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微型金融与我国农村金融改革(2)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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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农村金融需求视角看,调研显示农村金融需求具有以下特点:一是适合于农村金融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少。在424个对于如果不需要抵押是否需要担保的有效回答样本中,91.7%回答没有担保。二是有效需求得不到满足。就农户曾经获得贷款的情况而言,在样本农户中,约68.92%的农户曾经获得过银行、信用社的贷款,其中以中等收入农户居多;30.88%的农户没有得到过贷款。三是农户实际借款期限不满足于农户期望的借款期限。2002年~2005年6月底,在总计433笔借款中,借款期限在1年以内者占93.1%,期限在1年以上者仅占所有借款次数的6.9%。但农户在回答其希望的贷款期限时,499个有效样本中,期望借款期限在1年及1年以内者仅占57.7%,42.3%的样本户选择的是1年以上,说明有较多农户的实际借款期限短于期望的借款期限。
  
  (二)农村信用社的组织模式及缺陷
  2003年开始的农村信用社改革,基本特点在于将过去由中央推动的改革转变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政府推动,目的在于通过各地根据本地区经济金融发展特点因地制宜地制订改革方案。这一初衷符合我国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地区经济机构特征的差异性较大的基本国情。但是,从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改革模式看,除北京、上海和天津成立了以市为单位的农村商业银行或者合作银行外,其他各省市均采用了省联社模式。绝大部分省市均选择了省联社模式使得农村信用社改革模式单一,“没有比较,很难证明省联社模式是否是适应各地需要的最佳管理模式,省联社模式事实上是‘只能成功不能失败’”(谢平等,2006)。在省联社模式下,一方面,“三会”的主要负责人都不同程度属于上级联社行政任命,“三会” 之间能否发挥有效监督和制衡需要进一步检验;部分农村信用社在完善公司治理方面仍然还存在于法律文书上,“三会”至今没有按照《公司法》和农信社章程履行职责,联社理事长和主任仍是“一肩挑”现象普遍。另一方面,农村信用社股权结构分散,单个农民社员所占股权比例小,农村信用社内部人控制现象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目前,省联社服务模式下,农村信用社有下列问题:
  一是农村信用社内部机制建设问题。目前,各省市农村信用联社都根据本地情况制定了相关规章制度。在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上,一些农村信用联社还参照《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组织制定出台了相关内控制度和管理办法,建立了“垂直管理、上挂下查”的稽核审计管理体制。表面上看,这些制度和管理办法都是参照国有商业银行的管理办法,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有利于全省农村信用社的规范化管理,但是,事实上,农村信用社正在削弱自身服务“三农”的优势。农村金融的显著特点是交易成本高、农业及相关产业风险高、交易金额小和农户缺乏担保等。采用省联社管理模式,经营管理权限上收,具体的经营管理办法采取全省统一的形式,无疑是斩断农村信用社在“三农”中的触角,使得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的灵活性和因地制宜能力变差,必然增加经营管理成本和经营风险。
  二是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由于农村信用社没有真正建立起法人治理结构,内部管理人员缺乏董事会和股东等相关力量的监督,内部人控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于是带来了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上的两个突出问题。第一,成本软约束化。2005年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营业费用比2004年增加了44.83%。营业费用缺乏合理控制具体表现为职工工资及福利的快速增长和业务招待费、会议费等办公费用快速增加。2005年农村信用社的职工人数在包含了临时工的情况下,仅增加7.70%。但是,2005年农村信用社平均职工工资及福利比2004年增长了87.69%,业务招待费从2003年到2005年快速增长了190.87%。第二,地方政府影响农村信用社的力度加强,农村信用社资金非农化趋势明显。2003年至2005年贵州省农村信用社非农产业贷款增加了近7个百分点,而非农产业中以房地产、建筑和教育、公共卫生等行业的贷款增长较快。
  
  三、借鉴国际微型金融发展经验深化农村金融改革
  
  (一)农村金融改革要进一步借鉴微型金融的模式取向
  社区银行和小额信贷发展的经验为我国农村金融改革提供了一定参考标杆。一是农村信用社改革要充分借鉴微型金融的发展经验。在经济发展较好的城镇及周边地区,通过引进社区银行发展模式,吸收本社区资金,服务于本社区。农村信用社可以选择县乡统一法人、合作银行、股份合作银行、商业银行等多种实现形式。在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小额信贷作为信贷扶贫工具,金额小、个性化强,具有很强的生命力。农村信用社在内部管理上要借鉴小额信贷取得的成就,充分利用联保、等级评分法、农户项目技术辅导等小额信贷经营模式改造自身经营管理机制,根据农户个性化的需求设计金融服务产品,彻底实现农村金融服务的市场化和客户化导向。
  二是要尽快开放农村金融市场,特别是在市场利率定价、市场准入、业务监管和市场退出等方面多做探索,积极引进小额信贷、社区银行等金融服务主体,促进农村金融市场化。要在江口等地小额贷款试点的基础上,总结试点经验,逐步尝试放开农村金融市场,建立健全小额贷款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运作和市场退出的运行机制,让民间融资浮出水面,促进其有序健康发展,促进农村金融市场形成有序竞争、良性互动的局面。国家可以依照我国改革开放特区经济的办法推进农村金融改革,例如:选择部分农村经济发展落后的地区作为农村金融市场化改革的特区,采取特殊的政策和办法,促进农村微型金融机构的发展。当然,也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合理引导和监管,国家应尽快出台《小额信贷管理办法》,填补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法律真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持续发展。

  
  (二)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还需要一些具体的政策措施
  针对目前农村信用社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借鉴小额信贷和社区银行发展的国际经验,要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
  一是金融管理制度设计上,要改革传统的“一乡一社”制度,打破区域内只允许设立一家信用社的限制,在农村信用社满足一定条件下,鼓励这部分农信社在一定范围内跨区经营。通过改变传统“一乡一社”模式,让农村信用社在一定范围内相互竞争,有利于增强农信社内部改革的动力,增强农信社合理的利率定价能力。
  二是宏观政策支持方案设计上,要在“花钱买机制”的指导思想下,改变花钱模式。目前采取支农再贷款和专项票据普遍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办法实际上是一种普遍输血式解决方案,该方式在减轻农村信用社的历史包袱、化解农村信用社严重的呆坏账等方面确实发挥了不小的作用。但是,对于激活农村金融市场、促进农村信用社真正改善经营管理机制、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机构却收效甚微。在农村信用社已经基本化解历史包袱的情况下,可以考虑由国家投入和农村信用社缴纳存款保险经费的形式成立专门的农村信用社存款保险基金,让农村信用社增强相互之间的市场竞争,对于在市场竞争中被淘汰的农村信用社,动用保险基金,抚慰因个别农信社经营失败带来的社会风险,从而让农村信用社形成合理的市场退出机制。
  三是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设计上,要强化省联社、地区联社对独立经营主体农村信用社的服务功能和指导功能,同时,减少省联社、地区联社对地方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行为的行政性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