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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农村信用社的制度安排与创新2
刍议农村信用社的制度安排与创新2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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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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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股份合作制与合作制在信用社体制上的比较,使职工的利益与信用社的利益融为一体,实行股份合作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社有效的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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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的“已经商业化经营的农村信用社,经整顿后可合并组建农村合作银行”的方案设计是可行的,比较符合我国城郊经济发展和信用社业务经营的实际。
(2)在商品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把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改制为股份合作制金融企业,实行一级法人体制
股份合作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的新生事物,是以合作制为基础,以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的企业制度。从国外发达国家看,合作社越来越多地采用股份合作形式。主要特征是:股权配置结构上实行企业职工全员入股,并由企业章程规定每名职工入股的最低限额,使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所有者。在股份合作制企业,除职工全员入股即职工个人入股为必设股权外,可以视实际需要选择设立其他股权,例如,团体股、社员股等。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设立的集体股,股权属于农村信用社集体所有,不宜把股权量化到个人。
股份合作制与合作制在信用社体制上的比较:从服务方向上看,均坚持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建设服务的方向,保持在服务方向上的一致性;从经营目标上看,合作制主要为社区社员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而股份合作制要求既要为社区社员服务又要有一定的盈利,二者兼顾;从资本结构看,合作制主要以农户社员入股为主,而股份合作制的股权结构发生了变化,职工股成为主要股本,并且职工股是职工参与信用社管理的必要条件,通过股东大会参与企业决策。信用社通过吸收农村专业户、个体工商户入股,使有经营管理能力、在群众中威信较高的社员股权持有者经选举进入理事会、监事会,以防范内部人控制;从治理结构看,股份合作制实行股东(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股东代表以职工和社员股东代表为主,团体股的代表名额按所占股本结构比例进行分配,经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在企业决策时,实行一人一票制。各级地方政府财政入股,有利于加强监督,承担风险,有利于促进信用社发展;从分配关系看,合作制实行按劳(按贡献)分配,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按劳分配为主,按股金分红为辅的分配原则,对职工劳动实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等量劳动取得等量报酬;对股金分红实行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税后利润中的分红基金,实行劳动分红与股金分红相结合的分配办法,二者的分配比例在企业章程中加以规定。
从调查的三个市的情况看,每个职工入股数量不尽相同或1000元、或3000元、或5000元不等。职工入股的资金数量取决于信用社职工的入股意愿和年平均货币收入。以临汾市为例,2000年度信用社职工获得可支配货币收入,固定工为10093元,合同工为10000元,临时工为4400元,信用社代办员为6200元,信用站代办员为4075元。改善信用社的股本结构,提高职工股的比重是一条现实的选择。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职工的入股金额,目前可以确定为四个档次,即董事长、监事长、主任为一档,3000元;副主任或相当于副主任级别为一档,20000元;一般职工为一档,10000元;信用站代办员为5000元。经济条件好的地区每个档次的金额可以适当提高。
实行股份合作制必然打破职工的身份界限,给劳动者以平等地位。从社员股看,应重点扩大农户的入股面,适当提高入股金额。通过增加股本金有利于转换信用社的经营机制,提高资本充足率,增强抵抗风险的能力。实行股份合作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社有效的组织形式。一方面引入股份制的机制扩大了资本金,更重要的是信用社的产权关系由模糊不清,变为明确的按股共有;采取股份合作制形式,在恢复本企业劳动者入股分红的同时,使不同投资主体成为企业股东,明晰了信用社与投资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通过增加职工股的比重,使职工的利益与信用社的利益融为一体,信用社盈利,收益共享,利益均沾;信用社亏损,按股份多少承担风险,不仅分不到红利,还要以股份作抵补。劳动者、所有者、信用社是一体利益共同体,理顺了企业与职工的利益关系。按照股份合作制改制信用社,既坚持了合作制的基本原则,以赋予了现代股份制企业的积极因素,具有较强的生命力、吸引力和适应性,是一种创新了的信用社组织形式。
(3)在中西部地区,特别是典型的农牧区和贫困落后地区,对信用社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的条件尚不成熟,应继续坚持合作制的方向,规范农村信用社的经营行为,在稳定中求得发展。
由于各地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农业为弱质产业,低收入者是弱势群体,客观上需要信用社为其提供金融服务。信用社因地域情况不同,继续按照合作制进行规范,但对机构分散、规模过小、难以抵御风险的小社,结合县级机构撤乡并镇改革,对信用社机构网点进行调整,不可再按行政区设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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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靳保国.关于农村金融问题的思考[J].农村金融,20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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