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合约理论与资本结构理论之关系研究(2)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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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金融合约配置的回报取决于企业的决策,例如项目的选择、人员的安排、日常运行的决策等,设计金融合约的问题应该同时包括剩余控制权的安排和现金流量的配置问题。就股票和债券合约而言,股东拥有选择公司管理层的权利,而债权人的权利是由破产法决定的,除非企业破产,债务合约并不配置任何剩余索取权。金融合约理论的发展提出了对公司控制权的研究。金融合约理论研究如何事先设计证券以平息竞争冲突,Grossmann和Hart(1988) 认为,由于投票权结构直接影响企业法人控制权,所以证券投票权结构非常重要。股权类型不同主要表现在投票权和收益要求权。企业创业者可以通过发行不同类型股权证券来设计企业控制权结构。证券可分为两类:一是任何类型证券的所有证券同时对待,要获得控制权须收购与控制权有关证券,这种情况一股一票的投票权结构最优;另一类是任何一种类型证券中的所有证券并非需要同等对待,竞争者只需收购获得控制权必要比例证券,多数投票原则是合理的。Harris和Raviv(1989)发展了一个以现金流量为特征与公司证券选举权转让的模型。在其模型中,经理和竞争对手对企业控制权的争夺是通过赢得股票拥有者足够的选举权获得的。因此控制能力较差的候选人的成本是他要承担证券资本的损失,证券设计要使该成本最大化,同时要使争夺冲突最小化以及企业价值最大化。其主要见解是:证券可以看作是一种承诺工具。因为最优的证券设计使得能力较差的竞争接管者控制企业的成本最大化,从而使企业的控制权保留在能力较强的在职经理手中;“没有廉价选票”。
    Harris和Raviv(1992)将那些对企业控制权变动引起价值变动相对不敏感的投票权称为“廉价选票”。由于“廉价选票”的存在会使低能力的接管竞争者通过收购“廉价选票”来获得企业控制权,而只需相对较小的成本。也就是说“廉价选票”的存在使得在职经理无法保证较差能力竞争者获得企业控制权的成本达到最大值或没有承担企业价值减少的后果。没有“廉价选票”的看法意味着有单一选票权的证券是最优的;取走对手控制的利益。由于企业控制权的竞争者都可以从控制企业中获利,因而使较差能力的经营者也会产生接管竞争的动机,显然这种动机是不符合企业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因此证券设计必须能够有效地取走这种额外收益,从而使接管竞争者产生正确的行动选择。
  从公司控制权角度分析的金融合约文献认为,尽管合约的双方由于合约的不完全性而不能够将决策具体化为预测变量的函数,合约的双方却能够通过某种方法预先进行决策,例如选择合适的资本结构。因此,资本结构理论也在公司控制权的层面上有所发展。资本结构对于公司控制权的研究以Harris和Raviv(1988a)、Stulz(1988)和Israel(1991)的成果为代表,在他们的研究模型中,企业的管理者通过控制企业可以获得一个额外的收益B,管理者只持有一部分股权,企业的其余股权被外部投资者持有,这些投资者没有接管企业的动机,市场上存在一个竞争者,该竞争者可以通过购买外部投资者的股票成为企业最大的股东,替代原来的管理者控制企业,获得管理者的额外的收益B,由于管理者和竞争者经营能力的差异性,企业的收益也会因兼并收购行为和兼并收购双方能力水平的高低不同而出现不同的结果。因此,资本结构理论要研究的是在企业的管理者和竞争者能力给定的情况下,哪种资本结构对企业实现收入最大化的目标而言是最优的。
  在公司控制的方法上,Harris和Raviv(1992)把证券设计模型与资本结构模型进行比较,提出了一些研究的思路。资本结构的文献通常认为经理能够改变企业金融证券的性质,以在某种程度上对接管企业作出反应。那么在证券设计的体系中,允许这样做对取决于证券可能改变程度的最优证券有重要的意义。此外,资本结构文献提出证券设计可以在投资这与经理之间没有任何利益冲突的情况下使企业价值最大化。在这种情况下,证券并不是一种承诺的工具而是潜在的接管中选择收益最大化的方式。
  资本结构的“信号传递”研究也被借鉴到金融合约理论中来。Paul(1989)认为证券设计的过程中需要考虑证券价格,因为证券价格可以传递信息。Paul观察到,投资者所拥有的模糊信息很难用在一份激励合约中,而证券价格却很容易具体化。因此,在证券设计的过程中考虑证券价格是有意义的。
  
  参考文献:
  1.施东晖.上市公司资本结构与融资行为实证研究.证券市场导报,2000
  2.易宪容.金融市场的合约分析.中国城市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