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科累尔(Kohler,1849─1919),又译柯勒.1878年任符茨堡大学法学教授。1888年受聘于柏林大学。著述甚丰,几乎涉猎所有法律部门,尤其着重研究法律史和法律哲学,是有关无形权利法律──专利、版权和商标法的先驱。
[6]普兰克(Plank,johann julius Wilhelm,1817─1900),德国法学家。曾就读于格廷根和耶拿大学。在耶拿,他的舅父程序法学专家马丁(Christoph Martin)对他选择程序法作为主攻方向有很大影响。普兰克1839年任格廷根大学讲师,授民、刑诉讼法、民法和罗马法。后任巴塞尔、基尔、慕尼黑、格赖夫斯瓦尔德等大学教授。1895年退休。他以历史方法对国内民、刑程序法进行比较研究,可谓国内比较程序法大师。
[7]见《民事诉讼法》,安徽法学社印行,第14页。
[8]瓦赫(Wach Adolf 1843─1926),有人译为瓦希.德国法学家,民事诉讼和刑法教授。曾在哥尼斯堡,罗斯托克,土宾根和波恩等大学执教。1876年来到莱比锡直至逝世。是莱比锡大学法律的名教授。他的《论帝国民事诉讼法》(波恩1879年版)和《德国民事诉讼手册》被公认为是进一步处理一切新诉讼程序的基础。
[9](台)云五社会科学大辞典第六册《法律学》第317─318页,商务印书馆1971年版。
[10]克列曼:《苏维埃民事诉讼》第20页,法律出版社1957年版。
[11]阿·阿·多勃罗沃里斯基等著《苏维埃民事诉讼》第42页,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
[12]见(俄)舍尔舍涅维奇《法的一般理论》第568页,莫斯科1912年版。
[13]《列宁文选》第一卷。
[14]刘家兴《民事诉讼教程》,第5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
[15](26)陶秉权《试论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载《政法论坛》1986年第5期。
[16]柴发邦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第63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17]见石宝山《民事诉讼法》第76页。
[18](25)江伟、常怡《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载《法学杂志》1984年第1期。
[19]见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学》第42页,法律出版社1987年第一版。
[20]松冈义正《民事诉讼法》第10─30页。
[21]《法律大辞书》下册第1526─1527页。
[22]《法律学》第317─318页,台·商务印书馆出版。
[23]石宝山《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载《法学季刊》1983年第1期。
[24]柴发邦《民事诉讼法学》第45页,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