“外”则是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手段,包括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指导、审计、警示、处罚的方式。
同时,我国应在商业银行法中增加风险管理的规定比重;并考虑制定关于信用风险管理的专门法规、规章等,借鉴巴塞尔《信用风险管理原则》,增加信贷管理信息流方面的规定,建立信用风险战略计划,制订和运营贷款标准,对特定借款人的贷款限额实施强制性的限定,健全贷款的审批发放流程的规定,完善银行内部授权审批机制、授信管理制度、内部岗位责任制和贷款责任追究制的规定,统一对各类风险的分析、认定标准。
此外,建设银行内部风险评级系统、管理信息系统(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除了静态法律体系外,还有必要在健全制度的基础上对信用风险管理体制加以整合,摒弃传统上的对贷款进行孤立管理的做法,代之以系统管理的新做法。如明确银行中对信贷操作全过程监管的部门和职责,总结制定出对存在问题的贷款进行补救和处置有效措施。对外部监管制度的规定进行完善,由监管部门负责定期出台不良资产保全的指导意见和动态信息,采用强制性的规定以保证专业监管部门、独立审计机构的全方位发挥作用,从而形成风险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补充。
参考文献:
1.戴相龙商业银行经营管理[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
2.刘丰名.巴塞尔协议与国际金融法 [M].武汉:武汉测绘科技大学出版社,1994
3.吕晓莉.论巴塞尔协议的法律性质[J] .法学杂志,19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