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务外包模式:风险与控制(1)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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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金融服务外包正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迅猛发展。金融机构通过将非核心的业务外包给服务供应商,可以达到节约经营成本,集中优势资源发展核心业务,增强核心竞争力的目的。文章在探讨外包模式内涵的基础上,分析了金融服务外包中的各种风险,并对如何控制风险做了有益的探索。
  关键词:金融服务;外包;风险;控制
  
  一、 金融服务外包模式的内涵
  
  对金融服务外包的含义,巴塞尔委员会将其界定为“被监管者将部分在持续经营的基础上本应由自己从事的业务利用第三方(既可以是被监管者集团内部的附属子公司,也可以是集团外的公司)来完成。”在这种新的商业模式中,金融机构通过利用“外部专业化资源”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以取得更大的竞争优势,其核心理念是“做你做得最好的,其余的让别人去做”。Laabs认为服务外包是组织策略性使用外部资源(指专业或有效率的服务提供者)来从事原来内部人员或资源所从事的组织非关键或非核心业务,是“将组织运作的某些非关键功能部分,以合约方式交由外部资源供应商负责”。Quinn和Hilmer(1994)提出外包是将企业的技术和资源做最适当的有效配置,以产生最大的效益,具体做法是将企业的资源集中在企业的核心活动,将非策略性需求及不具有特殊能力的业务由外部提供。严勇,王康元(1999)指出:“外包是把一些重要但非核心的业务职能交由公司外部的高级外包合作伙伴去做,把企业内部的知识和资源集中于那些具有竞争优势的核心业务上,为顾客提供最大的价值和满足”。徐姝(2003)认为:“外包是企业在内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仅保留其最具有竞争优势的核心资源,而把其他资源借助于外部的专业化资源予以整合,以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其自身持续性发展的一种战略管理方法。”
  从以上的观点可以看出:外包作为一种商业模式,是劳动分工理论和比较优势理论在价值链上的创新和发展,是社会生产日益精细化、专业化和高效化的表现。伴随着金融服务外包这种商业模式带来的巨大好处,也意味新的金融风险的到来。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为主导的“联合论坛”出台的《金融服务外包文件》就是对金融服务外包所导致的金融风险给予重视的证明。
  
  二、 金融服务外包的主要风险
  
  外包面临众多风险,Lacity,Willcocks和Feeny(1995)认为最大的风险来自于隐藏成本,他们指出外包可能会有隐形的交易成本和管理成本,交易成本包括资源配置成本、组织调整成本、设立成本等,管理成本则是不得不投入人力资源对外包合同进行管理的成本等。Nelson(1996)认为还有合同谈判成本、合作伙伴的选择和评估成本、解决争议的成本等。Michale J. Earl,Slie P. Willcocks和David F. Feeny(1996)从弱势管理、员工经验欠缺、商业的不确定性、过期技术、固有的不确定性、潜在成本、组织学习能力的丧失、变革能力的丧失、持续性“三角”关系、技术的不可分割性、外包焦点的模糊性等方面研究了外包的风险。吕丽卫(2003)认为企业和合作伙伴开展外包的相互活动过程中在人、组织、决策、相互关系、文化等方面存在着许多潜在的风险。
  综合以上的研究及根据《金融服务外包文件》中的风险分类,可以将金融服务外包的主要风险归纳为如下十种:(1)战略风险:第三方自行处理业务,未必符合发包机构的总体战略目标;发包机构未对承包方实施有效监督;发包机构没有足够的技术能力对承包方进行监督。(2)声誉风险:第三方服务质量低劣;对客户不能提供与发包机构同一标准的服务;第三方的操作方式不符合发包机构的传统做法。(3)合规风险:第三方不遵守关于隐私的有关法律,不能很好地遵守保护消费者以及审慎监管的相关法律,没有严格的确保合规的制度。(4)操作风险:技术故障;没有充足的财力来完成承包的工作,而且无力采取补救措施;欺诈或错误;发包机构难以对外包项目实施检查或检查成本过高带来的风险。(5)退包风险:过度依赖单一承包方;金融机构自身失去业务处理能力,无法在必要时将外包业务收回;快速终止外包合同的成本极高。(6)信用风险:信贷评估不当;应收帐款质量下降。(7)国家风险:政治、社会和法律环境造成的风险。(8)履约风险:履约的能力;对跨国外包来说,适用法律的选择很重要。(9)监管障碍风险:被监管机构无法及时向监管当局提供数据和信息;监管当局了解承包方业务活动有一定难度。(10)集中和系统性风险;承包方给行业整体带来的风险相当大,体现在各个金融机构对承包方缺乏控制和行业整体面临的系统性风险。
  
  三、 金融服务外包风险的控制
  
  1. 金融机构服务外包前的风险准备。金融机构在确定服务外包前,就要对服务外包所带来的战略风险,国家风险,系统风险等有清晰的认识。金融机构应制定总体性的外包计划,对有关业务能否外包和外包风险等进行评估。一般认为,核心管理职能的外包行为与公司管理者管理公司的职责是相违背的。因此,诸如战略监管、风险管理和战略控制等管理职能是不能外包的。外包不应影响管理者在相关法律法规(例如银行法)范围内的全部和无限责任。在决定是否外包时,金融机构管理层应结合机构自身的核心能力、在管理方面的优势和劣势,以及未来发展目标,全面分析外包的成本和收益。


  同时,管理层应当对外包的利弊有全面的认识,要对组织的核心竞争力、管理上的优势和劣势以及组织未来的目标进行评估。发包方必须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其能够遵守母国和东道国的法律以及监管法规。金融机构的董事会(或相当机构)对于确保其所有外包决策以及第三方所从事的外包活动符合其外包政策全面负责,内部审计应当在这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同时建立外包决策的具体政策和标准,包括对相关业务是否适合以及在多大程度上适合外包的评估。将多项业务外包给同一服务供应商所引起的风险都必须考虑与限制。
  2. 合作伙伴的选择及风险控制。对外包合作伙伴进行科学的评价将显得尤为重要,这实际上也是对风险进行控制的重要一环。对外包合作伙伴的选择,可以制订如下指标体系来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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