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易设施建设中,设置市场进行交易,需要征收一定的商业税,因此城镇市场多为政府设置。集市也以政府设立为主,民间捐助设立为辅。各地乡村中的集市,有部分是前代遗留下来的,也有相当部分是清代建立的,大概是先有民间 自然 形成的交易市场,后由地方政府承认,并对其进行管理,征收商品交易税。也有由政府强制官员捐资建立的集市,这类集市应视为政府行为。但与修建路、桥等设施不同,如果集市只占地而没有店铺等设施,也就不需要投资了,“在北方,村镇的定期市都是在道路上,或者和道路相连的广场上举行,为此特别建筑房屋,似乎都是没有的。”【15】(第3卷,P.96)“北方市集各有定期,边境之人络绎趋赴,各赁坐地,陈货于左右,交易者权其值而与之。”【16】(卷之1,《地舆志·集市》)
民间自行设立,或者由某人捐资购地设立的集市,被一些地方志称为“义集”、“义市”,但这些义集、义市并非全都是民间的捐助行为,也有地方政府的官方行为。③ 民间设立集市,有一人、一姓独自设立的,广东四会县牛皮墟,乾隆四年由“邑人龙彬业创设”。【17】(编2下,《墟市》)道光年间揭阳永兴市,由“桐坑乡林姓辟建”。京溪园墟由“长滩乡陈姓辟建”。下乡市由“林姓乡人建”。【18】(《实业志》6)也有一族人同共设置的,据《邹氏族谱》记载:“乾隆戊戌岁之十一月十八日始议,一唱百和,众心一齐,而十九日即起一墟,赴集如云。”“胜公子孙曾侄孙礼崇公子孙御祖”,“为本乡之水口新起公平墟,老少欢悦,但各齐心踊跃,各出自己粮田以作墟场,其建造店宇并小庄,皆照八股均派。”嘉庆七年又规定,“各人自造之店屋,各人自己递纳地租交众,及小庄租钱交众。”【19】还有居民共建的,琼山县永都市,“乾隆初年由永都西堡十七村居民,购地创建。”会文新市,“道光七年坡口屯、徐家屯、圣鹿都公建”。【20】(卷5,《建置志六·市》)民间设置市场要经过县、府两级政府的批准,“场市例不许轻设,如果该处为乡民贸易之要地,自应该约地方人等公同报勘”。【21】(P.201)如果民间设市取利,则属违法,政府禁止这类行为。【22】(雍正七年十二月初八日刘师恕奏,15辑,P.258~259)
货栈、铺房,基本上没有政府无偿投资建设的,地方政府作为经营者,或建铺房出租;或出租土地供民间建铺房。“查得张家口堡旧有市圈房屋,商贾贸易其中,岁征课银向供抚赏,于是檄行道臣程绍孔备查。该堡原额官房一百九间半,除披塌外,现在房一百四间半,每间岁该课银陆两,共银六百二十七两,见今催征。”【23】(顺治二年六月二十八日冯圣兆揭帖, A2,B1009)乾隆年间,巴县有租官地置铺房,缴纳地租状纸四张。某人租“官基空地,进深一丈,自置铺房,每年纳地租银陆两叁钱”余,按季缴纳。【24】(P.295~296)
民间出租铺面房屋,属于经营性,如乾隆二十八年,巴县城内临江出租铺面房四十一间,租银七百三十七两五钱;通远坊出租铺面房四十四间,租银一千零二十九两九钱;洪崖坊三十间,租银六百八十八两二钱;定远坊二十八间,租银七百九十二两四钱;临江厢二十二间,租银二百五十四两一钱;定远厢九间,租银三百零六两四钱。【24】(P.316~318)也有民间捐助的铺房。“齐齐哈尔官房二十间,墨尔根官房二十间,皆康熙雍正间兵力捐建,商贩僦居称便。”【25】(第1帙,上,西清《黑龙江外纪》)此外,还有亭、廊等作为交易用的建筑。广东顺德县悦来墟,“康熙四十七年,里人陈德送出己地建廊。”【26】(卷5,《建置略二·墟市》)乾隆初吴启贤在琼山县雷虎市,捐地“并建约亭。”【27】(卷5,《建置六·市》)嘉庆七年,南海县九江“填塘建亭,摆卖丝斤。”【28】(卷13,《建置略五·墟市》)。
旅店的开设,主要是民间的经营行为,捐助的情况很少见。政府对京师开设旅店的地点有严格限制,“奴才看得,九门之内地方,甚为綦重,且外紫禁地方,所关更加綦重,因天下各省之人来者甚多,于外紫禁城内外地方开下榻之店房者皆有。开店之人一心图利,不计善恶,只要见钱,即准留居,遂不辨不肖行恶之人,风气甚劣。奴才愚以为,凡人随意栖止,似属无益,且九门外关厢之地开店者甚多。内外相距又不远,若外紫禁城内外店房皆予查禁,闲荡之人、零星商贩皆令于城外店房下榻,则城内风气似可改观,且良恶之人亦不可妄加栖止。”【29】(康熙五十四年五月初六日赖温奏请查禁店房以端城内之风折,P.1008)
在保安设施建设中,地方政府设置巡船、巡役,保护往来行旅的安全。雍正十年,清政府命各省在“江河中流要处,一例设立巡船,官兵往来游巡。……遇有盗案,照海洋行船被劫例议处。”【2】(卷632,《兵部·绿营处分例》)乾隆时期规定,商人可以雇巡役,巡役由州县管束,并添给鸟枪。“巡役工食仍照例听该商给发”。【30】(《户例》乾隆17年)商人“雇募巡役,携带鸟枪”,随行保护。【31】(卷200,乾隆八年九月甲午,P.571)乾隆年间,江西“赣河一带塘汛亦已设有巡船,为卫护商船。”【32】(卷14,《文檄》,《禁乘危抢货檄》乾隆七年八月)湖南在沿河各属设立巡船,“大州县捐备小船四只,中小州县捐备小船二只。各派干捕二名。……水手、捕役饭工之费,令于州县自理词讼充公项内拨给。如有不敷,自行捐给。”【13】(卷8,《兵律·关津》,《近河各州县设立巡船分地拨役巡缉各章程》;卷4,《兵律·关津》,《衡耒交界河路设卡拨役巡查》,《郴属河道设立卡房拨役巡查》)嘉庆四年浙江订立“酌拟兵船乘便护送商船,以免盗劫”的章程,地方政府“出示晓谕,如有商船由乍浦、宁波出口,赴温、台一带销售者,即在各海口会齐,随同定海兵船南至海门收口。再俟黄岩兵船往南巡捕,随带至温州。其有欲赴闽省者,即由温州兵船送至北关山,俟闽省舟师巡哨至彼随同前往。南来者亦候过北兵船相随同行。”【33】(卷7,《臬政》,《浙省办理海口营务缉捕各条章程》;卷8,《臬政》,《缉捕章程》道光元年)道光四年,“孙玉庭等奏,酌设卡巡一折。江苏淮徐等属由桃源至邳宿一带,通京湖路,多系旷野荒郊,自应择要设卡巡防,以安行旅。”上谕“著照该督所请,(委员派兵巡防)……所有弁兵薪水等项之用,均准于骆马湖充公租息款内照数动给。”【3】(卷65,道光四年二月辛酉,P.33)。巡船大部分由地方政府强制各基层官员捐俸设置,应该看成是政府行为。巡役的雇用和保镖,主要由民间的经营。官民自愿捐助的情况很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