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依法治国是执政为民的根本保障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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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政为民是我们党的性质和根本宗旨的体现,也是我们党汲取中外政党执政经验教训,在新世纪根据世情、国情和党情作出的重要选择。在当代中国,执政为民最根本的保障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
  依法治国是充分而有序地反映人民群众利益诉求的根本保障。政治过程始于一定社会中各利益群体围绕国家权力所作的利益诉求。我国的政治过程也不例外,必然会碰到各种利益诉求。我们党要执政为民,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首先就要看我们党能不能使人民群众的不同利益群体都充分而有序地提出自己的利益诉求。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越充分,我们党通过国家权力对这些利益的权威性配置就越能充分反映民意。同时,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又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和程序来进行,否则将产生社会动荡。充分而有序是人民群众真实有效地提出自己利益诉求的两个基本条件,而这两个条件只有在法律保障的基础上才能满足。国家法律是人民根本利益和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强制性、规范性和程序性。不同利益群体间的利益界限、权利范围、利益诉求的方式和途径等,只有由法律加以确定,才能做到各利益群体都按法定的规则和程序,充分而有序地进行各自的利益诉求。人民群众的利益是具体的,在现实生活中表现为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权益。我们党了解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要求和愿望,并将体现这些要求和愿望的政策经过一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法律,这是我们党执政为民的先决条件。
  依法治国是实现人民群众既定权益的根本保障。实现人民群众既定的权益必须进一步解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反必究”的新问题。“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反必究”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我们党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保证执政权力的正当行使,防止权力的异化、失控和滥用,从而使源于人民的国家权力真正服务于人民;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重力的改变而改变。这就使我们党领导人民通过国家机关制定的符合客观规律、时代要求、世界潮流和中国国情的法律、法规,能够在实践中落到实处,形成有利于发展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法律秩序,从根本上实现和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文化权益。
  依法治国是完善我们党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根本保障。改革、完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使之民主化、科学化、法制化,不断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是我们党坚持执政为民,代表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举措。依法治国要求正确处理执政党和国家政权之间的关系,依法进行权力的合理配置和监督制约,既确保党的领导地位和功能,又充分实现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政权机关的地位和功能。执政党对国家生活的领导,最本质的内容就是支持人民当家做主。执政党的领导权主要体现为三种方式摘要:一是通过将其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获得法律的形式实现对国家事务的政治领导,行政、司法机关及社会团体以遵守法律的形式和党形成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二是向国家政权机关推荐干部,通过干部落实党的政策主张。三是通过设在各机关、组织中的党组织和党员的表率功能和监督保证功能,贯彻党的政策主张。正确处理执政党和国家政权之间的关系,要求把党和国家机关的不同职能和活动方式,党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相互关系,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具体原则和方式等方面的内容,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这样才能确保其权威性和稳定性。同时,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也要从以往那种政策领导、直接领导向依法领导、间接领导转变,使党真正从具体行使管理职能的角色中解脱出来,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功能。
  依法治国是形成执政为民政治理念的根本保障。现代社会的民主政治进程表明,一种民主政治是否稳定,除了相应的政治法律规范和制度的完善之外,还需要民主的政治文化和理念的强有力支持。政治文化和理念的养成,需要发扬我们党思想政治工作的优良传统,但更需要政治法律实践的锻炼,要在进一步完善立法体制、拓宽人民参和立法途径实践中,增强立法的透明度和科学性,使法律、法规能够真正体现人民的共同意志,反映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在政治法律实践中进一步强化有限政府、信用政府、透明政府、正当程序、责任行政等理念和原则,使行政主体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据实体法和程序法行使行政职权,接受监督,承担法律责任;要在政治法律实践中增强审判机关和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自觉性,养成公正司法的理念;要在政治法律实践中促使每个党员非凡是党的领导干部形成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良好习惯和意识,从而使执政为民、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成为我们党自觉的政治文化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