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网络犯罪的产生原因、主要特征及其策略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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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的含义是指危害电子信息网络中信息系统及信息内容平安的犯罪行为和利用电子信息网络技术实施的各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可概括为针对电子信息网络的犯罪和利用电子信息网络的犯罪。虽然网络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捷,为人们充分自由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但是,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在给人们带来福音的同时,网络犯罪也悄然而至。在互联网上,“黄”流横溢、“黑客”猖狂、赌场遍布、大肆贩毒、欺诈不断、盗窃财物、传播邪说、侵犯知识产权、侵犯个人隐私、散布反动言论,Internet成了犯罪的温床,不断地滋生各种各样的犯罪,给社会带来极大危害。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除了引言和结语外,主体内容有三部分,分别论述了网络犯罪产生的原因、特征及其策略。


摘要摘要:网络犯罪的含义是指危害电子信息网络中信息系统及信息内容平安的犯罪行为和利用电子信息网络技术实施的各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可概括为针对电子信息网络的犯罪和利用电子信息网络的犯罪。虽然网络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捷,为人们充分自由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但是,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在给人们带来福音的同时,网络犯罪也悄然而至。在互联网上,“黄”流横溢、“黑客”猖狂、赌场遍布、大肆贩毒、欺诈不断、盗窃财物、传播邪说、侵犯知识产权、侵犯个人隐私、散布反动言论,Internet成了犯罪的温床,不断地滋生各种各样的犯罪,给社会带来极大危害。
摘要:网络 高科技 黑客 信息 病毒

一、引言
国际互联网络是英文Internet的中文表示,它是由全球许多计算机组成的,并实现网络的计算机之间数据传输。Internet是人类历史发展中的一个伟大的里程碑,它是未来信息高速公路的雏形,人类正由此进入一个前所未有的信息化社会。人们用各种名称来称呼Internet,如国际互联网络、因特网、交互网络、万维网等等,它正在向全世界各大洲延伸和扩散,不断增添吸收新的网络成员,已经成为世界上覆盖面最广、规模最大、信息资源最丰富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虽然Internet的迅猛发展,给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是如同在现实中一样,犯罪也不可避免的在其中蔓延开来,这便是本文要讨论的网络犯罪。网络犯罪的含义是指危害电子信息网络中信息系统及信息内容平安的犯罪行为和利用电子信息网络技术实施的各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可概括为针对电子信息网络的犯罪和利用电子信息网络的犯罪。
二、网络犯罪的原因
有关网络犯罪的产生原因可作多角度的分析。以下从黑客文化、网络技术局限、法制建设滞后、抗制条件薄弱和社会观念误区等方面作些探索。
(一)黑客文化对网络犯罪者的影响
黑客有自己的道德准则。其内容包括摘要:
1、对计算机的使用应该是不受限制的和完全的
2、所有的信息都应当是免费的
3、怀疑权威,推动分权
4、你可以在计算机上创造艺术和美
5、计算机将使你的生活变得更美好
这些道德准则来源于60年代青年人自由不羁、反抗既有体制的观念和精神。尽管黑客行为对于计算机技术和信息网络技术已经只是意味着破坏,但“黑客们都是病态的电脑瘾君子,他们无法控制自身的不负责任的强迫性行为”。并且,按照传统,黑客们习惯于把自己看作是敢于超越规则的精英分子,个个胸怀大志,都自认为是新的电子世界的拓荒者。还有,黑客们对当今电子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应用有背于他们的理想强烈不满。一方面热衷于炫耀自己的电子技术才华;一方面蔑视所有的法规。黑客精神的这两个方面正是针对计算机犯罪和针对电子信息网络犯罪的观念根源。
(二)网络技术局限使网络犯罪者可大显身手
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设计目标和技术追求在于信息资源的共享。早期计算机革命者们基于对理想的追求,以信息资源共享为目标,在对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潜心探究和发明创造中,在注重计算机的大容量、微型化、便捷化的同时,较多考虑的是计算机的兼容性和互联性。倒是看似有害的一些黑客行为才促使计算机平安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平安技术有所发展进步。但黑客们和计算机革命者抱定的是同样的宗旨,追求的都是信息资源的共享这样一种技术理想,所以,从计算机技术发展到今天的网络技术,微机互联、信息互通方面技术越来越进步,而互联计算机的信息阻隔技术、为信息占有者守护信息的技术等却一直没有能真正成熟起来。人们在享受全球性的即时通讯和信息查询的欢乐的同时,不得不承受自己所把握占有的信息数据随时会被他人窃取甚至篡改的痛苦。当然,假如当初的计算机革命者们首先关注的是信息平安,很可能就没有今天这样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因此,可以说,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发展起来之后出现针对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网络的犯罪,完全是因为有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发展的不可避免的技术原因。
从另一个角度看新问题,同样能说明针对电子信息网络的犯罪因网络技术局限的存在的必然性。事实上,自计算机革命开始,针对计算机和信息网络的黑客行为一直存在,只是在当初的20余年中,这些黑客行为并没有被指称(规定)为犯罪。黑客行为在早期不被规定为犯罪,一方面是因为它实际上有利于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进步,事实上也促进了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另一方面是因为早期黑客行为所侵害的计算机(网络)及其信息数据的拥有者本身也大都是追求信息共享理想的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探索者,他们并不认为对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侵入就是一种犯罪行为,而当时的社会对于计算机和网络技术还没有足够的熟悉,更缺乏对黑客行为的完整熟悉。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普及化,不仅全社会对之逐渐形成明确的完整的熟悉和观念,而且电子信息网络的社会化,使计算机、电子信息系统及电子信息数据的拥有者扩展到政界、商界以至家庭,黑客行为对电子信息系统和电子信息数据的侵害就不再得到容忍。基于电子信息占有者们不愿自己占有电子信息的权利受到侵害的共同的观念,社会为保护电子信息占有者电子信息占有权不受侵犯,就必须把黑客行为规定为犯罪,用刑罚来阻止这种行为的再度发生。


(三)法制建设滞后放纵了利用网络的犯罪
为保护计算机电子信息系统和电子信息网络的平安,打击计算机犯罪和网络犯罪,各国政府已经进行了一系列有关法制建设工作。到了90年代,世界各国的有关计算机犯罪的法规皆已比较成熟,这些法规基本上都是针对黑客性质的犯罪的。以1994年美国颁行的《计算机滥用修正案》为例,大致就可以看出这类法规的共同特征。《计算机滥用修正案》是目前美国联邦有关计算机犯罪的主要刑事立法,其打击重点是未经许可而故意进入政府计算机的行为,没有将大量的利用计算机及电子信息网络的犯罪包括进去。
我国有关计算机的立法始于1991年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但这只是个保护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法规。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平安保护条例》才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平安进行保护的法规。97刑法法典的第285条、第286条和第287条则对某些计算机犯罪作出了规定。第285条规定的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6条规定的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7条规定的则是几种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即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等犯罪行为。前两条规定大致囊括了美国《计算机滥用修正案》所规定的6种犯罪行为,而后一条规定则具有一定的创新性,目的在于在打击防控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发挥积极的功能。但不可否认,这一条的规定过于粗略,在利用计算机犯罪、利用电子信息网络犯罪越来越普泛化的今天,这样粗略的规定不仅不能适应打击和防控犯罪的需要,而且会因规定内容中的具体列举过少,妨碍对利用计算机系统和利用电子信息网络实施的其它各种犯罪的打击。
(四)抗制力量薄弱不利于网络犯罪防控
法律将黑客行为犯罪化,紧接着的工作就应该是追究实施这类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然而这种追究工作谈何轻易!“真正成功的计算机侵入不会留下任何追踪线索,监控记录会被删除或修改,文件的读取时间会被改变,被读取的数据不会受到任何破坏。没有追踪线索,也就没有犯罪证据。正因为这种犯罪行为的本质,根本无法估计这样‘完美无缺’的犯罪行为已经发生了多少次,尽管计算机平安系统工业内部认为这样的犯罪行为曾发生过很多次。”
事实上,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所有的数据资料都会保留下一份最后一次被读取的时间记录,包括数据资料的子目录也会保留下一份最后被读取的时间记录,即使数据资料被删除,子目录的时间记录也不会消失。所以,被非法读取过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被非法存入数据资料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皆会留存下丰富的法律证据。新问题的关键是这些证据皆不易被察觉。和日常生活中的犯罪行为不同,针对计算机及信息网络的犯罪不一定会造成受害人在物质上的损失。那些利用病毒或逻辑炸弹实施的犯罪行为,受害人注重不到犯罪行为的发生,而在犯罪结果显现时至关重要的证据信息也遭到破坏。即使针对计算机及电子信息网络的犯罪行为被察觉到了,一些受害者也不愿报案。这一方面因为一些受害公司担心报案会给其计算机系统的平安信誉造成损害,从而失去自己的客户;另一方面是因为即使报了案,侦查部门也很难查出作案者,很难取得可靠的证据证实确是其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五)、 社会观念误区妨碍着网络犯罪的防控
  国际互联网络Internet没有中心,没有所有者,没有人对它有占有关系,没有任何官方的组织者、管理者或控制者。网络世界是一个正在形成着的无中心的社会,是一块谁也无法控制的自由意志的伊甸园。 对此,一种观念是欢呼依靠数字化世界的年轻公民的影响,将分权心态由网络世界逐步弥漫于整个社会,使那种集中控制的传统生活观念成为明日黄花,网络世界无中心新问题涉及人类社会文化观念的深层次新问题。在中国,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网络的使用还不够普及,网络世界无中心新问题的观念性影响还不太明显,但网民社会的匿名性、无制约性已经促成了不少网络犯罪行为的发生。中国的网民队伍正在扩大,面对无中心的网络世界,人们的观念、态度和行为会发生什么样的变化,或者说在人们的观念、态度和行为不发生什么变化的情况下,他们在无中心的网络世界中会发生什么样的行为,都是需要认真对待的。
   社会对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另一种观念误区是认为这些技术是未来技术,代表着世界的未来,而尚未切近目前的现实。正是基于这样的熟悉,社会中大多数的中老年人皆不急于去把握使用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网络的技术,但他们都积极地要求并督促自己的子女学习把握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中老年人的普遍的观念实际上代表了一种社会的基本的倾向。这种社会倾向就是摘要:重视对青少年的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培养教育而忽视让中老年人了解把握使用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网络的技术。这种由观念倾向导致的教育偏向,使得全社会中了解把握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人绝大多数是青少年。青少年的社会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等都还处在培育形成的过程之中,自律性较弱,必须依靠他律而得以成长。在现实社会生活中,青少年和中老年和谐地处于相同的时空之中,并能及时得到中老年人的教育和引导,他律逐步促成自律。即使如此,现实生活中青少年越轨、违法和犯罪的比率还是较高的。在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虚拟出的超时空的网络上世界中,他律几乎不存在,自律性薄弱的青少年就更轻易越轨、违法和犯罪。


三、网络犯罪的特征
一是犯罪手段的隐蔽性。在因特网构成的虚拟空间中,参和者的身份虚拟化,任何人都可以带着假面具将自己推上网。其犯罪的隐蔽性主要表现在摘要:作案范围一般不受时间和地点限制,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到某省、某市甚至某国作案;犯罪人对犯罪结果发生的时间可以随心所欲的控制;作案时间短,长则几分钟,短则几秒钟;犯罪不留痕迹,没有特定的表现场所和客观表现形态,不易识别,不易被人发现,不易侦破,犯罪系数高。
二是犯罪人员的高智能性。现代网络系统都比较注重网络平安新问题,都对网络提供了一些平安防范办法,要破解平安系统和侵入计算机系统,行为人必须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因此,网络犯罪者主要是一些把握了电脑技术,非凡是网络技术的专业人士。他们洞悉网络的缺陷和漏洞,运用丰富的电脑及网络技术,借助四通八达的网络对网络系统及各种电子数据资料等信息发动攻击,进行破坏。
三是犯罪危害的严重性。传统的犯罪一般只局限于一时一地,针对的是特定的犯罪或者一定范围内的不特定多数,网络犯罪则可能造成全世界的网络受到破坏,甚至有可能连行为人自身都无法预计或控制其破坏。网络上任何有意或无意的攻击,都可能造成网络上成千上万台计算机瘫痪。尤其是在网络空间中实施的涉及经济利益性犯罪,其非法获利或在客观上造成的损害通常较大。
四是犯罪本身的“虚幻”性。网络犯罪不同于传统的犯罪,网络犯罪披上了一层文雅的面纱,使得人们并不将其视为一般的、真实的犯罪。网络犯罪通常不附加暴力,犯罪者大多文质彬彬,喝着咖啡,坐在计算机前敲打几下键盘就可以实施犯罪。网络犯罪一般不直接针对公众,使得其社会危害性一定程度上被屏蔽。网络犯罪的这一特征,极易导致人们非凡是青少年判定上的偏差,很多青少年对网络犯罪投以崇敬的目光。网络犯罪的温柔面纱朦胧了许多人的眼睛,人们不仅看不清网络犯罪及其严重的危害性,自觉地同网络犯罪作果断斗争,反而对它报以“崇敬”的心理,甚至崇拜网络犯罪分子。
四、网络犯罪的策略
(一)以技术治网
网络犯罪是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实施的高科技犯罪,因此,防范网络犯罪首先应当依靠技术手段,以技术治网。主要办法有摘要:
防火墙(Firewall)技术。该软件利用一组用户定义的规则来判定数据包(Package)的合法性,从而决定接受、丢弃或拒绝。
数据加密技术。在计算机信息的传输过程中,存在着信息泄漏的可能,因此需要通过加密来防范。
掌上指纹扫描仪。该仪器可以将用户的指纹记录下来,存入指纹档案库。当用户登记使用该电脑系统时,扫描仪还会将用户的指纹和库中的指纹相对照,只有当指令和指纹均相符时,才能进入系统。
通信协议。通过改进通信协议增加网络平安功能,是改善网络办法的又一条途径。
日本学者西田修认为摘要:计算机犯罪完全可能发生。从电子计算机使用系统的目前状况来看,它根本无法防范。而且在现阶段无法防范也决不是什么“耻辱”的事情。我们所要做的只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使电子计算机的“防御系统”强健起来。这件事是使用电子计算机的企业对社会应负的责任。怎样才能使计算机和网络信息系统的“防御系统”强健起来不少学者进行了认真的探索。有学者指出摘要:网络犯罪行为人往往都精通电脑及网络技术,包括平安技术,因而侦察和反侦察、追捕和反追捕的战斗,将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为一场技术上的较量。只有抢占技术制高点,才有可能威慑罪犯,并对已经实施的网络犯罪加以有效打击。
(二)依法治网
假如仅从技术层面来防范网络犯罪,还是不够的,因为再先进的技术,总有破解的方法,而一旦陷入攻防循环之中,就有可能造成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而且达不到预防犯罪的目的。所以,要更有效地防范网络犯罪,还得靠法律,实行依法治网。
有关针对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网络的犯罪的立法虽然较及时较丰富,但有一些新问题可能还需要探索。
1.有关立法的观念新问题。黑客行为犯罪化是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的产物。黑客行为是否需要全部犯罪化,黑客行为的犯罪化能在何种程度上起到防控黑客行为(即防控这种犯罪)的功能,都是需要认真调查探究并会有多种不同答案的新问题。网络犯罪的构成需不需要考虑主观方面的因素,应不应该有过失犯罪,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在刑事处罚的量刑上是否应该有所区别?在司法过程中如何区分确定过失犯罪和故意犯罪?也应该都是可以探索的新问题。还有一个更为根本性的新问题是摘要:目前所有将黑客行为犯罪化的立法都是站在维护既存社会秩序、保护既得者利益的基础上,而比较忽视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进一步发展的有关要求。对此,不仅黑客们提出抗议,一些政界人物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如,美国民主党参议员帕特里克%26#8226;莱希认为摘要:“我们不能限制13岁孩子好奇的天性,假如任由他们今天自由试验,明天他们也许就会开发出带领我们进入21世纪的通讯和电脑技术。他们代表着我们的未来和最好的希望。”另一方面,可以说正是有关法规对网络信息系统的禁限,正是大企业集团、政府机构、军事当局等对信息资源和网络信息系统的垄断,刺激出了更多的黑客行为。“在计算机一步步向统治机器演变的过程中,许多知识成为禁地。黑客应运而生。”所以,即使仅从犯罪防控的角度看,有关计算机犯罪和网络犯罪的立法也必须认真考虑社会观念的新问题。


2.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衔接新问题。黑客行为犯罪化之后带来的一个重要新问题就是如何认定黑客行为(犯罪行为)。认定犯罪的关键在证据。黑客犯罪行为针对的是网络信息系统,留下的犯罪痕迹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犯罪痕迹,可作为证据的材料也往往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证据材料。这就要求刑事诉讼中扩展证据概念的内涵,将电子证据规定为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已将视听资料规定为证据,将电子证据纳入视听资料证据之中(通过必要的司法解释)或将电子证据作为另一项证据,应该都是可行的选择。假如这一新问题解决了,司法程序中还需解决有关电子证据的提取、鉴定等新问题。提取证据往往会涉及隐私权新问题,而如何鉴定证据的真实性,可能更为棘手。
3.法律规定的具体实施新问题。有了好的法律规定,对之作具体的实施就成了关键。其中,有没有一支好的警察队伍是至关重要的。警察工作应该能揭露犯罪、侦破犯罪并查获罪犯。这不仅需要警察工作者具有足够的法律知识和传统侦查工作技能,而且要求他们熟练把握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今天,对于计算机犯罪和网络犯罪的警察队伍的建设越来越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我国一方面开始重视利用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网络打击遏制各类犯罪,一方面也很重视对付计算机和网络犯罪的警察队伍的建设。我国公安机关对计算机系统和电子信息网络的治安性管理已经制度化,而且成效显著,在此基础上的有关犯罪防控工作也取得了成效。
4.加强法制教育方面。在健全法制的同时,要大力宣传有关互联网方面的法律法规,使广大网民依法依规上网。在对人们进行法制教育的同时,重点培养人们的法制观念。笔者认为,法律知识的学习固然重要,但要通过学习法律知识,领会法律的精义,建立起适应现代生活的法律观念,则是提高人们法律素质、预防任何形式的犯罪的关键。网络犯罪的高发率在很大程度上恰恰反映了人们法律精神欠缺。虽然网络犯罪的手段和方式和普通犯罪有所不同,但其危害是相同的,都造成了对公共平安、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的侵害,都是违反法律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并不因网络的虚拟性而消失或减轻。因此,假如我们在对人们进行法律知识普及的同时,更注重对人们的法律精神、法律观念的培养,则人们不仅在现实世界而且在网络世界中也会成为真正自觉守法的高素质群体。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努力向公众传播新的权利义务观念和法律的基本原理和精神,似乎比向他们灌输大量的法律条文更轻易收到预期的效果。
(三)以德治网
网上交往的虚拟性,淡化人们的道德观念,削弱了人们的道德意识,导致人格虚伪。加强网络伦理道德教育,提倡网络文明,培养人们明辨是非的能力,使其形成正确的道德观,是预防网络犯罪的重要手段之一。当前,开展网络行为道德宣传教育活动,就是要把公民道德建设纲要的内容作为网上道德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利用声、光、电等多种现代化手段,把“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灌输给广大网民,从而提高他们的道德素质,使网民能识别和抵制网上的黑色、黄色和灰色信息,主动选择有积极意义的信息,形成良好的上网习惯,果断抵制网络色情等不良信息的诱惑,自觉地遵守有关网络规则,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不断推动网民的道德自律。


主要参考资料
(一)法律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维护互联网平安的决定》
(二)参考书目
1、专著
胡泳、范海燕摘要:《黑客摘要:电脑时代的牛仔》,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刘广三摘要:《计算机犯罪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孙伟平摘要:《猫和耗子的新游戏—网络犯罪及其治理》,北京出版社1999年版。
李河摘要:《得乐园,失乐园——网络和文明的传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2、编著
陈兴实、付东阳编摘要:《计算机%26#8226;计算机犯罪%26#8226;计算机犯罪的策略》,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版。
3、译著
[英尼尔%26#8226;巴雷特著《数字化犯罪》,郝海洋译,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
[美史蒂文%26#8226;利维摘要:《黑客摘要:电脑革命的英雄》
[日西田修摘要:《浅论计算机犯罪》。