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相关政策建议
(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激发商业银行改进内部稽核体系的内在动力。商业银行应进一步完善董事会和监事会结构,强化内部再监督。设立一定数量的外部独立董事,并在董事会下设内部审计委员会,以保证董事会对内部稽核体系有效性的监督和控制。同时完善监事会结构,增加外部监事,提高监事会成员素质,以充分发挥监事会对董事会的再监督,促使内部稽核体系的改进和有效运行。
(二)再造内部稽核体系,提升商业银行内部稽核的运行效率。一是按照独立性原则进行内部稽核的组织设计。商业银行一般宜推行“总行稽核总部—地区稽核中心—分行稽核专员办”的三级派驻模式,总行的内部稽核部门应在董事会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各级内部稽核机构均由总行派驻,人事、薪酬均由总行统一考核和决定。二是提升稽核人员素质。商业银行应实施稽核人员准入管理,提高职业资质和专业水平,实施稽核人员与一线业务人员的轮岗交流制度,提高稽核人员待遇,充实稽核人员数量,使各级派驻机构的人员配备与管辖分行的业务发展相适应,确保对基层行合理的稽核频率和范围。三是完善稽核方法和程序。建立内部稽核的非现场信息系统,将传统补救型或堵漏型的事后稽核变为事前稽核。大力推行内部控制评价基础审计方法,合理确定内部稽核检查的范围、重点和具体方法。实施稽核检查方案的标准化管理,规范和统一稽核检查方法和程序,降低检查人员的操作风险。完善内部稽核情况的报告制度,构建基层稽核机构向董事会直接报告重大问题的绿色通道,以确保银行高层及时知晓和纠正内控管理中的偏差,使内部稽核真正发挥自我纠错的作用。
(三)强化稽核体系的外部监管,推动内部稽核的改革进程。一是完善银行业内部稽核运行的监管规章和制度。银行监管当局应出台商业银行内部稽核体系管理办法,从组织设计、方法和程序、外部监管的关系等方面作出明确要求。建立内部稽核的评价体系和标准,建立商业银行内部稽核体系运行的问责制度,落实责任,明确处罚办法。二是建立对商业银行内部稽核运行状况的分级监管模式。针对商业银行内部稽核组织模式向“垂直管理、片区派驻、分级设置”发展的趋势,首先,既要确立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稽核总部、银监局对辖区内分支行稽核机构的监管职责,又要明确银监局对辖区内分行所属片区内部稽核机构的监管职责。其次,建立商业银行内部稽核信息的分级报告制度,督促商业银行的内部稽核总部及片区派驻机构,分别向银监会及片区内银监局,披露内部稽核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再次,建立内部稽核监管信息的沟通机制,既加强银监会与银监局的纵向交流,又增进内部稽核片区内银监局的横向沟通,使各级监管机构通过共享内部稽核监管信息,避免监管机构与被监管对象之间、各级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增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合力,提高监管实效。三是督促商业银行制定和落实内部稽核体系的建设目标和计划。建议银行监管当局进一步督促商业银行将内部控制稽核体系建设纳入经营发展的战略规划,制定内部稽核体系建设的短、中、长期目标,落实具体实施计划和方案,使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内部稽核体系符合现代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充分发挥内部控制的第三道防线的作用,提升应对市场竞争的综合实力。
参考文献:
1.蒋建华编著.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与稽核[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2.王飞.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缺陷的表现形式、原因及对策[J].上海金融,2006,(5),7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