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4年外汇体制改革以来,祖国大陆在外汇市场的建立、汇率的市场形成机制以及对外汇市场的间接调控等方面,都坚持了循序渐进的原则,并审慎进行操作。而台湾地区的改革进程同大陆在做法上基本相似,这绝非偶然现象,而是从更深层面体现了两岸金融文化和经济理念的同一性。因此,分析和研究台湾地区的改革经验对大陆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是十分有益的。
一、台湾地区结售汇制度的改革进程
(一)外汇集中制度时期(1949—1978.7)
在这一阶段,为了给广大进出口企业创造一个稳定的外汇环境,降低进出口商面临的不确定性,台湾地区基本上采用固定汇率制,这对战后台湾地区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由于这一时期台湾地区外汇极度匮乏,当局只能选择依靠行政手段,将有限的外汇放到最有效、最需要的用途上,以维持固定汇率制及引进必需物资等。因此在外汇管理方面,台湾地区采用了与现行大陆外汇管理体制相类似的外汇结售汇管理制度,即通过对外汇和贸易的集中统一管理,由“中央银行”对外汇的买卖实行严格的管制政策。外汇的所得和所需,均需向“中央银行”结售和申购,由“中央银行”来进行统收统支、有效分配,借以实现对所得外汇的合理利用。台湾地区在此期间所采用的结售汇管理措施主要有:
1.实行外汇许可制,包括输出入许可证制和事前逐案核准制。前者的做法是将进出口外汇签证与货品签证合并,采用输出入许可证核签的方式,使外汇与贸易的管理合二为一。许可证的功用除了能使贸易主管机关借许可证的签发以管制进出口外,同样可供“中央银行”查核外汇的申购或结售,以达到管制或核配外汇的目的。事前逐案核准制则侧重于对劳务支出结汇的管理。“中央银行”对出口佣金、出境旅费及留学生结汇等,订立结汇标准及手续,凭证明文件审核办理。对除进出口贸易融资外的资本收支,均需事先经过主管机关核准,严格禁止金融性的外汇交易。
2.实行指定银行制。银行办理外汇业务,需经“中央银行”指定,未经指定者,不得办理外汇业务。指定银行身兼外汇管理的任务,应当依照“中央银行”的规定办理外汇业务,违反者,“中央银行”可停止其一定期间办理外汇业务的资格或撤销其经营许可。
3.实行外汇集中收付制。所有外汇收支均需向“中央银行”或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购和结售,结购未动支的部分要在规定期限内售还。指定银行每日所买入及卖出的外汇,须在每日营业日终了后向“中央银行”办理集中清算,不能自行持有。所指定办理外汇业务的银行实际上只是“中央银行”的代理机构。
(二)外汇市场建立时期(1978.7—1987)
通过上述一系列措施的实施,台湾地区有效地运用所得外汇发展了工业,解决了初期外汇供不应求的问题。随着台湾地区工业逐渐建立,出口快速增长,外汇收支也由供不应求转变成供过于求。为配合固定汇率制度而实行的外汇集中制固然有利于“中央银行”对外汇的统一管理,但随着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其弊端也开始日益显现:一是新台币对美元的汇率,往往要经过很长时间才能调整,具有严重的滞后性,不能及时反映台湾对外收支的情况,而且容易遭受国际经济情况变动的影响;二是由于台湾对外贸易连年出超,外汇储备快速增加,造成货币供应量大幅度攀升,对物价的上涨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这对新台币汇率、通货膨胀及台湾经济发展所产生的威胁越来越大;三是1973年国际性的能源经济危机之后,美元动荡不稳,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实施浮动汇率制度,纷纷放弃了固定汇率制度。伴随着固定汇率制度带来的外资大量流入所引起的新台币升值压力,以及台湾岛内外经济金融形势的巨大变化,1978年7月1日台湾“中央银行”决定调高新台币对美元的汇率,由原来38元新台币兑换1美元调升为36元新台币兑换1美元,同时宣布新台币放弃钉住美元的汇率制度,使新台币同美元脱钩,实行机动汇率制度。
机动汇率的实质是指汇率由外汇市场供求来决定,“中央银行”不直接对汇率水平进行干预,而是通过在外汇市场买卖外汇来对其实行间接的影响。为配合机动汇率制度的实施,1979年开始台湾当局采取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主要包括:
1.建立外汇市场,实行外汇存款制。1978年台湾地区修订了管理外汇条例,1979年2月开始实施,废止外汇集中制度,建立外汇市场。市场建立后,指定银行不再向“中央银行”集中清算,而可以按规定的数额保留外汇,银行成为市场的主体,“中央银行”成为市场的监督者和参与者,通过市场操作对汇率实施影响。除少数金额较小或特殊情况外,各类外汇收入可先存入指定银行作为外汇存款,再售给银行或自行提用供进口货品及支付各项劳务费用等,或通过指定银行在外汇市场上出售。各项外汇需求除可向“中央银行”或指定银行购汇外,亦可以自己的外汇存款提用,或通过银行向指定银行购用。
2.成立外汇交易中心。1978年12月7日,台湾成立了外汇交易中心,由台湾五大银行组成“外汇交易中心执行小组”来负责银行间交易的中介任务,以防止外汇市场波动太大。新台币对美元的汇率采取加权平均中心汇率制度及议价决定,对5家外汇银行每日议定的汇率进行加权平均以确定中心汇率,银行间交易不得超过中心汇率上下限各2.25%。
3.实施外汇申报制。1986年8月开始实施进出口申报制,出口商在通关时向海关申报,进口商结汇时向指定银行申报,台湾地区“中央银行”不再利用进出口许可证逐笔稽核外汇。1987年3月,进一步对若干无形贸易支出,如运输与保险业支出等实施申报制。凭申报金额售汇,指定银行不予审核,“中央银行”也不予稽核。
4.建立远期外汇市场,提供市场避险工具。采用机动汇率制度后,汇率风险已成为台湾进出口厂商所面临的难题。为了解决汇兑风险问题,由外汇交易中心汇率拟定小组议定并通知各指定银行,于1980年3月,允许银行持有远期外汇头寸,并可向“中央银行”抛售一定比例。“中央银行”不接受抛补的部分,可以在即期外汇市场上以反方向的交易进行抛补,这为广大台湾进出口厂商提供了避险工具。
(三)外汇自由化时期(1987至今)
1987年6月,台湾当局再次修订管理外汇条例。修订后的管理外汇条例明确规定:(1)进出口不必申报,可自行结购结售外汇;(2)个人与厂商可自由持有、购买与运用外汇,开放远期外汇市场;(3)取消对岛内投资和小额外汇流出的限制,容许每人(年满20岁)每年最高可汇出500万美元,可汇入5万美元;(4)所有过去出岛观光、商务旅游等结汇的限制,以及小额汇款和赴外投资等限制均一律取消;(5)“中央银行”停止结售外汇银行承做外汇交易的抛补,由外汇指定银行按自身资金成本确定汇率、挂牌买卖远期外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