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中小企业融资结构与融资政策的比较(2)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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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金融服务体系方面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设立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政策性银行,中小企业主要是从商业银行那里获得金融服务。一方面,我国商业银行目前的贷款投向和地区更多地集中于大型企业和中心城市,缺乏适合中小企业融资需要的金融服务。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例,有些银行对分支行的授权过严,用审批大企业贷款的办法审批中小企业贷款。另一方面,在中小企业分布集中的县级地区缺乏金融机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县级基本没有机构,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近年来不断精简县级支行,仅1999~2002年的四年时间里国有商业银行就精简县级支行1782个。
  欧盟专门设立了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政策性银行一欧洲投资银行(EIB),其资金的90%用于欧盟的不发达地区的投资项目,10%用于东欧国家和与欧盟有联系的发展中国家。欧洲投资银行通常利用本身的资金和借助资本市场,通过三种方式对中小企业进行融资。这三种方式为:(1)全球贷款。它是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投资的一项贷款,主要用于中小企业在工业、服务业、农业领域的投资和与欧盟发展规划、能源及运输有关的小规模基础设施的投资。(2)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贴息。欧盟与欧洲投资银行签署了一项协议,雇员人数不超过250人,固定资产不超过7500万欧元的企业可享受贴息贷款。贷款的利息补贴由欧盟财政预算支出,由欧盟投资银行管理。(3)阿姆斯特丹特别行动计划(ASAP)。该项计划是根据1997年欧盟阿姆斯特丹理事会决议实施的一个三年期的计划,资金来源于EIB的经营利润,总额为10亿欧元,旨在对高度劳动力密集型和新技术领域的中小企业进行投资和资金支持。另外,针对中小企业经常遇到的贷款难的问题,欧盟委员会于1993年专门设立了“圆桌会议”,会议由金融机构资深代表和中小企业代表团组成,目的是讨论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问题,并提出双方可接受的解决方案。
  (三)信用担保体系方面 根据国家经贸委1999年发布的《印发<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我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由城市、省、国家三级机构组成,业务由担保和再担保两部分构成,担保以地市为基础,再担保以省为基础,试点期间暂不设全国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资金和业务经费以政府预算资助和资产划拨为主,担保费为辅。担保内容主要是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担保对象主要是产品有市场、技术含量高、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
  欧盟通过欧洲投资基金(EIF)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欧洲投资基金是根据爱丁堡理事会决议成立的,主要为泛欧洲公路网项目和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EIF通过三种方式提供融资便利:(1)融资担保。担保方可以是EIF的股东也可以是第三方,担保方根据不同的融资额度和风险的大小收取相应的担保佣金,担保比例不低于项目融资额的50%。(2)股权参与。EIF对成员内有相应业务能力和资质并能够提供较高潜在回报的中介机构以股权参与,对中小企业间接融资。但EIF对股权参与持谨慎态度,一般经过严格考察并经董事会批准。(3)“增长和环境”引导项目。1995年,欧盟与EIF签署了关于实施“增长和环境”引导项目的协议,EIF为少于100名雇员的中小企业提供部分贷款担保,用于可以带来重大环境利益的投资。这些贷款担保措施使中小企业能够获得更为有利的贷款条件,而且所获贷款也具有较低的利率。
  (四)风险投资基金方面 目前,我国财政预算设立了中小企业科目,先后建立了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市场开拓基金、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由于我国的各项基金都是由中央预算安排的,所以资金来源有限,支持的项目有限。目前,中小企业创新基金每年的预算安排为10亿元,市场开拓基金每年预算安排为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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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盟方面,欧洲投资银行和欧洲投资基金两大金融机构于1997年合作建立了“欧洲技术便捷启动基金”(ETF),1997年建立当年就发放中小企业贷款1.25亿欧元,1998~2002年约发放1.68亿欧元。该项基金的目标是,支持通常种子基金认为风险高的中小企业的投资,鼓励新研发成果的使用,鼓励研究中心和科学园区对中小企业提供投资的相关资金。它可以介入中介风险资本基金的25%的股本,尤其注重规模小、新建的基金,照顾特定的行业技术。成员也纷纷建立了各种风险投资基金,英国本国就建有地区风险基金、英国高科技基金、SBS商业孵化基金、早期成长基金和风凰基金,而且各项基金的资金充足。SBS商业孵化基金自2001年10月实施至2004年5月共投资7500万英镑,凤凰基金自1999年11月至2008年3月计划执行期间,政府将注资1.77亿英镑。
  (五)资本市场利用方面我国已于2004年5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启动了中小企业板,但中小企业板的门槛较高。《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中小企业板实施方案》明确规定,中小企业板的上市公司要符合主板市场的发行上市条件和信息批露要求。截止2006年6月17日止,在中小企业板上市交易的只有50家公司,其中85%属制造业,行业覆盖面较窄,且区域分布不均衡,13个省份至今没有一家公司在中小企业板上市。

  欧盟的第一家二板市场是于1995年6月成立的伦敦证券交易所另类投资市场(AIT),它主要为新建立的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AIT市场没有行业限制,无论是高科技公司,还是传统的制造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服务公司,都可以挂牌上市,并且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实力、企业规模、经营历史、企业业绩及投资者拥有股份的比例均无任何要求。由于AIT市场上市条件比较宽松,市场监管相对主板市场比较严格。欧盟其它的二板市场有巴黎的“新市场”,法兰克福、阿姆斯特丹和布鲁塞尔的股票市场。
  
  三、欧盟经验对我国改善中小企业融资政策的启示
  
  通过对中欧中小企业政策有关方面的比较,可以看出,虽然由于经济体制、经济发展水平及其它要素造成中欧融资政策的许多相异之处,但融资政策作为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保障机制,是全球的发展趋势,在其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存在一般性规律,欧盟成员在中小企业融资政策发展中的经验,可为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政策的完善提供借鉴。
  (一)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体系 为了从根本上改善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我国应借鉴欧盟成员的经验,加快建立与《中小企业促进法》相配套的其他法律,如《中小企业融资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中小企业基金法》等,逐步形成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体系。
  (二)加强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 中小企业贷款难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这里的信息不对称主要包括“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两部分。所谓“逆向选择”是指银行在信息收集和处理方面存在规模不经济的问题,加上中小企业通常不愿意向外界披露企业信息,致使双方信息不对称情况更加严重,最终导致商业银行为经营失败的企业提供信贷资金,或者拒绝给有困难但能成功的企业提供资金。所谓“道德风险”是指中小企业不按照与商业银行的协议或对商业银行的承诺使用资金,或在有能力偿还银行贷款的情况下不偿还银行债务风险,这就导致银行对中小企业的监督成本过高,使得银行要求中小企业在申请贷款时有充分担保。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的贷款环境,政府应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
  首先,政府应帮助中小企业与银行间建立良好的沟通,政府可以借鉴欧盟的“圆桌会议”的形式,定期组织银行代表与中小企业代表间的对话,共同讨论中小企业融资方面的问题。银行方面也应当根据中小企业贷款的特殊性,不断开发符合中小企业信贷需求的金融服务。其次,针对一些中小企业贷款业务风险较大,商业银行不愿承担风险的情况,政府应加强政策性银行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例如,政府可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开发一些政策性贷款项目,或给予中小企业贷款贴息。
  (三)发展信用担保体系虽然到2004年底,我国已建立了2188家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但实际上绝大多数的中小企业还没有与信用担保机构建立起联系。政府应帮助中小企业与信用担保机构建立长期联系,使信用担保机构的作用发挥出来。另外,政府应加快建立以中小企业、中小企业经营者(业主)、中介机构为主体,以信用登记、信用征集、信用评估和信用发布为主要内容的中小企业信用评估体系,督促中小企业注重融资信用,减少银行和信用担保机构的信用评估成本和风险。
  (四)完善风险投资体系 我国风险投资基金目前最主要的问题就是资金有限,无法满足中小企业的发展需要。针对这种情况,我国应当放宽资金的来源,鼓励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各种风险基金投资。另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居民手中的资金越来越多,他们的投资意识不断增强,有相当一部分愿意承担风险,政府应利用这一有利条件,以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民间创办风险投资公司。此外,还可鼓励国外风险投资公司来我国开展业务。
  (五)进一步扩大中小企业板规模融资方式的多元化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重要途径,而融资方式的多元化离不开二板市场的繁荣。我国应当借鉴伦敦证券交易所另类投资市场的经验,放宽中小企业板的入市门槛,但同时加强对中小企业板的市场监督。只有适当降低中小企业板的入市要求,更多的中小企业才能获得利用发行股票来融资的机会,中小企业板也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同时中小企业的风险相对大型企业来说比较大,所以应加强对其的市场监督,维持证券市场的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