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本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及《国务院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中有关国务院会议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国务院的会议制度作了宏观的概述,论述了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在国务院最高决策中的地位和作用。 [关键词] 会议制度 国务院全体会议 国务院常务会议 决策 会议制度作为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地位。西方许多国家制定有专门的《会议法》,对会议的具体程序用法律来加以规范。本文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及《国务院工作规则》中有关国务院会议制度的叙述与分析,试图帮助人们了解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在国务院最高决策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综述 作为中央人民政府的国务院,是中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它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及秘书长组成。 国务院,具有宪法赋予的“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等18项职权。 事实上,1954年《宪法》只规定了“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主持国务院会议”,并未就国务院会议的具体形式做出规定。1975年和1978年《宪法》则未对国务院会议形式作任何规定。现行的1982年《宪法》是这样规定的:“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 1982年底开始实施的《国务院组织法》第四条表述得较为明确:“国务院会议分为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成员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也就是说,法定的国务院会议,是指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 2003年3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中央人民政府制定了《国务院工作规则》。这一规则指出“国务院实行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制度”并对其做了具体描述,对会议的议题、组织工作、公开、数量、规模等多方面事项也做出了规定。 我国的国务院是世界上最有代表性的几种政府组织形式之一。虽然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但《宪法》同时也规定了“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总理负责制下还辅以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民主形式。因此,国务院的组织形式实际上是首长负责制与合议制(委员会制)相结合的一种政府组织形式,这意味着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国务院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总理集中正确意见,做出最后决定。 二、国务院全体会议 《国务院工作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务院全体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组成,由总理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一)讨论决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二)部署国务院的重要工作;(三)通报国内外形势。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从2003年3月18日新一届政府组成到2005年7月底,国务院共召开了7次全体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在新一届政府刚刚组成之时召开(2003-03-21),内容是通报了国务院领导同志分工,宣布了国务院机构设置,讨论通过了《国务院工作规则》等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第二次在非典时期召开(2003-05-21),温家宝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的双重身份主持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第三次(2004-01-18)和第五次(2005-01-21)都是在3月份全国人大开会之前召开,讨论即将提请会议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第四(2004-09-01)、第六(2005-03-12)、第七(2005-06-21)这三次会议都是关于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人事安排问题。 从中可看出,国务院全体会议的召开,时间根据需要而定,“每半年召开一次”不一定意味着上、下半年各开一次,如有需要次数也可突破每年两次的限制。有的年份如2003年,两次会议都在上半年召开(本年度第二次全体会议的召开是因为有突如其来的非典);有的年份如2005年,上半年就已开了三次(本年度第二次、第三次全体会议的接连召开因为董建华的请辞而引发的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变动)。已形成制度的是:每届政府组成后的几日内会召开第一次国务院全体会议,主要讨论领导同志分工、机构设置,讨论通过新修订的《国务院工作规则》等重大事项;每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会开会讨论即将提请会议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 三、国务院常务会议 《国务院工作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由总理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一)讨论决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二)讨论法律草案、审议行政法规草案;(三)通报和讨论国务院其他事项。 一般每月召开三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从2003年3月18日到2005年7月26日,国务院共召开了100次常务会议,研究、讨论了309个重要议题,做出了许多重要决策。据不完全统计,这些议题中: 涉及政府自身改革和建设的议题31个。如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23次会议研究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 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31个。如《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中长期铁路网规划》、《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扶植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全国防沙治沙、环保工作规划》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